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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衣壮族亲子关系的法价值探析

发布时间:2023-01-06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短衣壮族一般被认为系骆越部落壮族的一个分支,然而从其生活习惯来看,短衣壮族与一般壮族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亲子关系即是其中的重要表现。受独特文化的影响,短衣壮族的亲子关系独具特色。从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其主要体现在亲慈和子孝两个方面

  [摘要]短衣壮族一般被认为系骆越部落壮族的一个分支,然而从其生活习惯来看,短衣壮族与一般壮族之间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亲子关系即是其中的重要表现。受独特文化的影响,短衣壮族的亲子关系独具特色。从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其主要体现在“亲慈”和“子孝”两个方面。对短衣壮族亲子关系的深入考察,将有助于发现其中的精华,这些精华蕴含着特定的法价值,对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在立法上,可以为我国的立法所借鉴。在司法上,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短衣壮族地区的亲子纠纷,同时亦能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

  [关键词]短衣壮族,亲慈,子孝,母系文化

法制与社会

  一、短衣壮族概况

  短衣壮族(以下简称“短衣壮”)主要生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境内,在新中国的民族识别中,其被认为是骆越部落壮族的一个分支,之所以将其称为短衣壮,主要原因在于妇女服饰的独特性。在短衣壮妇女所着的服饰中,上身一般穿绣有花边的黑色短衣,下身则穿黑色的百褶长裙,打黑色绑腿,脚穿船型花鞋,正是因为短衣长裙的衣着才被人们称为“短衣壮”。[1]

  短衣壮虽为壮族分支,然而在现实中,其无论在服饰上,抑或是在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均与一般壮族存在诸多不同之处①。从记载的史料来看,将短衣壮视为壮族不过是为了民族管理的方便。历史上,短衣壮也曾一度被视为苗族来对待,即便如今在短衣壮聚居地区,不少上了年纪的居民依旧认为自己应属于苗族而非壮族。此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短衣壮文化的独特性。从田野调查的结果来看,短衣壮具有既不完全同于壮族的习俗,又不完全同于苗族的习俗②。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短衣壮形成了独具本地特色的习俗,例如在结婚的过程中,短衣壮有备婚的习惯,即在订婚后,要连续三年送礼,每年七月十四和八月十五,要送小礼品,春节要送大礼,头年多送,以后逐年少送。[2]这与壮族或苗族的习俗均有所不同。严格来说,短衣壮应属于一个独立的族群,将其划归壮族,不过是政治上的考量。新中国成立以后,民族划分存在一种主导思想,即将一些较为分散、与壮族杂居相处、身份较为模糊的人数较小族群,成片划归给壮族。[3]

  而短衣壮即是属于此种情况。可见,短衣壮具有独特的习俗,对其挖掘将有助于丰富我国少数民族的文化体系,同时,其中的习惯做法蕴含着特有的法价值,对其提取亦将有助于充实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故此,本文拟从短衣壮的亲子关系出发,通过分析其外在表现与形成因素,以求提取短衣壮亲子关系的法价值。

  二、短衣壮族的亲子关系考察

  随着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短衣壮不免受到外来文化的影响。在亲子关系的一些方面,其表现与外界无异。譬如在义务教育阶段,短衣壮的子女也会去附近的义务教育学校上学,家长也会检查子女作业的完成,并对子女按时上下学、学校表现等方面进行管教,这与全国其他地区的义务教育表现无异。

  虽谓如此,由于短衣壮生活的地区相对闭塞,且其习惯形成于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试图通过短短几十年的教育普及显然难以完全改变其传统习惯,因此,从整体而言,短衣壮的大部分传统习惯仍得以保留。以下将通过田野调查法,试图挖掘短衣壮在亲子关系方面的传统习惯,以求提取其中的法价值。总体而言,短衣壮的亲子关系主要表现在“亲慈”和“子孝”两个方面。

  (一)亲慈亲慈,即是父母对子女的关爱。

  与我国传统儒家文化所强调的“三纲”不同的是,短衣壮在亲子关系方面并无“三纲”要求,子女并不被视为家长的财产,其更多强调的是家长对子女的关爱,此与现代亲子法中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相类似,由此足见短衣壮亲子关系的现代价值。从现有的亲子关系来看,短衣壮亲子间亦不乏平等的精神。

