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8-13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交通电子执法已成为我国城市交通道路管理常见的执法模式,在智能交通建设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子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足,技术性能落后,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 关键词:智能交通,电子执法,交通违章,模式设计 0引言 随着
摘要:交通电子执法已成为我国城市交通道路管理常见的执法模式,在智能交通建设中充当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电子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足,技术性能落后,重处罚轻教育等问题。
关键词:智能交通,电子执法,交通违章,模式设计
0引言
随着时代的发展,交通道路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但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相应的城市交通道路管理及执法无法跟上现在发展的速度,存在一定的漏洞及监管盲区,因此,通过查阅了大量资料,现就我国交通电子执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和未来设想谈谈我个人的想法。
1交通电子执法的现状
1.1交通安全现状
规则无处不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思想。“红灯停、绿灯行”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而我国过马路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只要凑够了一帮人,就无视红绿灯的存在,一起结伴过马路。网友戏称这种过马路的方式为“中国式过马路”,殊不知,这样的“中国式过马路”是置自己的生命于何种危险的境地。那“一帮人”不想想若有一辆失控的车横冲直撞过来,会发生何种后果。
而相对的,不礼让行人或斑马线的行为也是随处可见,往往一提到斑马线,还会有一副这样的画面:超车、超速、随意变道、不礼让行人……,正是因为这样的争分夺秒,让本属于行人的绿色通道形同虚设,有多少人因为交通事故不幸伤亡。最近有个日本小女孩过马路的视频在网上热传,网友们纷纷给小女孩点赞。视频中,司机看到小女孩立即停车,体现了司机的素质,而小女孩过完马路后,突然对着司机恭敬地鞠了一躬,又反映了小女孩的感恩之心,让人惊讶又感动。
许多国家,像美国,英国,法国等很多国家,都已形成了社会的良性循环,整个社会不需要人去管理,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的管理者,都会自发的去遵守秩序。面对当今我们国家的社会现象,好好思考的同时,这或许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据调查,近年来,我国每年平均有近10万人因交通事故丧生,每天都有近300人被车祸夺去生命,交通死亡事故率约占全球的15%,成为交通事故多发国家。
据公安部统计,2013年以来,不礼让斑马线导致道路交通事故4907起,造成1145人死亡、4487人受伤,其中私家车、货运、出租客运车辆不礼让斑马线导致事故最多,分别占全部车辆事故的72.6%、9.9%和7.7%,每天有2.6人死于闯红灯。据各地交警部门发布消息,2016年青岛违反交通信号发生事故34起、死亡14人;2016年烟台市电子警察共抓拍闯红灯违法行为38万多起。
据报道,中国的致死交通事故中,有八成是由于行人或非机动车违章造成的。这也从另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混合交通的危险,行人、摩托车以及非机动车的违章行为,是中国交通事故率、特别是致死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些给城市交通管理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1.2交通电子执法模式
我们生活在法治国家里,法治的实施和法治教育的目标应该是提高全民素质,而我们的国家教育却忽视了许多素质教育。国家颁布法令,除了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法律规则外,执法的过程中更应该体现出法律其本身的功能:教育、警示和制裁。而当前,很多法律的实施相对于公正执法、普法宣传以及公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来讲却有失偏颇。就如我国交通电子执法,在科技已然发达的当今时代,智能交通违章检测设施已遍布各大中小城市交通管网,堪称“电子警察”。电子执法已成为当前交通管理常见的执法模式。
但为何一边有大量的交通行政处罚,而另一边交通违章事故率仍居高不下?为何电子监控下的交通秩序仍然混乱?这不禁让人对电子执法的控制力和威慑作用心生疑虑。孟子说过:“有法必然治国,无法必然乱国;法有权威则治,法无权威则乱;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所以说执法必须于法有据,必须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才能确保其良性发展。
