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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发法律论文正确认识当下出版物公开日期的规定制度  

发布时间:2014-06-27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论文摘要:就版次与印次问题咨询出版行业人员,一般都认可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对于版次与印次互相之间内容的差异以及实际中的掌握却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间可以存在小的差别,有的甚至给出

  论文摘要:就版次与印次问题咨询出版行业人员,一般都认可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对于版次与印次互相之间内容的差异以及实际中的掌握却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间可以存在小的差别,有的甚至给出了参考比例,15%以下的修改可以不用修改版次。

  引言

  无论是在专利的审查、专利无效案件还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与专利进行对比的证据的公开的日期都受到了高度关注,因为只有在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技术方案才能作为评判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而这种对证据公开日期的普遍关注在其他领域中却不多见。公开出版物公开时间的认定尽管有着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审案过程中如何适用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论。本文作者试图从实际出发,探讨出版物公开日期的确定问题。

  关于出版日、印刷日这两个概念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通常可以认为:出版时间是该图书所用的书版所制成的时间,着录以版权页为准,无版权页的依封面、封底等信息着录;印刷时间是该图书实际印刷的时间,着录以版权页为准,无版权页的依封面、封底等信息着录。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专利审查指南》对于与专利审查等业务有关的出版物的概念、公开时间等问题有着这样的规定:“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公开出版物公开时间的认定尽管有着上述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的审案过程中如何适用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争论。

  关于出版日、印刷日、版次与印次等问题的分析

  在专利无效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交公开出版物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一般来说出版物的版权页会记载该出版物的版次及印次信息,通常为表述为“某年某月第几版”、“某年某月第几次印刷”。如果是再版或者加印,有的出版物还会在版权页上注明第一版的时间。如:2003年1月第2版,2003年3月第2次印刷;或者1978年12月第1版,2005年6月第5版,2006年3月第352次印刷。这些日期,有的是出版(即版次)的时间,有的是印刷时间。那么,这几个时间究竟应该以哪一个作为该出版物的公开时间呢?

  对于这个问题,目前主要存在着这样两种观点:

  (1)以出版日作为公开日

  持这一观点的人认为,应将出版物最后一版的出版日作为该出版物的公开日,具体到上面的例子,该观点认为,公开日应当是“2003年1月”和“2005年6月”。其理由如下:

  理由一:审查指南明确指出“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出版物上标注了出版的时间,即应当视为其公开发表的时间。审查指南随后规定的“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只能视为是当出版物本身没有标注出版时间时的一种例外的处理方式。

  理由二:同一出版物同一版的各印次之间的内容应当是相同的,既然相同,当然可以以同一版次第一次印刷的时间,通常情况下也就是该版次的出版日,作为公开时间了。持这种理由的人当中还有部分人认为,即使各印次之间的内容不相同,但差距不大,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也应将出版日作为公开日视为常态。

  (2)以印刷日作为公开日

  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审查指南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应当准照指南的规定。具体到上面的例子,公开日应当是“2003年3月”和“2006年3月”。

  出版日和印刷日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概念,完全存在二者不一致的可能性。但通常情况下,出版物的出版日与该版的第一次印刷日是相同的,如果有不一致的,也是极其偶然的。

  关于版次、印次等问题,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1972年12月7日颁布的《关于图书版本记录的规定》中有如下规定:

  (二)出版年月、版次、印次、印数:

  出版年月须载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年月和本次印刷的年月。

  版次是用以统计版本内容的重要变更的。图书第一次出版者为第一版,内容经过较大增删后出版者为第二版,以下类推。

  印次是用以统计印刷的次数的。印次须从第一版第一次印刷计算起,重印时应将以前各版的印次累计进去。例如某书第一版印了三次,第二版印了两次,第二版第一次印刷应作为第四次印刷,第二版第二次印刷应作为第五次印刷,以下类推。”

  “版次是用以统计版本内容的重要变更的”,也就是说同一本书的各个版次之间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如果内容的变更并不算重要,也不属于“较大增删”的较小的内容的改变将不会在版本的变化上面反映出来,只是标注为同一版的不同的印次。这也可以看出,同一版本的不同印次之间极有可能存在着差异,当然这种差异应该并不算大。