  1、子女姓氏确定独具特色

  在传统父权文化下,子女姓氏一般随父,以此不仅可以彰显子女作为家长财产的依附性,而且也能确保家族文化的传承。此种现象直至近代才在自由平等的口号下得以废除。在我国,“子随父姓”的法律规定直至新中国成立以后才被废除①,现行《婚姻法》第22条即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可见,子女姓氏权的自主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同时也是现代亲子法的重要价值。反观短衣壮,其传统亲子关系的姓氏确定即具有现代价值。

  历史上,短衣壮并不受中原传统父权文化的影响,故在亲子姓氏的确定上,子女一般随母姓。由于短衣壮盛行入赘,故上门女婿及其子女姓氏的确定亦是不得不讨论的问题。一般而言,上门女婿可不改姓,以此而尊重女婿原属的家族,而其子女姓氏则可由夫妻共同商量,子女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但一旦随母姓则应世代沿袭母姓。在特定的情形下,子女亦可选择复合姓作为其姓氏,例如夫姓农,妻姓覃,那么其下一代姓氏则为农覃或者覃农。

  2、注重子女的教育

  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9条的规定,教育权是儿童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教育的目的应是:(A)最充分地发展儿童的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B)培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各项原则的尊重;(C)培养对儿童的父母、儿童自身的文化认同、语言和价值观、儿童所居住国家的民族价值观、其原籍国以及不同于其本国的文明的尊重;(D)培养儿童本着各国人民、族裔、民族和宗教群体以及原为土著居民的人之间谅解、和平、宽容、男女平等和友好的精神,在自由社会里过有责任感的生活;(E)培养对自然环境的尊重。

  该公约是保护儿童权利的基本公约,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认同,我国于1992年亦认可并加入了该公约,同时在法律中修改了相应的条款以响应公约中对儿童保护的要求②,该公约可以说是现代文明对未成年人态度的集中体现。事实上,短衣壮虽然生活在相对闭塞的地区,但是对子女的教育却极为重视,其教育内容无不体现出上述公约的精神,从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两者存在大同小异之处。传统上,短衣壮对子女的教育内容包括了劳动知识教育、伦理道德教育、礼仪教育、基本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等,力求下一辈能在各方面均衡发展。

  在形式上主要以家庭教育为主,其中,山歌是知识传播的重要媒介。从教育内容来看,其体现出了短衣壮对子女未来成长的期盼,此种教育内容对于子女的人格塑造、社会生存等具有重大意义。例如,在劳动知识教育方面,当子女尚小时,便要求他为大人烧火煮饭、扫地等;稍大的子女会跟父母一同外出劳动,如放牛、种甘蔗等;成年子女则同大人一同插秧、犁田等。短衣壮通过行为的示范,为子女普及劳动知识,不同年龄段的子女所学到的劳动知识是不相同的。

  同时,山歌亦在其中起着重要的媒介作用,譬如在短衣壮的《铜钱舞》中,即有歌词唱到:“……夏天骄阳红似火咧,哥妹耘田忙农活,绿波丛中人流汗啰,燕子头上送秋波啰……”。在伦理道德教育方面,父母会从小教育子女要孝顺,要诚实,要互助。如今短衣壮地区所盛行的孝文化,实际上与子女从小所受到的教育分不开,此种教育内容本身应和了上述公约规定的第(C)和(D)项的规定。在礼仪教育方面,则通过日常生活中的行为矫正,来普及本民族的礼仪文化知识。

  譬如在吃饭有客人来时,会让子女主动给客人让座,沏茶等;在路上遇到熟人时,会让子女主动打招呼、行礼。在基本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方面,则以学校教育为主。历史上,短衣壮所在地区鲜有学校,直至民国中期学校才逐步建起,现如今,学校的普及率已为历史最高,故在科学知识教育方面主要依赖学校的教育进行。通过对子女各方面的教育,短衣壮子女的人格得以全面塑造,同时子女的受教育权亦得以保障,而本民族的文化也在教育中得到传承,这无疑与上述公约的第(A)项要求相符。值得一提的是,短衣壮传统文化与我国儒家传统文化并不相同,在子女教育方面其并无男女差异,也即并不认同传统儒家文化中的“无才便是德”的妇女观。在条件允许的情形下,无论对于男女教育,短衣壮都极为重视。

