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1-03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知识产权是我国行政法规中的一项保护措施,很多文化或者是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一些行业内的专家也学者也都针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是一篇 知识产权论文范文 ,主要论述了中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探索。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
知识产权是我国行政法规中的一项保护措施,很多文化或者是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知识产权。一些行业内的专家也学者也都针对知识产权进行了一些研究,本文是一篇知识产权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中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比较探索。
[摘要]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支撑。新加坡是我国在东盟重要的经济贸易伙伴,通过对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不仅能够帮助我国对新加坡投资企业更好地了解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学进行境外投资决策和海外布局,而且也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新加坡,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加强了我国与东盟各国的经贸往来,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与实施,进一步深化了沿线国家合作共赢的基础,为全面推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和构建新型区域合作模式开辟了新的契机。作为亚洲四小龙之一的新加坡,是我国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重要平台和支点。近年来,中新经贸合作取得长足发展,尤其自2009年《中新自由贸易协定》正式实施以来,两国经贸合作进入更为密切和成熟的阶段。据统计,2015年1-12月,我国与新加坡双边贸易总额达795.59亿美元,占我国与东盟10国双边贸易总额的16.8%,新加坡成为我国在东盟的第三大贸易伙伴①,也是我国第二大对外直接投资目的国,对新加坡投资占我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总额的33.5%。②我国企业要想投资新加坡并在国际贸易中争得一席之地,势必要提升产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而知识产权状况直接决定了产业竞争力的层次高低。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地域性,通过对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分析,不仅能够帮助我国对新加坡投资企业更好地了解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科学进行境外投资决策,也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立法之比较
进入21世纪以来,新加坡政府高度重视经济的创新发展,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服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全面持续修订了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注册外观设计法在内的一系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生态保护系统,并力图将新加坡打造成为亚洲知识产权枢纽。据世界经济论坛《2014-2015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新加坡的知识产权保护位居世界第二,亚洲第一,当之无愧地占领了亚洲知识产权保护的制高点。本文着重选取了知识产权三大支柱法律———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对两国立法上的差异性规定进行比较分析。
(一)专利法
我国与新加坡关于《专利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保护范围。在新加坡,规范专利权保护的法律是《专利法》,该法只保护发明,不保护实用新型,对于外观设计则另设专门法进行保护。而我国《专利法》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规范。2.专利的取得程序。新加坡对发明专利的取得采取形式和实质审查并重的模式,申请人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后,专利局局长会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如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专利局局长会向申请人发送一份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可据此要求进行实质审查。③实质审查的启动由申请人主动申请,政府一般不会主动干预。我国对发明专利的取得采取早期公开延期审查模式,专利机关先对发明申请进行形式审查,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予以公布,申请人自申请日起3年内可随时要求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的启动主要由申请人主动申请,但在必要情况下,专利机关也可自行启动实质审查程序。而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我国采取形式审查模式,如果申请经初步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机关可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并进行登记和公告。3.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我国与新加坡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都规定为20年,但新加坡特别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最长可延长5年。而我国并没有如此的规定。4.专利权的管理。新加坡十分注重专利权的管理,专设“管理”一章,明确规定了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设立的程序、权限、禁止行为等,还特别规定了证人拒绝传唤或拒绝提供证据构成违法及如何处罚的条款。④而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总则和专利权保护等章节中,且对证人拒绝传唤或拒绝提供证据是否构成违法及如何处罚并无明确规定。5.专利权无效和撤销。新加坡《专利法》规定了专利的撤销程序,且专利局审查员和高等法院都有权撤销某项专利;我国《专利法》只规定了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且只能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的认定。
(二)商标法
我国与新加坡关于《商标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的构成要素。根据新加坡《商标法》,能够作为商标的标志不仅包括单词、字母、数字、图形、名称、签字、标牌、票证、外形、颜色、包装形式及上述任何要素的组合,还可包括声音、味道等非可视性标志,以及动作商标、位置商标、全息图商标等新型商标。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能作为商标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及上述要素的组合。”相比新加坡而言,我国对于商标构成要素的认可范围相对较窄,对于味道标志、动作标志等新型商标尚未予以承认。2.商标的申请主体。在新加坡,任何一国公民都可向新加坡主管当局申请商标注册,只要在新加坡设有住所或营业场所。但在我国,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如果想要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其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根据对等原则办理。⑥3.商标的撤销。新加坡《商标法》规定四种情况下商标应被撤销:“(1)在注册完成的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被许可人无适当理由未在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真正使用注册商标;(2)无适当理由在5年内暂停使用注册商标;(3)无论是基于商标所有人作为或不作为的结果,该注册商标已成为它所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的通用或共同的名称;(4)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有可能会误导公众,特别是对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原产地产生误导。”⑦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也就是说,对于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时间,新加坡规定为5年,我国规定为3年。
(三)著作权法(版权法)
