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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7-08-25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这篇法律论文发表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知道今天儒家文化对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响,论文探讨了儒家思想对刑法和经济制度产生的影响,探讨而来儒家文化在社会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这篇法律论文发表了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甚至知道今天儒家文化对社会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建立也有一定的影响,论文探讨了儒家思想对刑法和经济制度产生的影响,探讨而来儒家文化在社会中产生的巨大作用。

法治时代

  关键词:法律论文发表,儒家思想,定罪规制,小农经济

  儒家思想是贯穿中国古代几千年历史的重要思想,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也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比较典型的就有“春秋决狱”“悯囚制度”等,礼与法的碰撞与融合造就了古代法制的独特魅力。儒家思想是我国重要的传统文化思想,不仅对古代,对现代也有着重要的影响。

  一、儒家思想对刑法的影响

  1.先礼后刑,重礼轻刑。礼法并用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说礼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为什么说礼的作用重要,是因为礼在中国古代社会中调整社会的多方面,其中主要体现在政治、经济、军事、婚姻、司法等方面。在诸多学说中,儒家最为推崇礼的作用,因此在儒家大师的文章中对礼有较为详尽的论述。其中《荀子•荣辱篇》曾说:“故先王案为之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贵贱之等,长幼之差,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载其事而得其宜。”在《礼记•曲礼》中也曾有这样的论述:“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可见,礼的作用影响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中产生巨大的影响。

  相反,如果礼在古代社会中得不到维护,那么社会秩序就会陷入混乱,犯罪频发,社会的稳定性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婚姻之礼受到破坏,夫妇之道不存,淫乱之事频发;丧葬之礼受到破坏,则贪生畏死者众矣;君臣之礼受损,则诸侯割据,国家分崩。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古代一直倡导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在国家社会中的作用。从这一侧面就可以看到礼在社会中的巨大作用。古代就有“礼防”的论点,主张的是礼在禁止犯罪方面的作用,这也从另一侧面反映出古代的学者也十分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礼在社会中之所以地位重要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礼是为了得到广大民众的认可,可以在广大民众的心中形成统一的价值观,可以更好地预防犯罪,即可以起到“禁于未然之前”的作用。而法律则更注重对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通过严酷的手段对犯罪者进行惩处,即“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礼和法虽然都是行为标准,但在儒家看来,二者有先后与重轻的区分。

  刑用于规制人的行为,通过严酷的刑罚让人产生惧怕之心而不敢去违背法律;而礼虽然也可以规制人们的行为,但是却不如刑对人们有那种威慑力,旨在强调人们自觉自律,主动遵守社会规范。在礼、刑到底适用谁的问题上,儒家学者继承了三代时期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即社会中的不同阶层在犯错之后适用的惩罚制度是不同的,贵族适用礼,庶民适用刑。同时从亲属间的犯罪的规定来看,儒家思想认为亲属之间应该互相包庇,在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宣帝四年的诏书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道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宣帝纪》)不只儒家大师提倡容隐原则,连皇帝也支持下属官员互相容隐犯罪,看起来荒诞悖理,但是合乎中国古代家、国相通,君、父、忠孝相连的传统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礼在历朝历代中都有着体现,法律所容隐的范围被不断发扬光大。

  2.对古代刑法典的总体渗透。儒家的刑法思想主要是通过儒家经典巨著而渗透到刑法典中去的。儒家经典巨著对古代刑法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利用儒家的仁爱思想,渗透到刑事判决中来,以其作为量刑的依据。其次是“引经注律”,就是依据儒家的经典巨著对法律条文进行注释和解析。单纯地从时间上来看,上述两者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随着汉代以来儒家思想的发展,“春秋决狱”在整个社会正在被广泛的应用,而且也进一步促进了据经解律的兴盛及别具风格的法律制度的深度发展。东晋之后,个人注释法律的行为正在逐渐的缩小,但是在此前包括据经解律在内的诸多法律方面得到长足的发展,促进了唐朝《唐律疏议》和明、清律学进一步发展,导致一些重要律法方面的著作的出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使儒家思想在以后朝代的立法中越来越受到了重视。

  再次是“纳礼入律”,指通过对法律进行修订,把儒家经典中和法律相关的原理和其对法律的基本看法,渗透到法律编纂中去。这种做法其实早就已经有了,持续的时间很长,但是到了唐朝以后这样的做法才被真正的完成,但是并没有因为《唐律疏议》的问世而结束。在唐朝以后,特别是程朱理学出现之后,将儒家的思想直接写入法律中还在持续的发展和进行,但是《唐律疏议》的完成基本上标志着“纳礼入律”的完成。刑法的儒家化在唐朝达到较高的形态,同样法律理论也在唐朝达到了最高,以后的朝代都在仿效唐朝的刑法模式,自己创新的并不多,在刑法思想上也是大致相同。儒家思想对刑法的渗透最主要是因为修订法律的学者本身受到儒家思想巨大的影响。他们掌握建立篇章规制、修改法律制度的时机,他们可以随心所欲,无所顾忌地将儒家经典的精华思想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去,直至儒家思想将法律制度全部渗透。

  二、儒家思想对经济制度的影响

  1.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的被动性。儒家思想认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孔子认为,所有的利益、富贵都是不可追求的,是否富贵在于天命,而不在人为。这种观念的产生与我国封建社会经济制度相关。我国封建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小农经济下,人们的经济状况会因为天时和地利的影响而变动。“岁美则穰,岁凶则恶”。这种观念的形成,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

  2.儒家文化影响下的经济增长动力。儒家的“禁欲主义”不支持人们去追求财富,对经济利益和富贵都持否定的态度;这种禁欲主义也使人们对劳动成果并不珍惜,不能完成大量的资本原始积累,进而再生产。所以,就造成了经济增长缓慢,人们并不热衷于追求更大的财富,而是满足于现状。儒家的禁欲实际上是经济发展动力的绝弃。

  3.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中国经济文化。我国最早发明了造纸术、指南针和其他具有里程碑式的技术,并且我国是最早使用纸币的国家。但是,我国一直未能形成发达的货币经济。儒家文化影响下,人们一直不太注重经济效益,很少有机会成本的概念,很多都以道德来衡量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很少有人认识到小农经济造成的巨大浪费,为社会生产力提高和经济发展而促进新经济现象诞生的社会土壤十分贫瘠。

  参考文献:

  [1]谌琦.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2011(1):112.

  [2]徐庆祥.儒家思想法典化研究———兼评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影响[J].商情,2013(21):209.

  [3]王敏.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国际监管改革与未来发展[J].西南金融,2011(3):26-28.

  作者:韩旭

  推荐阅读:《法学天地》(双月刊)曾用刊名:法治时代,1986年创刊,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双百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学科基础理论研究,交流科技成果,促进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为教育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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