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6-27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论文摘要:企业对税法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新的税收法规不够重视,即使有税法资料在手,也不愿花时间学习,问题出现时悔之已晚;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收入申报不实,带着能瞒多少算多少,查出来再补的心理,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要受到处罚。
论文摘要:企业对税法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新的税收法规不够重视,即使有税法资料在手,也不愿花时间学习,问题出现时悔之已晚;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收入申报不实,带着“能瞒多少算多少,查出来再补”的心理,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要受到处罚。
本文选自《现代法学》长期秉承“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 的办刊宗旨,积极进取,务实求精,为繁荣中国的法学研究,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作出了重要贡献,并获得国家和社会的高度评价。
引言
深圳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88年登记成立,主要经营粮油、家禽、牲畜进出口业务,兼营租赁服务。由于近些年来经营不景气及香港禽流感的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情况一直处于亏损状态,银行借款高达3亿多元,由原来的主营进出口业务,转换成以租赁业务为主。1998年10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检查一分局对该公司1996年至1997年度有关账册、凭证等纳税资料进行了调账检查。 检查中发现,1996年,该公司“投资收益”高达1537383.13元,而1997年则“投资损失”520576.47元,对于这个项目数字两年相差如此巨大,检查人员感到事有蹊跷,于是决定从这里入手,仔细检查“投资收益”的来源。在对会计账本、凭证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后,不但发现“投资收益”项目隐藏偷税行为,而且在其他项目中也发现了税务违章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该公司与深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建房,由其出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该项目于1996年度完工交付使用,该公司把应得收入1150万元,记在“投资收益”科目,该项收入实属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57.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50元,教育费附加17250元。
2.该公司1996、1997年度将资金借与下属公司使用,每月定额收取资金占用费,共2605万元,用红字冲销“财务费用”利息支出,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130.25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25元,教育费附加39075元。
3.销售不动产房屋收入6055120.74元,记在“营业外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02756.04元,城建税附加3027?56元。
4.收取房租押金792139元,挂在“国内账款结算”账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39606.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96.07元,教育费附加1188.21元。
以上共查补营业税2323196.50元,城建税23231.97元,教育费附加60313.22元,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上述税务违章行为处以少缴税费0.1倍罚款计240674.17元。 从该案的检查反映出,有的企业对税法虽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新的税收法规不够重视,即使有税法资料在手,也不愿花时间学习,问题出现时悔之已晚;也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对收入申报不实,带着“能瞒多少算多少,查出来再补”的心理,这是不明智的行为,偷逃税款不仅要补税,还要受到处罚。为自身的利益而打起国家税款的主意,到头来必然会受到税法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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