  上述规定已在2004年6月18日经新闻出版总署公布废止,但关于版次、印次等内容并未再经其他法律法规予以新的规定。

  就版次与印次问题咨询出版行业人员,一般都认可目前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基本为各出版社自己掌握。但对于版次与印次互相之间内容的差异以及实际中的掌握却得到了不同的回答。有的人表示版次为重大的修改,不同印次之间可以存在小的差别,有的甚至给出了参考比例,15%以下的修改可以不用修改版次。

  综合以上观点和做法,可以认为,虽然不能认为每一种出版物同一版次的各印次之间均存在着不同,但可以认为,存在着这种可能性,且不是偶然的可能性。在这种实际情况下,认为同一版次的不同印次之间内容相同而将出版时间视为印刷时间,进而视为出版物的公开时间,显然并不合适。

  关于高度盖然性的分析

  《现代汉语词典》中对盖然性的解释是:有可能但又不是必然的性质。在证据对某一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高度盖然性标准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后由审判人员判断哪一方的证据更有优势。高度盖然性标准,是将人类生活经验及统计上的概率,适用于诉讼中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高度盖然性标准的适用只能发生在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双方都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否定对方证据时,法院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判断哪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更大,并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确认。也就是说,高度盖然性标准只能是在举证质证之后、判断已经被采信的证据的证明力的标准。而对出版物公开时间的确定是发生在对证据“三性”判断的质证阶段;判断的是该出版物公开时间的关联性问题,而不是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在确定出版物的公开时间问题上,不能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另外,对于出版物的公开时间如何确定在审查指南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从规定,而不能以概率的标准进行判断。例如,本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12月31日,而最为对比文件的出版物明确标注印刷日为2007年。如果依据高度盖然性标准,对比文件早于本专利申请日的概率为364/365,应当认定对比文件公开日早于本专利申请日、构成了现有技术。但审查指南明确规定“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因此,只能认为该出版物的公开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不能作为本专利的现有技术。

  审查指南中出版物日期的含义

  现在我们回到最初,审查指南中的规定。应该说,我们其实并不关心出版物的出版日、印刷日的含义究竟是什么、到底是哪一天,我们只关心就这样一本书、一个小册子到底是哪一天公开、能够为公众所知的,而公开出版物正是具有了公开、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特性。因此,在理解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时,应当认为其中的“出版的时间”是与其前的“公开发表(的时间)”相一致的,也就是说,应当理解为出版发行、能够为公众所知的时间。而公开发行并且能够为公众所知的时间显然与出版物版权页上所标注的“某年某月第几版”的这个时间并不一致,出版物在印刷之前是不可能公开发行、并且为公众所知的。因此,审查指南上述规定中的“出版的时间”不能完全等同于出版物版权页上的所标注的“某年某月第几版”这个我们通常所说的“出版日”。那么我们究竟怎样判断一个出版物公开发行的公开日呢?每一本出版物和每一个案件的具体的情况不同,而在判断各种不同的出版物的确定的公开发行时间方面的确是存在着很多复杂的、难以确定的情况,也很难要求当事人就某一出版物提出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行的时间。但印刷日——也就是通常情况下出版物已经复制完成、随时可以进行发行的时间——表征的出版物可能的、最早的公开时间,在出版物的版权页上却是清楚的标明的,是非常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审查指南中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以此作为解决方式。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第一,出版物上标注的“某年某月第几版”的含义并不就是该出版物公开发行的日期,通常情况下不能以此作为出版物的公开时间;第二,由于出版物的同一版次的不同印次之间在内容上及有可能存在差别,因此,当出版物的出版日与印刷日不同时,不能以出版物的出版日代替印刷日而视为是公开时间;第三,关于高度盖然性问题,高度盖然性规则是用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标准,不能适用于出版物公开日期的判断之中。所以,支持“以出版日作为公开日”观点的两点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出版物的公开日期应当以该出版物的印刷日为准,作为一种推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可以用证据推翻。

  我们在前面讨论了很多很复杂的情况,转了一大圈,却发现又回到了原点,对于出版物公开日期如何确定的问题,其实就是审查指南中的那句话: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但现在我们再看这句话的时候,却似乎多了更深的理解和感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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