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10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报纸作为大众传播传统媒体的一种介质,在互联网时代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互联网各门户网站以低廉的价格低成本转载各家报纸的原创新闻和信息,这无疑是对相关权利人的版权利益的侵犯,给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影响,实际生活中的侵害报纸版权的
报纸作为大众传播传统媒体的一种介质,在互联网时代也迎来了巨大的挑战,互联网各门户网站以低廉的价格低成本转载各家报纸的原创新闻和信息,这无疑是对相关权利人的版权利益的侵犯,给报纸这一传统媒体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了影响,实际生活中的侵害报纸版权的行为也一直存在,需要探讨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报纸版权保护,建议
所谓版权,又称着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文学艺术作品可以满足人类的精神需求,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可以给创作者带来名誉和物质利益,为了使作者的这两种利益得到满足与保障,产生了版权保护制度。
报纸作为版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对作品及相关客体的专有权利。版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涉及发表权,即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作品公诸于众,于何时、何地公诸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诸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作者有权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或者不署名的权利、署真名或署假名的权利;修改权,作品的权利主体自己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权利主体的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展览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细分权利。
所谓侵害版权就是侵权人未经作品的权利主体许可,擅自使用其版权的行为,可以分为侵害版权主体人身权和侵害版权主体财产权两种侵权行为。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11种情况;第48条规定了8种侵权行为。其中涉及网络侵害报纸版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发表行为
即未经相关报纸版权主体许可,发表其作品。这种行为主要是侵犯了作者作品的发表权。新闻网站不经报纸及相关权利人的允许,擅自发表其作品的现象普遍存在。
2歪曲、篡改行为
即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行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版权主体的人身权,作者有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也有权授权他人对自己的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如果未经作者同意或者许可,擅自修改他人作品,即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在转载报纸内容过程中,随意删改作品标题以及任意篡改内容,侵犯了着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甚至危及名誉权。
3拒付报酬行为
即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行为。这主要是指那些按照版权法的规定,某些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情况。这种情况称为“法定许可”.被法定许可使用的作品,如果使用人不按规定支付报酬,则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许多网站,包括一些门户网站和政府网站,从网络和纸质媒体上转载他人作品时,甚至几乎还没有支付稿酬的概念。
4不顾版权主体或者由版权主体授权的媒体所做出的禁止性声明,强行转载、摘编
一些网络媒体在转载已经刊发的作品时,为防止版权人不同意转载,或者趁机索要高价,往往不顾版权人或者由版权人授权的媒体所发表的禁止转载声明,强行转载或者摘编。这种视权利人的禁止声明于不顾,不打招呼直接转载或者摘编的行为,是侵犯报纸版权的表现。
究其原因,我国存在的报纸版权保护难题主要归结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为解决报社与网站在发展中的版权问题,应该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一些必要的改进与完善。同时,作为作品版权的拥有者,报纸自身也必须正视一些现实中版权保护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积极地维护自己的版权权利。具体的办法是:
(1)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首先,针对“时事新闻”的认定问题,应进一步作出准确、详细的规定,在保留现有规定的同时,规定时事新闻的外延范围,最好能规定其主要的构成要素,使之适应报业与网络的发展,既便于新闻传播,又能保护各方的版权利益。
其次,关于报社不得转载的声明的效力问题。虽然不得转载的声明具有一定的约束性,但是这个声明的效力到底有多大,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如果网络等其他侵权者不顾报社及相关版权人不得转载的声明,转载了该作品时要承担的责任和应受的处罚,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止报社虽然发表了不得转载声明却起不到明显作用的情况发生。
再次,网络媒体在转载报纸作品时侵权概念的不明确会助长网络媒体侵犯报纸等平面媒体权利的气势,严重影响报纸等平面媒体的生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着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也就是说根据本条的规定,网络媒体非法转载报纸作品是侵犯了报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该条例可以有效控制网络媒体的非法转载,但是,报纸等的在面对网络的非法转载时寻求版权保护依然名不正言不顺,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对这一点作出明确。
第四点,对于网络转载报纸作品应付的报酬数额问题,建议相关版权立法部门可借鉴国家版权局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稿酬规定》,其中对稿酬、版税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根据网络转载报纸作品这一行为的性质,依据种类、字数、使用作品数量等这几个指标确定稿酬的数额范围,以作为转载报酬依据。
(2)关于报纸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保护版权权利的策略。报社作为维权主体,对新闻作品署名权、修改权、发表权,获得发表的权利都应该得到维护,作为报社、杂志社,应该充分意识到对时事新闻以外的新闻作品应该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维护这些作品的权利。如果别人在使用的时候已经超出时事新闻的部分,而把受版权法保护的其他内容都侵犯了,就应该主张相应的权利。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的单纯性决定了并非任何新闻作品都不受保护,所以,如下情形的新闻作品可以受版权保护:有关时事的分析性报道,如新闻报道中具有独创性的通讯、评论、综述、深度报道等;报道中特有的文字处理、版面风格、编辑方式等,报社应明确认识到这一点,提高版权意识。
报社不得转载的声明,应该说它在法律上起到了一定的效力,但是这个效力受到一定的限制的。也就是报刊如果拥有这些作品的着作权,作出不得转载的声明肯定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刊载的是其他作者给你投的稿子,这个声明就无效。所以对一个报社来说,应该跟作者,跟真正的权利人那一方面要取得相关的授权。比如外部的投稿,比如记者的非职务作品,不能想当然都把他视为报社的作品,这样去维权是得不到保护的。
网络同广播、电视等媒体一样,是一种传统媒体的扩展与延伸。原有的法律体系可以处理互联网由引起的各种冲突,现行的法律规范对版权主体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制度,对于互联网仍然适用。但是,互联网的在传播方面的特殊性,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断进步、完善,以有力保证报纸等传统媒体的版权等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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