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0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判决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从定纷止争的目的来考虑,调解也许更受法官青睐。一件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非易事。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深的法学功底,睿智的洞察能力和智慧的调解手段固然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但因时因
在民事诉讼中,调解与判决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从定纷止争的目的来考虑,调解也许更受法官青睐。一件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并非易事。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心理素质,精深的法学功底,睿智的洞察能力和智慧的调解手段固然是法官所必须具备的品质,但因时因势而适当调整好自己的角色定位,则是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不可或缺的。
做正直的普通人
“人之初,性本善”,善是人的本性。当人们评价一个人善良、
正直时,经常用会用到公道、正派等词语。英语中“justice”的含义,即是法官,也是公正,这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法官是公平与正义的化身。作为评是非、断公平的法官,首先应当是社会中的普通一员,其次才是听讼断案的法官,而不能以社会的精英自居。“清如水,明如镜”,是法官的追求,也是当事人的向往。因此,在工作中,法官应做到不偏不倚,不可偏听偏信;生活中,应做到慎言独行,不可妄自菲薄。
曾有当事人这样告法官的状。事情很小,开庭前,法官与一方当事人握手寒暄,看在眼里的另一方当事人开始怀疑法官的公正了。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即向有关部门举报该法官有“不公”行为。可见法官稍有不慎,就会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信任危机。实际上,该法官的行为也确实是作为法官不应该有的行为。法官有朋友、熟人在所难免,但在法庭上,法官与某一方当事人哪怕是一个眼神都会让对方当事人对法官是否公正产生怀疑。因此,在当事人面前,法官要时刻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要以法官法规定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做任何事都要谨小慎微,在当事人心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做心灵的护理员
要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首先必须了解纠纷的来源及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孙子曰“不战而屈人之兵,乃上上策”,而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重要手段就是“攻心”。可见,对心理的研究是成事的重要方法。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让当事人为调解方案心动,才是调解的上策。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必须花一些时间倾听当事人的倾诉,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很多当事人的心态是需要调整的,有些当事人对诉讼很执着,他们认为只有胜诉,他们将来的生活才有出路。有些当事人抱着不胜诉决不罢休的心态,不管是否能胜诉,都要把官司打到底。此时当事人的心理已是病态的了,成了典型的偏执狂,诉讼成了他最终的事业和追求。他的心态是,只要法院判其败诉,法院就办了错案,上访、申诉成为其第一选择,大有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气慨。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法官首先要做的就是帮助他们调整好心态,正确对待诉讼。
有这样一个当事人,在企业改制中下岗了,怀着满腔怨气多次上访无果后,最后起诉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我们了解到了他真实的想法,认为自己除了回原单位工作,再也找不到生路了,诉讼是他最后一根“救命稻草”。而且他认为他是可以胜诉的,因为政策的不公平,他是错误政策的受害者,回原单位工作的诉讼请求必须也应该得到法院支持。他的要求是,除非单位接受他回去工作,否则,不接受法院作出的任何判决,当然谈不上调解了。面对这样的当事人,法官所要做的就是如何正确引导当事人参加诉讼,平息他们心中的不平。于是,法官告诉该当事人,当今的时代是个变革的时代,在这样一个变革的过程中,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要受到改革的冲击,国家在调整,个人也要调整,不调整永远也不能心平气和。要认识到自己人生的路还很长,会不断地遇到很多选择。重要的是面对自己的实际和社会现实如何作出正确的决择,而不是等着被淘汰。因此不应将所有的精力、金钱、时间都花在并不能胜诉的诉讼中,最终让所有希望变成泡影。听了法官的话,该当事人说了一句话“我可能是陷得太深了”,这说明他的心态已得到了调整。最后,这个当事人自愿与原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可见,帮助当事人调整好心态是调解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
做法律的宣传者
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最离不开的是法律。在调整好当事人心态的基础上,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很多当事人之所以固执地坚持己见,是因为他并不明白他的诉讼请求有多少是合法的,有多少是不合法的,而盲目地认为他的诉讼请求都是合法的。事实上是将法、理、情混为一谈。此时,法官应从案件的法律关系、审理依据等方面,用当事人听得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进行解释,让当事人明白,他的请求有多少合法,会得到法院支持;有多少不合法,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明白法官是如何在评判他们的是非。此时的法官是一个法律宣传员。很多当事人之所以认为他能胜诉,拒绝调解,是因为他们用情、理代替了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作一个假设,假如他是一个法官,他会如何评判他们的纠纷,让他们在心中对自己的官司有一个法律的评判和权衡。这个过程就是法官对当事人辩法析理的过程。
有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丈夫起诉与她离婚。她怀疑丈夫有外遇,但因无证据证实,而未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二审中经过法官做工作,其丈夫愿意多给她一些钱,但前提是调解离婚。女方坚持不调解,认为调解就是妥协,又坚持要赔偿。法官告诉她,她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取决于其请求是否合法并有证据证实。在这个案件中,她无过错,值得同情,但同情不能代替法律。其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好方法就是调解,而这一权利就掌握在她的手中。最后,她明白并认同接受调解才是维护她权利的最好的方式,明白了坚持不调解其实于维护她的权利无补,所以欣然接受了调解。
应该说法官所面临的大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的了解非常模糊,知之甚少。因而在审理案件中,尤其是在调解过程中,一定不要忘了对当事人进行法律宣传。这不仅是调解的需要,也是法官的职责。法官这样做了,就为调解结案进行了进一步的铺垫。
做公正的裁判官
这里所说的裁判是指法官在调解中,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调解并不是无原则地和稀泥,法官始终不要忘了自己是以法官的身份在调解案件,必须始终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不要做显失公平的“游说”工作,要做一名合格的裁判员。调解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所以,制定一个好的调解方案是调解成功的前提。好的调解方案应该是各方当事人都可能接受的方案,这样的调解方案才是可行的方案。调解方案的制定,其实是一个对各方当事人利益权衡的过程,不能显失公平,还要考虑全案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的履行能力。如果法官拿出的方案,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接受,而另一方当事人根本不能接受,那就不是一个好的调解方案,不可能促成调解。
我们在调解一个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原告的儿子在车祸中丧生,要求车主赔偿,原告要求精神抚慰金10万元,被告开始认为要求太高,不同意调解。法官考虑到原告儿子去世,此种伤痛不是金钱能弥补的,要求被告多给些精神抚慰金并不为过,但同时要考虑法律的规定及被告的承受能力,综合案件实际情况,法官将精神抚慰金定为5万元。经调解,以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抚慰金6万元达成协议。所以,在此要强调的是调解必须合情、合理、合法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以调解方案为基础对当事人进行引导、协调,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面对面地做工作,也可以分别做工作,必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当然这个过程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有时需要做多个回合的工作,要有足够的耐心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调解。在这个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是始终要把握的思路。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明白当事人最终需要的是什么,有些当事人因为要讨价还价,不会直接说出他的调解底线。这就需要法官有敏锐的洞察力。一个有洞察力的法官会从当事人的言行中明白他的底线,然后再进行说服调解工作,使调解工作做到有的放失,避免不必要的弯路。
以上几点看法,也许尚显肤浅,但如果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做到了以上几点,案件的调解就在自己的掌握之中,案件调解成功应是功到自然成了。即使最终不能调解成功,以判决方式结案,败诉一方因为知道自己到底为什么会败诉,输得明白,也会服判,同时也知道法官为他做了很多工作,不会再无理缠诉,从而达到了胜败皆服的效果,达到了定争止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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