  3、父母对子女特殊关爱

  在我国古代,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亲子关系更多强调的是家族利益,家长在家族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子女受家长和其他尊长的支配,子女要绝对服从家长权和族权。[4]可以说,在古代亲子关系以家族为核心的情境下,子女毫无权利可言,其不过是家长的特殊财产。此种格局直至近代在个人主义的思潮下才有所改变,并随着时间推移而产生儿童利益最大原则,该原则所强调的是,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

  此项原则体现出现代亲子法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关爱。一般认为,儿童利益最大原则应为现代社会文明的产物,但是从短衣壮的亲子关系观察来看,事实上并非如此。短衣壮地区由于相对闭塞,所受中原文化的影响较小,故强调家族本位的儒家文化在该地区表现得并不明显。传统上,短衣壮并不重男轻女,同时对子女亦不存在绝对控制之说,在诸多问题上,子女的意愿得到了父母的尊重。例如,子女的婚姻①完全可以由其自主决定,即便儿子入赘他门,父母也不会因此而反对,而婆家和娘家关系有时反而会更好,两家相互帮助,女婿的父母有空也会主动来媳妇家帮工。在短衣壮地区,有“一个姑爷半个女儿”之说。

  子女在儿童时期,父母对其亦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关爱,这不仅体现在教育上,而且也体现于日常的其他行为中。譬如,在子女出生时,无论男女,父母都会施以特别关爱,新生礼即是其中的重要表现。在该仪式中,父母会用香檀叶、锯齿叶挂门口避邪,以便预防妖魔鬼怪。同时,在母亲守月子时,尽量避让生人,以柚子和一些中药煮水为婴儿沐浴,这样有助于刚出生子女的健康。

  此外,还有包括“三朝”“满月”等诸多仪式,其目的在于祈求子女的健康成长。又如,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尽可能满足儿女基本物质生活需求,让他们吃饱穿暖,逢年过节宰杀鸡鸭,总要特意留出鸡鸭腿给小孩吃,虐待儿童的现象极为罕见。这在山歌中亦有所体现,如“赶圩或串亲,娇儿不离娘。骨肉疼不够,甜比莓熏糖。”[5]

  (二)

  子孝除了亲慈,子孝是短衣壮亲子关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其体现出了晚辈对长辈的关爱,这与短衣壮自小受到的教育密不可分。子孝亦是我国传统亲子文化的精髓,不过,在短衣壮独特的生存环境中,其子孝文化与中原地区的子孝文化存在些许差异。相比而言,短衣壮的子孝表现得更为彻底,其并非因父权文化下的“支配—服从”而生,而是发自内心的真切情感。随着我国社会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对短衣壮孝文化的考察将具有特别意义。

  结语

  短衣壮虽然身处相对闭塞的地区,但是其中的某些习惯却具有现代价值。对短衣壮习惯的挖掘不仅可以充实我国的民族文化体系,而且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而言亦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短衣壮的某些习惯比我国现有的立法理念更为超前,对其适用将可以收到诸多良好效果。本文仅在亲子关系方面对短衣壮的文化进行挖掘,对于短衣壮浩瀚的文化宝库而言其仅为杯水车薪,短衣壮的文化仍亟待更深入的挖掘考察,这需要科研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未来,短衣壮的文化价值将能完全展现于现代文明中。

  参考文献:

  [1]黄艳娇.“短衣壮”魅力无穷[J].当代广西,2007(6):59.

  [2]王柏中,刘萍,肖可意.短衣壮的家乡——广西大新县宝圩乡板价村板价屯调查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91.

  [3]卢露.从“上甲苗”到“短衣壮”——广西大新县上甲人的族群认同变迁[J].法制与社会,2015(20):169.

  [4]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4.

  [5]黄雁玲.壮族传统家庭伦理及其现代演变研究[D].中南大学,2013:83,76.

  [6]兰鸿恩.广西民间文学散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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