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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20-03-03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在当今困境重重的数字版权时代,互联网技术带动的传播革命引发了数字版权作品的价值基础削弱、侵权泛滥不止及版权意识弱化等问题,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维护数据可靠性的技术因此被认为是数字版权技术的救命稻草。诚然,区块链技术集数项核心

  摘要:在当今困境重重的数字版权时代,互联网技术带动的传播革命引发了数字版权作品的价值基础削弱、侵权泛滥不止及版权意识弱化等问题,区块链这一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维护数据可靠性的技术因此被认为是数字版权技术的“救命稻草”。诚然,区块链技术集数项核心技术优势于一身,并在金融、公证、投票等领域逐步投入实践,但事实上,区块链仍有众多本身技术问题、市场化运作问题和与版权理论的兼容性问题等有待进一步解决。当然,技术创新是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复合体,因此以发展眼光、包容心态和辩证思维来看待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其在数字版权领域的应用才是其应为之道。

基于区块链技术保护数字版权问题探析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数字版权;保护;辩证思维

  一、区块链技术综述

  (一)区块链的起源与本质

  区块链作为比特币的基础技术支撑,其概念首次出现于中本聪《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一文,该文论证和详述了一种去中心化的点与点之间的交易方法,其可行性也被从2009年运行至今的比特币所证成。1而其技术观念的生成过程,其实是与互联网的实际发展密切相关的,是从信息的去中心化到价值的去中心化的推进过程。2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活动实际上是无需信用保证及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的,而在上一代互联网技术中,其虽然实现了信息交流的去中心化过程,但却止步在价值的去中心化,如我们现实的互联网交易活动,仍是依托于一种中介平台,并藉于其信任度而推广和开展的。但随着第三方中介机构其运营成本的剧增和信任度保障的愈发困难,区块链这一技术便应运而生。

  区块链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公认的定义,其概念亦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区块链仅是一种特定组合的数据结构,该结构以时间为序并以类似链条方式链接,同时结合密码学理论,来保证其成为难以篡改和伪造的分布式去中心化账本,并能安全存储那些具有前后关系且由系统进行验证的简单数据。而从广义来讲,区块链是利用已加密保护的链条式区块结构和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执行数据验证、存储、更新及脚本代码的编程、运行的一种分布式去中心化的新型基础架构或计算范式。3其基础架构模型从底端到终端包含诸如数据层、网络层、共识层、激励层、合约层及应用层。而其相关基础技术则由P2P网络、非对称加密与数字签名、哈希算法、工作量证明机制构成。4但就其本质来讲,区块链是一种利用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途径,集体维护数据库可靠性的互联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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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块链技术愈发被人们重视,是源于其几个核心技术特征。第一,分布式去中心化5。因区块链完全由纯数学的算法在分布式节点间建立信任关系,因此在交易的产生、验证、记录、同步等活动中均由分布式网络完成,达到彻底的去中心化;第二,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性。因区块链的基础技术便为加密算法,因此,在分布式网络中其提供的运算能力巨大,意图篡改区块链内的数据在理论上难以实现,且实践上花费的成本亦得不偿失。第三,扩展性和灵活性。区块链利用工作量证明机制以激励节点完成工作(类似挖矿),而节点在保障分布式网络顺利运行的同时,其被容纳的越是丰富,其扩展性越强,而其提供给用户的可编程脚本系统,也在应用设计上显著加强了区块链应用的灵活性。第四,数据透明和审查便利。因分布式网络中所有的交易记录和数据信息均予以公开,打破了信息不对称的结构,所以数据的透明度和审查的便利性极具凸显。

  (二)区块链的应用与进展

  虽然比特币的货币属性并未被多数国家所认可,但区块链本身所承载的技术优势却引领着相关产业的研究与应用发展,从以下几种主要实践应用领域即可窥见:

  在金融领域,区块链技术应用仍主要集中于此,尤其是在比特币、以太坊等数字型货币中广泛应用,其中一大批先进的国际金融机构和初创企业已开始探索和布局,其内容涉及交易、证券、保险、征信等金融领域。从发展的角度来看,我国比特币交易量增长迅猛,而且个性化数字货币也在不断产生,因此在2016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在京以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为契机,其高层宣布力争早日发行相关数字货币。6随后,多个金融区块链联盟也如雨后春笋般建立,如中国分布式总账基础协议联盟、金融区块链联盟R3以及金融区块链合作联盟(深圳)等。同时,以摩根大通、高盛集团为首的9家银行,也在加紧制定区块链标准问题上展开合作,将为建立新型国际支付基础标准奠基。

  在通信和物联网领域,现有的通信工具其设计思路在于从节点中寻得最短或最快的路径予以信息复制,而区块链其分布式去中心化特点则将取缔这一设计,其依托于P2P的网络结构等基础技术,实现信息的内容全网广播,任一节点均可接收消息,只要获得钥匙便可开启,这在强化信息传输功能的同时亦提升了通信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从实践来看,我国一支名为“多灵”的创新团队,利用区块链在匿名和授权等方面的优势,正在研发一套智能门系统,该系统可将房屋的产权及其交易信息存储至区块链,并利用多样无线协议与物联网衔接,从而实现房屋智能锁变为智能资产,使房屋买卖和租赁等更为便捷。其负责人还畅想以区块链技术为资产,应用至民宿共享经济平台,促进其更为智能化的管理。

