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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1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我国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强化我国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效率,因此便需要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付出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并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到司

  摘要: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有利于我国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发展,强化我国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效率,因此便需要我国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共同付出努力,做到严格公正执法,并且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全面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研究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律研究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其中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通过该项措施可以使犯罪分子及时交代自身的罪行,用于保证案件审理过程的顺利推进,并有效节省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身罪行,也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中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案件的审理过程更加清晰且明确,并且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定的自我坦白空间,用以争取减轻处罚的力度。因此在本文的研究中将结合我国国情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细致探讨与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法律制度,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

  该制度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理可以起到良性的促进效果,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更愿意主动交代自身罪行,有利于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意义包含以下两点:

  (一)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在对于案件进行审理期间,可以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意识到主动交代罪行的重要作用,进而使其能够主动交代自身罪行[1]。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审理期间若是符合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条件,则需要等到律师到场之后才能进行审讯,而等到律师到来之后便可以由律师对被追诉人进行思想开导,这样便可以有效促使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效果得到有效发挥,同时在以上过程中律师也可以对认罪认罚制度进行监督。此外,审讯工作开展阶段律师也应该全程在场,而这是律师应当行使的权利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在此阶段律师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到场,其并不会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约束与管制。

  (二)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可以充分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体现在程序合法性以及实体的合法性两个方面:

  第一,程序合法性。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合法性必须要在律师的参与之下才能够实现,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当中实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为根本目的便是助力司法效率的提升,这样可以在第一时间内完成对于案件的审理过程。不过,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施行过程也极其容易受到司法机关职能活动的影响,甚至为了达到快速办案的目标还有可能采取非法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作出认罪认罚行为的可能,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并不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权益的保护。

  第二,实体合法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法律实体方面具有合法性,其所指的便是保证认罪认罚过程中所形成的协议符合我国相关实体法律的规定,这样才能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一定的从轻处罚,在其中主要包含为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合法性。需要指出的是,实践中也会存在一些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例如,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未成年人,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其并没有犯下罪行,此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再举个例子,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并没有实际的犯罪过程或者是其他情况,这种情况同样不适用于认罪认罚从轻处理制度。(2)所达成的认罪认罚协议在内容上具备一定合法性。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罪名指控主要便是以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所构成的事实为前提基础,而在此期间必须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中充分结合罪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衡量,考虑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其认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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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议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发展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其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将该制度贯彻落实到我国司法实践当中则有利于案件审理效率以及水平的持续性提升。本文认为,根据当前我国实际国情,可以采取以下三方面措施来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

  (一)强化思想认知,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内涵

  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充分发挥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首要任务便是强化思想认知,充分认识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性较强,并且其能够贯穿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这几个环节,其中所涉及的司法机关主体也较多,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便需要对于该制度拥有整体的把握,同时各个司法机关相互配合,用以充分发挥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效果。司法实践阶段,该制度可以激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这样便可以有效实现从对抗式诉讼向协作式诉讼的转变,从而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积极应对诉讼,并且能够配合司法机关完成案件的审理活动[2]。而通过以上几项措施也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大众的司法需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以及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落实,可以有效减少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接受审理阶段所产生的对抗情绪,在当前“案多人少”的司法大环境下,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可以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且助力化解社会矛盾以及社会风险,助推我国社会的稳定和谐建设。

  (二)立足我国国情,合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规划

  现阶段,也需要充分立足我国国情,科学且合理地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规划,针对那些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从宽处理。合理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计规划,可以最大限度地将认罪认罚案件进行有效分流处理,同时实现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处理措施,从而使我国对于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能够达到宽严相济、互相协调的效果[3]。从本质上来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属于我国法律高度发展与完善的必然结果,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能够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出作用,需要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实事求是地解决其中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法院需要立足自身的职能定位,依法履行法律所赋予人民法院的崇高责任,若是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是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转程序重新处理。通过严格审查,防止出现冤假错案现象,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全面确保我国法治化进程持续向前推进。

  (三)全面深入研究,有效助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作用发挥

  充分发挥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需要对于该制度进行全面且深入的研究,依照全国各地在案件审理阶段所产生的经验进行科学、合理地借鉴。例如,可以建立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单位,通过司法实践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深入地探索与研究[4]。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做到全面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透明度,这样才能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清楚地知晓自身在认罪认罚之后所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利于获得宽大处理,这样才能激励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时自愿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完成案件的审理过程。例如,可以对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阶梯式量刑减让机制,用于有效鼓励其及时对于自身所犯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从而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履职阶段充分发挥出自身的作用,也使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更加完善。

  综上所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法律体系当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通过实施该制度,可以激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时交代自身罪行,争取获得从宽处理,该制度也有利于案件审理过程的有序开展,节省司法资源,因此便要充分掌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要点,从而促使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出作用。——论文作者:郭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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