2交通电子执法问题分析
当前电子执法下,交通违章事故率居高不下,而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以罚代管、违规执法、暗装电子监控设施的现象普遍存在。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认为应从电子执法制度的实践运行、电子执法系统的性能、电子执法的功能发挥等根源进行总结分析。
2.1电子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充足,执法有失公正
我国对于电子执法的法律规定寥寥无几,这与电子执法的普遍应用形成巨大的反差。
2.1.1电子执法的主体资格不明确,执法主体混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这样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由此看出,法律只界定了执法的主体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而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都启用协警进行违章处理,而协警都是临时雇佣人员,临时雇佣人员从本质上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协警违规执法造成恶劣影响的案例在我国交通执法中也屡见不鲜。
2.1.2电子执法的操作程序不明确,自由空间过大
法律对道路违法行为的范围、处罚程序、监控资料的获得和储存程序都没有特别规定,这样就导致了电子执法的处罚自由空间过大,容易引发争议。
2.1.3电子执法系统设备功能参差不齐,行业标准尚
不统一电子执法系统应用技术标准、检测标准缺乏相应的行业规定。电子警察系统是一种系统集成类型的产品,没有固定的产品形态和设备配置,导致产品运行不稳定、不可预测因素较多,如各地使用的功能不标准、安装使用环境不规则,包括多长路段设置和什么路况设置,限速多少,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并且有些电子警察设置隐蔽,没有提示标志,使驾驶人有掉进陷阱的感觉,违背了教育为主的执法原则。
目前研发和销售类似“电子警察”系统的国内厂商数量之多,技术实力参差不齐,使系统信息实现共享困难。部分使用的设备没有通过国家权威部门检测,缺乏有效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尤其在系统建设过程中没有专业人士为技术和质量把关,在实际使用中带来了诸多问题。
2.2电子执法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智能交通安全所需
2.2.1电子执法无法认定交通违法行为人
我国大部分地区交通电子监控设备仅停留在自动监测和记录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过程,包括车辆信息采集、动态违法取证、执法管理等功能阶段,对于人脸识别,驾驶员信息比对技术还没有得到广泛应用。由于电子执法取证只能确认车辆违法的事实,无法认定具体驾驶员,所以会存在驾驶人出现多项违章后借用别人的驾驶证接受扣分处罚的乱象,从而影响执法严肃性。还有大量存在的套牌车、无牌车肆意违章,完全不顾及处罚结果,同样电子执法只能认定车辆,让违章行为人却逍遥法外,这样电子执法就会有失公正。
还有当前共享汽车的发展在全国各地已迅速蔓延,同时共享汽车的违章处理也成为突出问题,究竟处罚汽车出租运营公司还是违章人?即使违章后由汽车出租公司承担责任,但这种事后处罚,免不了会产生汽车出租运营公司与租车人之间的复杂手续,这样以来对于公众来讲共享汽车的方便意义则没有了。
2.2.2电子执法范围局限性
无论固定“电子警察”系统,还是移动“电子警察”系统,往往只能针对某一类的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抓拍,监视范围也几乎固定在某一个区域,由于技术和条件所限,当前绝大部分“电子警察”系统还无法实现智能化的跟踪监测。这样就使得电子执法处罚不全面。其次电子执法范围只针对机动车辆违章,对于行人闯红灯、翻越护栏,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行驶、随意超车、违章停车等等道路违章行为均不在电子执法范围,使道路的交通秩序仍处于混乱状态。
2.2.3电子执法处罚的时效性滞后
当前智能交通系统技术方面还没有形成便捷、快速、高效的告知系统,交通执法部门在告知和寄送交通处罚通知书方面不及时,甚至缺乏相关规定。多数驾驶员通过上网查询或通过年检时才发现有很多违章,从违章到接受处罚时间过长,导致驾驶员对当时违章时的情景记忆模糊,无法有效行使《行政诉讼法》规定的陈述权和申辩权,时间过长导致处罚滞后性给驾驶员带来了很多麻烦,这也引发人们对电子执法事后处罚的思考。
2.3电子执法重处罚轻教育,法律功能发挥不到位
普及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事故降到最低,这是时代的呼唤!现在电子执法缺乏规范的监管制度,法律的教育、警示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造就了重处罚轻教育的趋势越来越严重,基本上是违法必罚,以罚代管,交通法规中的警告条款根本运用不到。很多违法行为人缴纳罚款后面交通违法照旧的现象依然突出,与之相应的交通处罚措施单一制,缺乏对诸如“屡罚不止”行为的抑制作用。长此以往,靠通过电子执法处罚而纠正交通违法的普遍认识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可和支持。
