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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法学消减与增进

发布时间:2019-11-0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内容摘要: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是客观事实。导致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 后进有多种因素,既有来自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环境法学自身方法论的泛技术化、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对法学内涵的不断消减。应通过环

  内容摘要: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是客观事实。导致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 “后进”有多种因素,既有来自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环境法学自身方法论的泛技术化、环境法实践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对法学内涵的不断消减。应通过环境法上的利益澄清,明确环境法学回归的逻辑起点。对于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路径选择,应以环境法上的利益协调为基本使命,以环境法司法专门化为助力,以个案审理和裁判为载体,不断推动环境法学的法学增进。

环境法学的法学消减与增进

  关键词:环境法学 法学消减 利益澄清 环境法司法专门化

  一、引言

  如果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的公布试行作为中国环境法发展的起点,至今已经近40年,环境法制建设在多个相关方面取得的进展令人关注。在环境管理体制的建设上,中国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从1982年开始,经历部属局、国务院直属局、独立的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部等机构变迁,2018年定格于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① 在立法机构建设方面,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专司环境与资源保护领域相关议案的研究、审议和拟订工作。② 在学科与研究队伍建设、人才培养方面,1997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修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独立法学二级学科;③1999年11月,中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环境法学术研究团体———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成立;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全体委员会议会决定新增“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为法学学科核心课程。④ 在司法实践方面,环境司法专门化虽在中国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审判工作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本次会议上指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对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作出了全面部署。⑤ 从立法数量来看,从1979年至今,中国以出台环境立法30余部,自2013年下半年雾霾开始成为公众 “心肺之患”以后,环境法也前所未有地受到从决策层到普通民众的密切关注,中国的环境立法也步入了快车道,《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一批重要的环境立法密集修改,《环境保护税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立法相继出台。从上述各个方面来看,环境法的确是一个发展迅速令人瞩目的新兴法律领域。

  在环境法欣欣向荣发展的同时,围绕环境法学的质疑甚至是非议也从未停止。不仅环境法的部门法归属、调整对象、环境权、环境侵权、环境管理、环境责任、环境司法等环境法学基本范畴在法学理论研究中难以形成共识,就整体而言,环境法学在法学领域似乎也并未取得传统法学的认可和接纳而一直徘徊于法学主流之外,“在传统法学帝国的疆域,环境法自产生之初就被传统法学范畴所拒斥,被传统法学价值理念所放逐,身居边缘之境。”⑥那么,环境法学为传统主流法学边缘化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如果被边缘化原因究竟为何,环境法学向主流法学迈进是否可能、可行,这些问题都有必要进行深入探究,以期对环境法学的理性认知有所裨益。

  二、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

  对于一个法学二级学科来说,在主流法学期刊发表学术论文的数量,是衡量该二级学科在整个法学领域影响力和话语权的重要指标。作者对法学界比较公认的15本法学主流期刊⑦1989年⑧至2016年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民法论文刊文数(传统主流法学二级学科代表)、经济法论文刊文数(新兴法学领域代表)各自占期刊刊文总数的百分比进行了统计,数据分布情况如下:    图一:1989—2016法学主流期刊民法、经济法、环境法论文刊文数占期刊刊文总数百分比

  如果把上图数据做进一步分析的话,以期刊刊文总数为基数,民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10.77%,经济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9.18%,而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平均占比只有1.77%,其中《法学评论》明显稍高,超过4%,这应该和《法学评论》所在的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的学科地位有关,众所周知,武汉大学法学院的环境法学科是国内唯一的环境法国家重点学科,并首批入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环境法学的研究力量及团队建设在国内一枝独秀,《法学评论》环境法论文的刊文数比其他主流期刊稍高也属正常。但总体而言,环境法论文在主流法学期刊刊文数占总刊文数的百分比不仅与民法这样传统优势法学领域相比不在一个数量级上,与经济法这样新兴的法学领域也无法比拟,虽然说论文数量与质量并没有必然联系,但如此悬殊的数量比还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问题的。

  除法学主流期刊环境法学刊文的情况之外,在《中国社会科学》刊发的法学类论文也历来是中国法学领域话语权和影响力的风向标,在一篇专门针对《中国社会科学》刊发的法学类论文进行分析研究的文章中,对刊发法学论文的学科分类涵盖国际法、法理学、法史学、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刑法学、宪法\行政法等法学二级学科,环境法并未位列其中。⑨ 这并非因为作者在主观上对环境法学的二级学科地位有任何预设立场,应该是因为客观上环境法论文的数量少到根本不具有研究样本意义。

  上述种种情况基本上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即环境法学相对于主流法学的疏离存在。导致这种局面的因素非常复杂,不仅有一些外部因素所导致的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的后进,而且还有诸多内在因素而引发的环境法学自身法学内涵的逐渐消减,对该问题需要进行系统的分析和梳理。

  三、环境法学在发展过程中从“并进”到“后进”

