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1-15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契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也产生了许多道德问题。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应该对契约进行限制,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
论文摘要 契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但也产生了许多道德问题。为了更好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平衡各方利益,我们应该对契约进行限制,加强人们的道德自律,以避免出现更多的社会问题。
现代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也是客体复杂化的经济,在这些多元化主体及复杂的客体之间,存在着大量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大多是通过各种主体彼此间的契约来维系的。契约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经济尊重价值规律、维护契约自由。然而,对价值规律的盲目遵从,会导致市场失灵;无节制的契约自由会产生道德问题或者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对一个文明健康的社会而言,公众普遍的契约意识与道德自律两个同等重要。如果说契约是一种硬约束,那么道德就是软约束。本文将结合中国的相关案例,从道德的视角对契约的局限及其限制进行阐述。
一、契约的内涵
契约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即缔约各方在某一问题上意思表示一致。要达到这一结果,契约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存在;第二,主体必须能够做出意思表示;第三,主体的意思必须能够在某一点上达成一致。契约对主体资格的要求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两方面,即人格平等、意志自由。人格平等是契约区别于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的重要标志,是契约关系的内在要求。意志自由要求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意志自由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缔约自由,即与他人缔约的自由;选择缔约方的自由,即自由决定与何人缔约,例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通过对非竞争行为的限制,来维护选择自由权;决定缔约内容的自由,即契约内容由当事人自由决定;选择缔约方式的自由,即契约的订立不以践行一定方式为必要。同时,契约的内涵还强调:有约必守、违约负责。我国老一辈法学家认为:“私法自治原则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合同自由原则,这是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近代合同法中一切制度的核心。” 我国合同法中也确立了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这根联结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纽带,具有市场经济的法律和秩序属性,能够满足交换便捷、安全、自由、自愿、互利、公正等方面的需要,从而促进了市场经济的迅速和大规模发展。然而,契约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事实上,契约自由并不能绝对自由。
二、契约的道德局限
自二十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经济地位有明显势差的交易者之间,契约正在变成弱肉强食的工具。我们有时候会假设,当两个人做一项交易的时候,他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一定是公平的。然而,事实并不如此,实际的合同并非自足的道德工具,即你和我做交易的这一事实,并不能使这项交易就是公平的。我们在强调契约自由原则的过程中,往往忽视了与道德相关的信息。在某些情形中,达成的契约往往产生许多道德问题。
梁慧星先生指出:“作为现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的情况下,绝对的契约自由导致一方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优势控制合同内容,这样就必然使处于弱势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处境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交易力量和知识总是可能的。我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本文认为,有一些特定的德行和更高的善是无法在市场上受到尊重的,并且是金钱所不能购买的。
三、对契约的限制
契约是促进生产活动的有用工具,但也可能会腐蚀或破坏那些道德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契约进行适当的限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契约内容的限制,即契约及条款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利用优势和垄断地位通过格式合同及条款不当减免自己的责任或加重相对人的责任;(2)加强对契约形式的限制,凡涉及人民重大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契约,应法定或约定为书面形式,或规定某些特殊契约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等;(3)强化契约正义,以修正契约自由,即要强化弱者、弱化强者的契约自由权,以弥补他们在经济上的强弱势差,实现平均正义。政府要利用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共同规制市场经济中的契约行为,以维持商品交易安全和公平;(4)国家立法机关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弥补法律漏洞,使司法机关面对市场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有法可依。
契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崇尚个人自由意志,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契约经济,也是道德经济。正如康德所说:“我们不能为了一种善而牺牲另一种善”,即不能为了一种合法利益而牺牲另一种合法的利益。只有通过道德自律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行为,才能保障契约的真正履行,也才符合一个文明健康社会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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