3交通电子执法问题对策及未来设想
未来智能城市的创建,智能交通起着关键作用,承载着百姓的“交通梦”,而智能交通电子执法又是实现智能交通的主要力量。所以如何更好地完善和升级电子执法的模式设计,为智能交通发挥作用也是值得深入思考。我认为,电子执法的模式设计首先应以电子执法的功能发挥和执法目标为原则,从交通电子执法系统的设计应用、投入、电子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电子执法的普法宣传、交通违法与信用挂钩进行调整设计和深化。
3.1首先加强智能交通电子执法系统的设计应用和投入
3.1.1投入高清、超清监控设施
当前监控行业高清及智能化发展极其迅速,电子警察的升级功不可没。通过应用高清技术,不仅大幅提升了采集的图像清晰度,也能够实现高清抓拍摄像头的360度旋转,监控的内容也大大扩充了,过去只包括闯红灯信号、压黄线等,现在扩展到了违法变道、违法调头、闯禁行、违法停车、车牌识别、违法超车等数十种,同时还能通过调拉焦距实现对路面的动态监控,甚至连驾车司机都能看清。鼠标“拖拽”着画面来回移动,周围几个方向的状况一览无余。
3.1.2设计应用人脸识别系统
如果车辆违章时,除了对车辆进行抓拍外,同时对人脸进行识别,双向取证,会使行政处罚证据充足,更具准确性。针对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身份难确定的问题,建立人脸识别技术自动确认违法人身份信息,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诚信信息平台,公安交警部门将当事人交通违法信息函告其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并通过电视媒体和网络平台进行同步曝光,这不仅起到交通法制宣传作用。
长此以往,在社会上就会形成一种公民知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对于扭转我国混合交通秩序混乱的局面起到重大推动作用。如果能达到车辆违章与人脸识别系统共同启用,我国在解决共享汽车交通违章处理方面,交通行政部门只处罚汽车出租公司的不公正的执法弊端也会迎刃而解。还有前面所述的套牌车、无牌车等的违章现象也会得到有效制止,如果该技术能够普遍应用,我国的交通秩序会得到很大幅度的改善。
3.1.3采用驾驶证微型芯片信号传输技术
试想如果驾驶证能像手机一样可以融入定位系统,将每个人的驾驶证制作成有记载驾照主人信息的微型电子芯片,利用驾驶证为驾驶过程中必须携带的证件这一规定,无论走到哪儿,随时都可以通过卫星定位检测到驾驶人的行踪,一旦出现违章,通过信号传输和电子监控抓拍,利用交通系统网络平台,比对驾驶人信息与车辆违章信息,就可以轻松确定违章驾驶人了。
3.1.4交通信息化
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归根到底是交通信息化。只有信息化才能使之智能化,达到人、车、路融为一体。如果要实现人脸识别、驾驶证芯片信号接收技术、电子监控抓拍信息传输等智能技术,首先前提必须是实现交通网络信息化,完善全国公安交通网络信息平台,录入全部驾驶人信息环节是必不可少的。如果将现代人们手中的交通、信息工具通过网络全部融为一体,例如:一旦发生违章,系统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手机信息通知违章驾驶人,再附之于科学的交通管理措施,这样既能起到警示宣传作用,又可以克服当前电子执法存在的处罚滞后性问题了。
3.2电子执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3.2.1提升电子执法制度的法律权威
电子执法在当今交通执法和未来智能城市的创建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已成为国家交通管理不可缺失的手段。要从国家法律层面上对电子执法形成明确地法律制度规定,提升电子执法法律制度的权威。除了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电子执法的法律资格进行界定外,还要辅之行之有效的单行法,对电子执法的主体、执法程序和资料的收集、存储以及电子执法系统的应用,应执行的行业标准等进行明确界定,避免电子执法的随意性,让执法依据充足。
3.2.2规范和完善电子执法的管理制度
交通电子技术科技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必须在实践中加以科学的管理机制,方能保障其良性运行和更好地提升交通安全指数。电子执法的行政主体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为民服务意识、以教育为主意识,加强文明执法,公开执法,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及时告知违法者违法事实,同时要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的权利。同时要规范电子执法模式的制度。加强并完善电子警察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改善电子警察执法环境,充分调动交通警察积极性。根据不同违章行为做出合理的处罚,不能全部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上限处罚,避免以罚代管现象。
