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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范文探究刑法的威严及它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4-07-18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论文摘要:《刑诉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能否做到诉讼公正,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及时、公正的处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工作者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程序违法引起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

  论文摘要:《刑诉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能否做到诉讼公正,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及时、公正的处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工作者“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程序违法引起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完善,这一政策被法律化而成为法律条文,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发生。但个别地方的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一些地方的问题还很严重,这有其发展的历史、社会原因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原因。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它是维护诉讼公正不可缺少的手段之一;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内在要求;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艰巨任务。

  “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也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指导原则。随着我国刑事立法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不断健全,这一政策被法律化而成为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为了确保其得到实际的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问题是,尽管政策与法律明令禁止刑讯逼供,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加大了专项治理的力度,但是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的问题还是十分严重,这与其复杂的历史、社会原因及政治、经济、法律等原因。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注重人权保障的今天,严禁刑讯逼供,治理刑讯逼供就显得尤为重要和十分必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严禁刑讯逼供,是维护诉讼公正不可或缺的

  《刑诉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法,能否做到诉讼公正,关系到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及时、公正的处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工作者“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程序违法引起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一)、纠正依赖口供的心理,保证司法公证

  办案人员在办理刑讯案件的过程中总认为有了口供好破案,能按图索骥收集其他证据;有了口供好定案,有了口供定案才能踏实。因为这种方法简单、省事,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导致部分民警认为刑讯逼供是办案的“绝招”、“捷径”。而现实中的无数事例已反复证明: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众所周知的民警冯成军致死大学生一案,便是一例。案发当天,正值冯一人值班,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冯成军带头几名治安员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将刚刚毕业两个月的大学生杨某强行带回派出所,并且非逼着他承认自己有流氓强奸行为,杨某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便极力为自己辩解,冯成军等人不仅不进一步弄清事实,纠正自己的错误,反而以为杨在狡辩,于是就用电警棍活活将其打死。

  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具体执行中,往往是没有口供不定案,把口供当作最有效的证据,用通过刑讯的方式取得口供来定罪判刑,认为这样定案才觉得有底,才算铁案。而实践中,只要口供在后来的庭审中查证属实,即作为定案的依据。而刑讯逼供者除少数致人死亡的,一般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使刑讯逼供行为受到了保护。加上由于少数公安、司法工作者业务素质、政策水平低,缺乏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中过多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往往用感情代替法律。个别领导又往往在事实上予以默认、姑息,甚至纵容。有的领导则认为刑讯逼供如同一块臭豆腐,“闻着臭”,“吃起来香”,造成教育、处罚不及时,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恶习,使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的顽症。

  (二)、正确对待律师介入,保证司法公证。这无疑给犯罪嫌疑人加上了一层法律保护网,使办案人员不能认为律师是帮助坏人说话的,干扰了侦查活动,加大了办案难度,不利于我们工作的开展。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律师的职责,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我们在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不授人以柄充分认识到律师的监督,可以促使我们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保证办案质量,还可以使我们少犯刑讯逼供的错误,也保护了自己。如1998年7月,原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刑警赵金元、屠发强为逼取口供将犯罪嫌疑人熊先禄隔离关押并施以种种肉刑,致使熊先禄因外伤、剧痛、失水、饥饿、紧张等过度性刺激而休克死亡。1999年12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赵金元、屠发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据称,这是我国《刑法》自1979年实施以来,判得最重的一起刑讯逼供案。

  二、严禁刑讯逼供,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

  我国已进入“依法治国”的伟大历史时期,一切工作都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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