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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文发表浅谈如何运用法治思维来建设国家管理

发布时间:2014-11-04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到党的报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决策层对

  摘要:早在201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就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从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到党的报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提出表明了决策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立场,表达了决策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和诠释,同时也是对中国是否坚持走法治道路以及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的明确回应。论文选自:《自然辩证法研究》语 言:中文,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创刊时间:1985年,出版周期:月刊,国内刊号:CN11-1649/B,国际刊号:ISSN1000-8934,邮发代号6-108,复合影响因子: 0.568,综合影响因子: 0.264

  《自然辩证法研究》依托学科和人才优势,重点加大对前沿问题研究和对国外最新理论进行评介的组稿力度,欢迎真正有个性和特色的原创性成果,是理论工作者、科技工作者、自然辩证法教师、哲学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及关注本领域的研究人员发表科研成果,介绍学科最新进展,进行科研和教学经验交流的理想平台。

  一、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内涵

  究竟什么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按照法学专家的解释,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遇到或所要处理的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各种相应问题以及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而“法治方式”则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以及法治精神的指引下通过制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运用法律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改革、发展、纠纷、维稳等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措施、方式、方法。由此可见,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一种法治理念。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突出党对法治的理念态度,规则意识,这是在思想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法治方式强调的是一种行为准则。报告中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人类社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经历了从人治到法治、从权力支配法律到法律支配权力的历史发展过程。法治作为迄今为止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为当今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运用法治方式意味着执政者要时刻用法律标尺来考量自己的行为,这是在操作执行层面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明确要求。

  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故为政在人”。中国的法治道路属于政府推进型,决定了领导层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运用“法治思维”、学习“法治方式”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对领导干部的一个重要要求。

  二、制约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形成的因素

  首先是“人治”观念的束缚。中国传统法治文化究其实质是“人治”文化,权大于法、以言代法、徇私枉法的观念,特权等级观念,重调解轻诉讼的观念,法律工具主义观念等传统思想深深扎根于国民心中,而且还在以各种途径和形式保存和延续,特别是一些经济文化较为落后、通讯极为不发达的闭塞地区,新的思想观念很难在短时期内得到传播和普及。在传统的“人治”思维面前,现代法治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所坚持的无论尊卑贵贱,均一视同仁的法律标准被摒弃,个体权利遭到漠视,难以形成自由、平等、民主的法治价值观念。

  其次是 “关系社会”的制约。办事讲关系、靠关系这一中国社会特有的传统在法律领域也未能避免,因为法律是人制定出来的,又由人来执行,所以实践中很难摆脱人的影响。“打官司就是打关系”成了一些人的口头禅,“人情”这一重要的社会资源被运用得游刃有余,具体的法律事件只要经过运作即能达到预期效果,随即便衍生出了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甚至还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结果致使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无从树立。

  三、提高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路径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懂法治、讲法治,重点是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

  (一)树立法律权威意识

  法律权威是指法律的内在说服力和外在强制力得到普遍的支持和服从。法律的外在强制力主要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法律的内在说服力来源于法律本身的内在合理性,是法律权威的内在基础。美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潘恩指出:“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应该成为国王。”依法治国简单地说就是依照法律治理国家。一切社会主体的一切行为都要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它不但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要求执政党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而不允许凌驾于法律之上。十八大报告指出:“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今后的普法教育中,对于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价值观教育非常重要。因为他们是法律的执行者和具体操作者,“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加强对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学习,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规范权力运行方式

  法治的本质在于规制公权力,

  保障私权利。“法律在政府之上,而且政府和其他人一样并不与法律有亲近的关系。”法治约束的不仅仅是普通民众,更是约束和限制公共权力的运行。只有约束好公共权力,国民的权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实现。行政权力的使用和运行都要依照法定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才符合法治的精神。而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地行使,又可以对法治社会的形成起到示范、推进、促进作用,并通过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从而形成法治建设的凝聚力。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而言,用好手中的权力,严格依法办事,保证行政权力沿着“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由此建立起“权责清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三)严格公正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我国已经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几乎都有法可依。古罗马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西塞罗认为“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国家的繁昌和人们的安宁而幸福的生活”。严格公正执法最重要做到两点:一是依法行政。强化行政机关的守法、执法观念,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健全和完善重大决策的各种规章制度。二是司法公正。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烈。一次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有力的保障手段,真正发挥法的规范功能和强制作用,离不开司法机关从严执法的司法活动。在此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处理好自身与执法、司法机关的关系,切实保障执法、司法机关公正行使职权,杜绝法外干预。

  总之,在当前社会矛盾突出亟待化解的转型期,最优的解决之道就是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要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法治的眼光看待一切,以法治的方式治国理政,以法治的方式定分止争,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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