3.3加强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3.3.1英美国家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方式借鉴
英国是世界上交通安全情况最好的国家之一。英国交通安全宣传社会化,有完善的法律保障,为确保各阶层接受教育还专门制定了全英道路安全战略交通安全教育措施,明确目标及责任单位。英国人良好的交通意识当然不是英国人天生素质高,除了全面的交通法规宣传教育外,更有近乎苛刻的驾驶考试、严格的管理执法及无处不在的交通处罚。
一整套非常严厉的制度制约及真正落到实处的源头管理方法使得遵守交通规则成为英国人的一种自觉行为。美国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为降低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损失、提高交通安全性,在公路的维护与改造、道路交通管理与控制、交通参与人教育与处罚等方面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较好地协调了人、车、路及环境等引发交通事故的各个因素,达到了交通安全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降至最低的范围。
美国先进的智能交通系统大大提高了交通管理效能。他们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手段获取信息,并及时对道路及其设施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美国对交通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在主要道路口和公路上每1英里处都有一个雷达测速仪,用来测量车速和流量,将这些数据输入微机,通过微机处理,将每个路口和路段按好坏分成A、B、C、D、E、F等六等,A为最好,F为最差,差的路口和路段或改造,或调整流量,或增设交通设施等。
3.3.2做到电子执法依法执法、依法普法
从国外的交通安全管理成果看,主要的管理措施离不开先进的智能技术和科学手段以及人性化的法律制度。我国在执法中应加强运用和发挥执法的教育、警示功能,让电子执法成为根植于公众内心的法律制度,引导人人知法、懂法,自觉守法,使共同维护交通安全成为全民的法治义务。
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公开交通电子监控设备执法流程,公开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安装场所和处罚举措,还公民知情权。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虽然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主体和义务,但过于原则,且未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基本不具有可操作性。与世界各国通行的对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进行专门立法的大趋势相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缺乏法律支撑。
主管职能部门修订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标准和义务,保障相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中各司其职。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当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宣传格局远未形成。树立交通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有两种路径,一种是宏观的,即从问题根源入手,解决社会心态浮躁问题,确立一种和谐的价值取向;另一种则是从学生抓起,通过学校教育,培养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让我们从小就知道遵守规则的重要。同时也应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文明交通公益宣传、劝导等活动,增强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通过有效的途径,从法律上、纪律上、道德上、文化上建立健全汽车社会的规则,使得汽车社会良性运行;通过法律、教育等手段强化民众的路权意识,惩罚侵权行为,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交通文明程度。
3.4交通违法与信用评价挂钩交通违法可以考虑严重违法与个人信用挂钩,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纳入个人信用系统,将文明交通信用与职业准入、个人信贷、车辆保险、评优树先等挂钩。
4总结
未来几年,随着城市交通建设的不断进步,智能交通执法法律制度的完善,高科技技术和信息化技术的普及以及人们对法律意识的提高,交通事故及违章现象将会越来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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