  在公证和投票领域,区块链中区块信息的不可篡改和防伪造的技术特点可用于为文件和其他数据资料的公证,摆脱公证机关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如希腊等国已将区块链技术用于房屋产权证明工作,美国高校也已将其利用至对学生学历证书和成绩录入事宜,以避免文凭造假和成绩篡改。同时区块链技术的这些优势也为辅助选举投票带来诸多便利,尤其是为应对西方国家频繁且成本高昂的投票活动降低了成本,也很好的规范和保障了投票的匿名性、安全性和透明性。实践中,纳斯达克则已宣布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股东投票以取代传统的投票方式。

  在数字版权领域,从实践来看已呈现出图片、音乐及视频版权保护多面开花之势。如美国纽约一家名为MineLabs的公司,开发了一项以区块链技术为依托的协作性联合媒体元数据协议,该公司藉此应用至对数字图片的版权保护,包括对所供新作品的版权认定、版权所有者的加密签名等,其目前已为超二百万的原创数字图片创建元数据保护记录,欧洲和美国的数字图书馆都已成为其用户群。英音乐家伊莫金·希普(ImogenHeap)在2015年就开始利用区块链技术为其单曲发行的“公平贸易”开辟战场,内容涉及歌曲的报酬、收费、以及分配,其称“区块链犹如灯塔一般记录我的歌曲中的所有信息”,亦有人认为这不仅是听的变革,也关系着音乐生命的衍进。8而在2017年1月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华夏微电影微视频区块链版权(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其将构建作品“生产、点击和效益”为一体的新型生态链,从而促进互联网时代的视频内容交易更为便捷和公正。

  二、现代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遭遇的挑战

  自互联网诞生以来,数字化内容以网络为载体迅速发展,网络技术革命显著催生着版权制度变革,使得版权法在作品客体认定、侵权认定规则等方面发生重要变化,几近颠覆性地冲击着传统版权产业。其中,尤以零成本复制、秒速的传播和盗版技术的快速跟进使得现代数字版权保护机制遭遇多重挑战。

  (一)作品价值基础削弱

  回顾财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财产权以稀缺性为其构成要件,也使得财产法进一步被视作是鼓励社会创造以解决物品短缺的激励机制,对于知识财产的正当性基础来说尤是如此。9但现时代中,知识财产的丰富性已严峻挑战了工业时代财产的稀缺规则,包括图片、音乐、视频等在内的作品其稀有性逐渐减弱,可替代性显著增加,这并非单一领域或产业的现象,而是涵盖版权领域内所有客体范围。曾经的市场供给关系也发生颠覆性转变,

  近代少数精英阶层特权享受的休闲文化,已为普通人所充分享有和任意选择,这种休闲社会呈现出独特的“认知盈余”状态,尤其是在互联网作为共享平台充分分享社会的闲置资源的情况之下。在这场知识分享盛宴中,知识存量的增长带动学习成本的降低,甚至开启数字时代的免费法则,因而大批业余爱好者开始接触知识教育,其不仅经验丰富而且装备精良,完全符合作品创造主体。在这种新型经济中,知识信息的丰富加剧了消费者注意力的贫乏,10使得消费者的注意力变成了稀缺资源,也成为广告浏览费等的经济收入来源,注意力经济的兴起便是其有力的佐证,其中消费者的注意力和机会成本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力量。因此,作品价值稀有性基础的削弱已成为不可逆的潮流,但在此潮流之中,“盗版泛滥呈乱世,乱世应需用重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却甚嚣尘上,11而其明显抓错了问题的关键,即解决作品价值保护的关键在于知识的创造而非知识的保护,所以理性看待知识财产价值的走向和市场价值的回归才是版权制度的应对要义。

  (二)数字版权侵权泛滥

  纵览数字版权纠纷案件可以发现,互联网的生态助力了人们对于数字作品的需求和利用,同时也使得非法复制和使用极其泛滥,令人不安的是,此类侵权行为已非个例,而且方式灵活多变、传播渠道更为广泛、盗版率也显著提高,与之对应的则是侵权破坏力明显增大。据相关统计显示,北京人民法院自1999年开始审理网络版权纠纷案件以来,其审理案件数量已从初始的每年几件发展到现在每年的千件以上。12从技术因素来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更使得侵权变得非常容易,致使侵权成本也大为降低,譬如以网络文学为例,网络文学作品多以文字的形式来呈现,而盗版者只需对内容进行简单的复制粘贴即可,即便是原创授权网站采取技术措施禁止复制和网上截图等,盗版者依然可以利用极速打字和照片拍摄等方式进行破解发布,使网络文学作品的传播达到空前状态。而从盗版利益产业化的角度讲,经济利益的驱使使得该盗版经济链背后潜藏着巨大复杂的灰色利益,且该盈利模式极易被复制,同时有众多合法或非法的产品经销商愿意藉此付费发布广告,因此众多盗版者层出不穷、趋之若鹜,难以被彻底阻绝。13基于此种现状,国内外有部分学者均发出版权终结的哀叹,如莱斯格教授直言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已走至顶峰,14而冯象先生也曾断言知识产权走到了尽头。