  尽管在1949年以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学开始有所发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机构以及专业刊物也开始起步,不过,“按五十年代确立的格局,法律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学从属于政治学。……在中国法学史上,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的十年纯然是一个空白”。瑏瑠 事实上,中国法学真正的独立发展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1977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法学因此有了重新和振兴的契机,……法学从根本上摆脱了对政治学的依附,成为一门名副其实的独立学科,并形成了较完整的学科布局。”瑏瑡但从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法学独立发展伊始,“在中国体系庞大、内容复杂的法律体系构建过程中,立法所需要的具有当代性的本土资源远未达到自给自足的程度”。瑏瑢 客观而言,中国在上世纪70末起步的法律体系构建以及法学研究的发展从来都不是一个自给自足的过程,“基于自主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立场,有选择地借鉴国外法学知识和法律经验,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大量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及其实施经验,应成为辅助中国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与法治建设借鉴域外经验的实践相适应,在法学研究中也形成了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瑏瑣正是这种“知识外源型的研究范式”,对中国环境法学在后续发展中的后进形成了一定的影响。

  如果把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作为中国法律体系构建和法学研究独立发展的起点,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从一开始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相比并不落后,《环境保护法(试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领域综合性立法以及典型的单行立法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相继颁布实施,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还发表了专门研究环境权的文章,瑏瑤这些中国环境法学发展早期的立法实践及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至少在起步阶段中国的环境法学能够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的发展齐头并进。但齐头并进的发展势头并没有一直保持下去,在中国法学研究的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下,环境法学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相比,逐渐由“并进”沦为“后进”,这种局面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国的环境法学和其他传统法学领域在发展过程中可获取的本土资源以外知识资源的支持水平完全不同。

  顾名思义,所谓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中,主要依赖对域外法学研究的知识体系(概念、理念、原则、学说、制度)的引进和研究,作为构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认知基础和研究素材。基于研究范式的常规化和群体化影响,瑏瑥环境法学作为中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学术研究的推衍也不可避免地把域外法学研究知识体系的引入作为最基本的路径依赖,但在这个问题上,环境法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传统法学领域所面临的局面完全不同。

  从法学史的角度来看,大多传统法学领域的发展源远流长,学术资源的沉淀与积累丰厚,中国法学研究在这些领域对“外源型”知识资源的引入可谓得心应手。比如民法,古代西亚地区在公元前21世纪颁布的《乌尔纳姆法典》作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尽管条文简单,但已经包含了所有权及其他各项权利、债、婚姻、家庭和继承等许多民法要素,瑏瑦后又经古希腊民法、古罗马民法、中世纪欧洲民法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长过程中对民法的倚重以及民法自身的不断进化发展,域外民法在不同地区以及不同发展阶段的历史演进过程中不断凝聚学术共识并逐渐构建起体量庞大的学术资源,对中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外源型民法学术资源可谓比比皆是信手拈来。又比如刑法,情况也大致如此。在古罗马的历史中,从“可知的最久远的时代”,就有关于刑法起源的要素,瑏瑧在之后漫长的发展演化过程中,域外有关刑法立法实践以及理论更新进化的学术资源更可谓汗牛充栋多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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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摘要 ] 我国环境问题日益严峻,征收环境税,推进环境污染治理的进程是大势所趋。《环境保护税法》是环境税改革推进工作的重要内容,其主要是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调节生产者的经济行为,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而我国环境税改革处于初步阶段,《环境保护税法》实质上是排污费制度的平移,即排污费改税。所以存在诸多不足,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细化与完善。从环境税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国外环境税征收经验,分析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在实施中面临的不足,并提出对其实施的建议。

  如果再把视野转回环境法学,通常在对环境法发展历程的回顾中,会谈及国外古代的一些法典或者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立法中会有一些对牧场、森林的保护以及对废气、垃圾排放的强制性要求,并把这些规定作为环境法的早期发展。瑏瑨 但事实上,人类社会在工业革命之前,对于环境问题并未形成明确社会共识,在这个阶段上述相关规定,从立法本意来说要么与私有财产的保护有关要么与环卫有关,其中并没有蕴含环境保护的基本内涵,难以将其作为严格意义上环境法的早期渊源。实质意义上环境法的真正萌芽应起步于19世纪,尤其在19世纪中后期,自工业革命以来积累的环境问题(当时主要表现为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在西欧及北美等率先开启工业化进程的国家开始逐渐显现,在个别国家和区域甚至对公众健康带来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于是,世界上最早一批应对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的环境单行立法开始出台,有代表性的比如1876年英国的《河流污染防治法》、1864年美国的《煤烟法》、1888年日本大阪府制定的《煤烟管理令》等。以此为起点至20世纪五六十年代,早期的环境保护单行立法在数量上在数量上有了长足的进展。通常认为,现代完整意义上环境法的形成有三个基本标志:环境保护写入宪法、出台环境保护综合性立法、设立专门环境管理机构,这些标志在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出现基本在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比如1969年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和瑞典的《环境保护法》、1970年美国联邦政府设立联邦环保局、1971年日本中央政府设置环境厅等,自此环境法在域外主要是发达工业化国家的发展进入快车道。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世界范围内,环境法学的传统始于19世纪中后期,与现代意义环境立法与实践的逐步展开同步,至今不过一百多年发展历程,如果以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发达工业化国家开始形成明确的环境意识,以及随后现代完整意义上环境法形成的标志陆续出现开始起算,到目前为止更不过几十年时间。对于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而言,很难从域外获得支撑环境法学理论体系构建所需系统的学术资源与素材,传统学术背景的严重不足使得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因此,尽管中国的环境法学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基本上都是在上世纪70年代末同时起步发展,但后续的发展过程中,在知识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响下,因为外源型学术资源的严重匮乏而导致后发乏力,相对于其他传统法学领域而言逐渐由“并进”沦为“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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