我国与新加坡关于《著作权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新加坡规范著作权的主要法律是《版权法》,其保护范围包括小说、剧本、软件程序、活页乐谱、艺术作品、建筑或建筑模型、电影、广播、现场表演等。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作品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包括:(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相比之下,我国将杂技艺术作品(杂技、魔术、马戏等)作为著作权保护对象,这是属于我国特有的规定。2.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新加坡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秉承了英美法系版权法的构架,认为著作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而不承认著作权的精神性权利。直到1998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后才对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现行新加坡《版权法》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禁止在非其创作的作品上使用其名字(即虚假表示)。著作财产权则主要包括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广播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在我国,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⑧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新加坡版权期限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文学、戏剧、音乐及非摄影的艺术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死亡之后的70年;(2)录音作品和电影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之日历年届满后的70年;(3)电视广播、电台广播或有线电视节目的版权期限为节目被制作之日历年届满后的50年;(4)对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版本的版权保护期为该版本首次发表后的25年。⑨我国著作人身权中的作者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权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的不同而有所区别:(1)作者为公民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2)作者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⑩4.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新加坡版权侵权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救济以及海关措施救济。民事救济是版权侵权的主要救济方式,主要包括发出禁令、实际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和收回利润;侵犯版权的刑罚类型包括罚金、监禁;涉及进出口版权侵权的,海关可以进行搜查、扣留和没收。我国著作权侵权的救济方式也包括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民事救济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救济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如果构成犯罪的,则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执法之比较
法律规范的有效运行需要严格执法作为保障。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执法非常严格,甚至专门设有知识产权RB(警察部队知识产权保护组),最为典型的一个表现就是2004年版权法修订中将盗版行为列为刑事犯罪。如果在新加坡使用侵犯版权的软件,包括从互联网下载盗版歌曲或电影,或利用盗版物品取得商业利益,将会构成刑事犯罪,面临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二万新元以下的罚款,或两者兼施。輥輰訛新加坡警方开展了一系列打击盗版行为的行动,2006年,两名新加坡青年就因在网上非法下载和传播歌曲而被判刑入狱,这起案例在新加坡起到非常重要的示范效应,极大地震慑了新加坡的盗版行为。相比之下,虽然我国在全国范围加大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整治力度,也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保护效果与社会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差距,法律与政策的协调,以及知识产权行政管理制度和司法制度间的衔接还有待调整,尤其在互联网时代新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频发的今天,执法部门面临更多的挑战。
三、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司法之比较
新加坡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途径主要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2009年7月,新加坡律政部长尚穆根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斯西•高锐签订协议,在新加坡设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办事处,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在亚太地区设立的第一家办事处。輥輱訛2016年4月1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推出一项新的调解促进计划,鼓励当事人在新加坡选择调解机构来解决纠纷,无论调解案件的结果如何,对于选择调解案件的当事人给予5500新元的资助。我国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途径也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014年底,我国北京、上海、广州三地陆续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今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要求在全国法院全面启动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工作,标志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体制改革将全面进入新的时期。和我国不同的是,新加坡专利审查员拥有一定的调查和审判权力,当专利权人被侵权时,既可以向专利局审查员请求处理,也可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员在处理案件时若认为法院处理更为合适的,可将案件移送法院处理,且审查员作出的决定和法院作出的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我国与新加坡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比较
新加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严厉的法律规范上,更体现于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体制,以及对全社会的宣传教育普及。
(一)知识产权服务
1.促进知识产权商业化交易。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非常重视互联网信息服务,不仅建立了知识产权注册“一站式”在线平台,使专利、商标等各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申请都可以在同一在线平台提交,还开发了“冲浪IP”服务项目和“知识产权拓展计划”。“冲浪IP”的基本功能是为使用者提供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网址,可以为使用者提供查询知识产权相关信息、提供许可使用权等服务。“冲浪IP”的门户网站相当于网上交易所,为知识产权所有人、买受人、被许可人和服务商搭建了一个交易平台,以促进知识产权资产商业化。“知识产权拓展计划”则是新加坡政府推出的一个开放式创新项目,该项目的实施,让本地企业可以从研究机构获得可商品化的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执照,共有来自亚太、北美、欧洲等地区的12个科技合作伙伴加入了该计划。我国虽然也建立了互联网知识产权自助服务系统,但数据资源共享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公众信息获取方式不便捷。2.知识产权融资计划。为了把新加坡打造成为亚洲知识产权管理的一站式中心,新加坡政府于2014年推出了知识产权融资计划。根据该计划,企业可以以知识产权作为抵押资产向银行贷款,银行机构所面临的贷款风险由政府承担。该项计划的施行为那些拥有大量专利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点对我国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3.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项服务。新加坡针对中小企业特别设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项目(IPM项目),鼓励和帮助中小企业采用最佳的知识产权管理策略,提升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另外,新加坡还设立了中小企业专利申请基金(PAF),为需要申请专利的中小企业提供部分资金资助。
(二)知识产权教育普及
在知识产权教育普及方面,新加坡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开展了面向学术、普通民众及公共部门等的教育。针对儿童,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发起以学校为目标的知识产权教育项目,开发儿童知识产权活动网页,从小培养儿童的知识产权意识;针对普通民众,新加坡知识产权局推出各种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理解;2013年,新加坡政府专门成立了知识产权学院,培养知识产权领域的专业人才。另外,新加坡知识产权局还定期向新加坡初级法院推出动态简报,使其能及时了解新加坡的知识产权状况。针对我国民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的问题,在宣传教育方面,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不少努力。今年4月20日,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宣部等23个部门联合主办的“2016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启动,活动围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为主题,在全国各地举办了一系列政策宣传、咨询、培训、讲座、论坛、展览等活动,这对进一步广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是我国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支撑。新加坡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完善的保护体系可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提供重要的借鉴。同时,我国企业要想进军新加坡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位,必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充分有效利用新加坡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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