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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情理之间影响管理

发布时间:2016-02-19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在法学管理建设中的新管理条例有哪些呢,如何来促使现在法学新应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要求叶楠回国一定要回到本校继续功读博士,对于这样的条件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

  在法学管理建设中的新管理条例有哪些呢,如何来促使现在法学新应用呢?本文是一篇法学论文。关于合同的内容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合同要求叶楠回国一定要回到本校继续功读博士,对于这样的条件设置法律并没有相反的规定,签约的双方都是一种真实的意思表示同意,那幺这样的合同内容就是合理的。而叶楠由于家庭变故无法继续攻读博士,是对合同约定的违反,就必须按照协议进行赔偿。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将“依法治国”确定为大会主题,国家对法律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法律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逐渐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本文从相关案例出发,通过分析订立合同规范行为的法律方式,得出法律对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作用,经济秩序,违约金,法学论文

  一、 引言

  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对象是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该行为可以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的各个领域,并最终对社会关系产生重要影响。由此可见,法对社会生活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改革开放之后,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最大特征是以市场调节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市场经济存在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极容易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因此必须形成一种人人都自觉认同并遵守的社会规范来制约人的行为,并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由该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解决,法律便很好的充当了这样的角色。法律通过怎样的方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得以高效的运转。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时发生的违约案件,法律的效力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从合同的违约案例中来论述法在社会经济生活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法学论文:《法学天地》,《法学天地》(双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时代,1986年创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法律和情理之间影响管理

  二、案例展示

  2009年1月15日,上海交通大学以教育合同违约为由,把自己的学生叶楠告上了法庭。2003年,叶楠报名参加了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和美国密西根大学之间的共建项目。叶楠家境贫寒,母亲病重,一家人的生活只能依靠父亲微薄的工资来维系。在这个共建项目中,有一条关于奖学金的鼓励条款正好能减轻她父亲的负担,在她的努力下很快便收到了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书。上海交通大学向美国大使馆出具公函为叶楠进行经济担保。公函中标明,上海交通大学同意承担叶楠1年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在出国的前两天,学校要求叶楠回校签署一份留学协议。双方在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协议书》中约定,叶楠出国的国际旅费、生活费、医疗保险费均由叶楠自理。除此之外,还约定众多赔偿款项。虽然与之前的公函有较大出入,但是校方表示,公函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签证,证明叶楠是有经济保障的。一年后,叶楠顺利完成美国密西根大学的硕士学位,返回上海交通大学,准备依据协议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但天有不测风云,母亲病情加重对这个本来拮据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学校提出,如果叶楠违约,学校就要按照协议办事。校方认为叶楠的家庭状况不能成为她违约的理由,违约就得支付两万美金的罚款。经过几番交涉,2005年3月3日,叶楠及父亲与校方签订了一份《关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留学后续事宜的补充协议》。在协议中约定,叶楠现金偿还上海交通大学两万美金,在今后5年内。分6次支付,第一笔需要支付3000元美金。当叶楠支付该笔资金时,收到的学校收据标明,退还奖学金3000美金,这一说法让叶楠很是气愤,她认为,奖学金是她在美国密西根大学通过考试获得的,即使退还也不应该由上海交通大学来收取,因此她拒绝支付剩余的1.7万元美金。最终,双方闹上了法庭。法庭上,叶楠认为双方签署的两份协议无效,并提出反诉,要求学校支付她在美国留学期间的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校方则认为,公函时间早于留学协议,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2009年4月23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决被告叶楠应于本判生效之日起,支付原告上海交通大学1.7万元美金,驳回原告叶楠其他请求。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违约金降低到1万元美金。

  三、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当中,有几个点值得我们关注。首先,叶楠最终放弃攻读博士是因为她家庭的经济状况不允许,从人性化的角度来说,法院这样的判决似乎违背了保证社会公平的初衷。但是,法院认为录取通知书和给大使馆的公文,他们的出具时间都早于叶楠跟上海交通大学签订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赴密歇根大学留学协议书》,因此一切都应该按照叶楠最后和学校签署的这份协议为准。并且《合同法》第44条规定,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l)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案件中签约的双方都是在真实的意思表示下订立的合同,并且,虽然《合同法》第52条也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无效。”但是叶楠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受到学校的威胁,所以该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就应当对这份合同的所有内容负责。

  本人认为,高效的社会运转秩序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素,第一,个体之间可以自由签订协议;第二,双方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必须有法律约束。趋利避害是人本能,因此单靠每个人的自觉性去完全履行合同的职责是不够的,法律是一种带有强制力的社会规范,能够弥补个人自觉性的不足,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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