  (三)版权登记缺点明显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作品自动取得保护,登记并非版权取得的必要程序,且作品实行自愿登记制,无论作品是否登记,均不影响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版权。但版权登记确实有助于在版权纠纷中解决其产生的作品归属问题,并为此提供初步的证据。而一般情况下,版权登记从提交申请到获取证书需要一个月的时间,费用约为1200元每件,在美国也是高达三十至五十美金。在这个流程中,需要政府机构(我国是各级版权局)受理并登记版权,但版权登记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会对权利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深入的实质审查。所以,在版权纠纷发生时,版权登记证书所能提供的法律证明力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传统的版权登记呈现出如下明显缺点:第一,成本高昂,既包括时间成本即较长的受理期限、繁琐的准备材料,还包括按件收费的较高登记费用;第二,借助中间平台,即版权局这一传统权威机构,这种依托信任平台的方式无疑会增加登记成本,且其登记效果易受到中间平台信任度变动的影响;第三,法律证明力不够理想,因版权机构只限于形式的审查,既缺乏专业人员的实质审查,又缺少借助大数据等搜索技术平台的应用,使得更多版权纠纷的解决仍有待于法院的进一步认定和审理,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权利人的举证能力并没有得到有力增长。同时,虽然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将著作权登记制度纳入,但从其范围到效力,再到收费问题都争议颇多,16况且其本身制度的如上缺点也难以通过修法有效克服。

  (四)维权艰难效果堪忧

  虽然近些年来版权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实质上采取维权手段的权利人却并不多,而且主要集中在获得作品全权授权的资本体量较大的机构,绝大部分的普通作者或中小机构则会选择不积极维权,其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维权对象难以确定或呈现规模化,如在新媒体中,媒体传播的及时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其作品直接侵权的人数众多,不仅包括其他平台机构,还包括许多个人,版权人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加剧了维权的艰难度;第二,维权收益与付出难成正比,在版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周期长等传统诉讼问题依然存在,而网络侵权行为的虚拟性、隐蔽性和无空间及时间限制性,使取证变得更为艰难,同时即便权利人进行诉讼打击后,侵权者依然改头换面卷土重来的概率很高,致使维权的效果堪忧,而且在版权侵权诉讼中法定赔偿的适用比例较高,呈现出整体赔判数额低的现状;第三,维权渠道较匮乏,有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曾针对网络文学作品的盗版问题表示,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客观现状下,网文盗版行为又如此泛滥,仅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不仅成本非常高,而且也难以实现根治,亟待综合治理;17第四,缺乏审判实践的合作共识,在法院内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一直呈现出巨大的内外认知差别,其实质是基于一定的诉讼规律表象而形成的,如何在纷繁复杂的市场环境中寻得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最佳定位和范围,依然需要知识产权机制更加精细化的作为,从而为权利人维权注入一股强心剂。

  (五)网民版权意识薄弱

  网络侵权案件的频发与网民版权意识的淡薄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尤其是网络用户在潜意识中并不认为盗用他人作品是一种侵权行为,即“盗版非盗窃”的观念深入人心。应该说,长时间以来,这种“什么都可以网上寻找”、“安心享用免费蛋糕”的观念在一段时间内刺激了互联网的应用与发展,而伴随着网络盗版的泛滥,也引致越来越多的网民出于各自利益或爱好实施盗版行为,“习惯”了享受免费的盗版,甚至借以“知识传播自由、资源理应共享”等旗号来掩护其盗版行为,使得数字版权权利人在维权问题上难以得到公众心理和行动上的支持,乃至冠以作者“贪财”的帽子。18例如,我国最严的版权令已规范资源类平台的版权授予机制,即网络用户需要先得到平台授权,之后才能使用,但用户往往超越其使用边界。因平台用户往往在下载APP后或成为平台会员后即获取平台各类资源,但他们除了用于个人学习和欣赏外,经常还将此类资源发送给他人或传播到其他如微信、微博等的媒体平台中,让其他人免费获得和使用,甚至未经许可肆意改编后传播,这显然已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个人使用的边界,但其行为认知和自律性却甚为落后。因此,有学者甚至提议版权平台自主行动,可以通过发布声明或警告的方式,让用户知悉其所获资源使用的边界,以构建全社会尊重版权的生态圈。19但不容忽视的是,随着互联网活动主体逐渐年轻化的趋势,如若青少年从小浸染在盗版环境中,没有养成尊重他人劳动成果的意识,无异于从小埋下了盗窃的种子。

  三、区块链技术为数字版权保护带来的机遇

  正如上文“区块链的应用与进展”一节所述,区块链技术已经投入到版权领域的开发和应用,虽然其仍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但对于在悲观者看来已至“顶峰”的网络时代数字版权而言,无疑是让人重拾信心的曙光和机遇。而区块链技术的核心技术特征,在版权保护的结构性问题上提供的解决思路和尝试,尤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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