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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论文发表探讨当下医药购销中的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11-16所属分类:医学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 要:与一般的权力腐败不同,医疗系统腐败依靠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或者通过专业优势和技术能力获得行政管理权直接腐败,或者直接利用专业知识不为常人所了解这一特性间接腐败。 常人对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接触较少,即使接触也往往难以理解。因此

  摘 要:与一般的权力腐败不同,医疗系统腐败依靠的是专业知识和技能。他们或者通过专业优势和技术能力获得行政管理权直接腐败,或者直接利用专业知识不为常人所了解这一特性间接腐败。 常人对这些专业知识和技能往往接触较少,即使接触也往往难以理解。因此,不法分子一旦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腐败,就很容易得手,也往往不易被查处,从而使得这种类型的腐败带有一定的隐蔽性。

  关键词: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

  一、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的特点

  1.犯罪主体集中

  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医院一把手以及药剂科一把手等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具有决定权的人员中。这些人利用掌握的权力实施权钱交易。例如,重庆市检察机关一份调查显示:2003-2010年,全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医疗卫生领域涉嫌职务犯罪370人,涉案人员多为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中层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医院领导、中层干部及一些药械、总务等重点岗位的人员。其中,医院院长、副院长157人,占424%。又如,山东临沂市检察院2012年立案查处的32件35人医疗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单位“一把手”有10人。

  2.群体化犯罪严重

  该领域大部分贿赂行为发生在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医院与其他方面的业务合作、医院基础设施建设等商业活动中,涉及多个环节、多个岗位上的人员,暴露出医疗卫生领域权钱交易的普遍性和严重性。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为共同犯罪,而且多是窝案串案。有的单位领导与设备、药剂及采购人员合伙作案;有的是领导班子成员相互勾结合谋作案;有的是医生与药贩内外勾结共同牟利。据《人民日报》报道:在福建漳州近期查处的医疗购销领域腐败窝案中,市直区县73家医院,包括全部22家二级以上医院100%涉案,医生退赃金额达2 0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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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受贿犯罪居多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形势严峻,行业潜规则盛行,使一部分人产生法不责众、不收红包回扣吃亏的心理。例如,2010年广西南宁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医疗卫生领域案件56件58人,涉案金额近1 000万元,全部涉及受贿犯罪。

  4.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累计金额大

  大量的医疗卫生领域职务犯罪表明:由于医务人员几乎不流动,医疗行业易形成“不挪窝的腐败”。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累计金额大,是当前医疗卫生系统职务犯罪的显著特点。例如,山东费县医院外科主任王平,在当地是一位很有名气的外科医生。平时做骨科手术常用到一种钢板,而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省内就有好几家,用哪一家的由他这位主刀医生说了算。济南生产这种钢板的厂家经理纪某,每次来费县推销,一定要给王平送上回扣。只要送上回扣,基本连正常的招标程序都免了。据案发后统计,王平7年时间共分71次从纪某手中收受33万元回扣。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王平有期徒刑7年。又如,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会计刘雨与财务科入出院处收费员兼出纳唐海川合谋,在不到两年时间里,采取不入账手段,作案95笔,平均每个月作案4起,将400多万医疗款中饱私囊。

  近年来,医药领域的犯罪手段出现了人情化趋势。一些医药代表将贿赂关系套上了朋友间礼尚往来的“外衣”,以各种充满人情味的方式瞒天过海,如为医生请保姆、帮助子女升学、送高档俱乐部会员卡等。在传统的回扣、提成方式行贿外,还出现了一些隐蔽的行贿名目,如“科研协作费”“外协费”“技术支持费”等。

  二、医疗卫生领域贿赂犯罪规律及手段

  1.医药产品采购是贿赂犯罪的主要环节

  通常情况下,一种药品进入医院其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首先,由药商与科室主任达成默契,药剂科安排试用、临床科室提出用药申请,将所购药品报到医院药事委员会研究,药事委员会(由院领导、药剂科主任、临床科室主任等专家组成)对某种药物表决票数过半即可进入。药事委员会同意后,再由药房、药品采购员进行采购。尽管实行公开的招标采购制度,但由于制度不完善,药事委员会的集体决策形同虚设,致使拍板权最终只在院长一人手中,使用权和用量多少则靠药房主任(药剂科长)和有处方权的医生决定。药剂科主任在药事委员会中享有一票否决权,地位至关重要。这就使得有权力者可能全部成为药商们行贿对象。由于回扣行为多是“一对一”的情况下发生的,具有相对隐蔽性,查处难度也比较大。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职务犯罪的集中环节

  “新农合”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资。“新农合”资金被农民形容为“救命钱”,人民群众把它称为“民心工程”。这个环节的职务犯罪多表现为工作人员利用“新农合”制度管理上的漏洞,单独或串通患者,借用“新农合”病人的相关证件,虚开诊疗费、床位费;或病人出院后,仍以该病人的名义续写病历和药单,虚构医疗费用;或小病改大病、加大用药量、重复开处方,骗取医疗补助。例如,云南省广南县卫生局副局长兼新农合医疗办主任陈某、医院院长及多名医务人员,共同作案,采取伪造虚假病历、对住院病人加大住院费用数额、伪造假住院报销医疗费用;或者指使该县6个乡镇卫生院“新农合”负责人虚开转院证明、使用伪造病历等手段套取国家新农合巨额资金近500万元。这起窝案共有9件9人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多项罪名。

  3.医疗卫生监督环节的职务犯罪时有发生

  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负责人等,在人员的招录、晋升等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有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环节利用行政审批权贪污受贿;有的利用卫生行政审批权、执法权等以权谋私、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国家药监系统“125”案中,上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下到借调人员马腾,中间包括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司原司长郝和平、药品注册司原司长曹文庄、药品注册司原副司长巡视员卢爱英以及国家药典委员会业务综合处原副处长李志勇,构成了一起错综复杂的药监系统贪污渎职窝案。

  4.工程建设也是医疗部门商业贿赂的多发环节

  工程建设的所有环节,从立项审批、规划选址、工程招投标、材料设备的选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都存在着商业贿赂。这也是该行业的潜规则。医疗卫生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经办人员在医院大楼、住宅楼建设和装修工程发包、招投标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指定承建商串通投标等方式,为承建商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或者与承建商串通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贪污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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