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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职称论文论检查委员的管理改革制度应用发展措施

发布时间:2014-10-17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摘要:目前基层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组成通常与所任职务挂钩,由正、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组成。这种带有浓厚行政色彩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组成方式,与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不相匹配,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的是检察业务中重大的案件和问题,需要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及较完备的法律知识,而实际上有些委员不具备这一条件,他们不能在检察委员会发表自己的意见,成为“聋子”、“哑巴”委员,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

  检察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不规范。由于缺乏专门的办事人员,检察委员会在议案的提交程序上很不规范,有的由提案人直接交给检察长,有的由提案人交给专职委员,提交方式没有统一规定;在议案的审查上,有的由检察长审查后决定是否开会讨论,有的由专职委员审查决定,还有的由办公室人员审查。在会议程序上也没有统一的规范,如何讨论,如何表决等也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影响了议事质量和效率。

  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不明确。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当是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问题,但目前在基层检察院有时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主要表现有二:一是有些应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为了某种目的故意避开检察委员会程序而自作主张;而有些不该提交的案件,办案人员害怕承担责任却提上检察委员会程序。二是混淆检察长办公会议、党组会议与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范围,造成议事范围和程序的混乱,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必要的权威。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大多实行的是一事一议,没有形成例会制度,缺乏规范的保障和督促机制,也没有专门人员负责决定的跟踪督办,有时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并不能很好地落实,导致检察委员会的决定缺乏权威性,也影响了检察委员会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从业务部门中通过严格考试、考核选拔出5至7名业务骨干形成一个兼职性机构,受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领导,向其负责。其职责是专门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的案件进行专案分析讨论,最终形成一种建议向检察委员会提出,为检察委员会的正确决策提供服务,改变检察委员会人员构成不合理的局面,迅速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通过推进和扩大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功能,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打造成为检察委员会之外的高级智囊机构。

  提高检察委员会议事决策质量和效能的几点建议:1.检察委员会机构组成。完善遴选制度,优化检察委员会人员结构提升议事能力。要想提高案件讨论的质量,提升检察委员会议事能力,必须打破常规,从全院范围内选拔政治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检察官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充实检察委员会,进一步改善检察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和专业水平。具体做法是,检察委员会应引进竞争机制,突出专业化标准和要求,选拔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业务熟练、经验丰富、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担任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改善检察委员会组成结构;检察委员会委员应注意学习和研究法律以及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经济、科技知识,提高议事能力和质量水平,定期举办法律和专业讲座,组织检察委员会委员学习法律、理论及相关知识,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高决策水平。

  完善办事机构,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提升议事效率。首先,在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上做文章,将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改造成检委会的智囊,从而迅速实现检察委员会议事能力的提高。

  其次,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程序过滤、实体把关、督办落实”的综合业务职能和参谋助手作用,对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进行法律探讨和理论论证,突出其为检察委员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的研究重点。

  严格界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的范围。由于对讨论“重大案件”的范围没有统一规定,“重大案件”的范围过宽,已影响到检察委员会职能的全面发挥。因此,对“重大案件”的界定成为当务之急的改革措施。笔者认为,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重大案件”的定义过窄。据司法实践看,许多非重大但疑难的案件往往是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主要内容,应将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中的“重大案件”重新定义为“重大疑难案件”较为恰当。具体来说,可将下列几类案件列入“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1)各部门重大、疑难、有争议且主管检察长难以确定的案件;(2)拟相对不诉、存疑不诉的案件;(3)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案件;(4)需提起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的案件;(5)自侦案件中侦查部门与批捕、起诉部门意见有分歧的案件;(6)通过立案监督通知公安机关应立案的案件;(7)检察长认为需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完善执行程序,畅通信息反馈监督渠道,提升决策效果。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强化检察委员会对检察业务的指导。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各有关内设部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决议的督办工作,应定期向本院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检察长汇报。建立健全决定、决议的跟踪监督、跟庭考察、信息反馈、评估成效机制,有效促进检察委员会工作由单一“召开会议听取汇报”方式向决策、执行、反馈、修正等多种方式和程序的转变,促进检察委员会议事议案决策向程序与效果并重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检察委员会在业务工作中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为了调动检察委员会委员积极性、增强委员的责任感,必须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委员们的聪明才智和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把责任具体分解落实到检察长和各位委员,避免推卸责任的现象。

  建立健全检察委员会工作制度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应制定《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规范议案的提出程序,研究决定的程序,执行督办的程序,资料集归档及责任追究机制等等。同时,还应制定议案审查报告书写格式,检察委员会讨论议案受理、审查制度、检察委员会议事制度、检察委员会决定督办制度。

  会前准备。有关业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分管检察长,由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分管检察长同意后,有关业务部门应认真按要求撰写“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报告”。承办人要对所列的事实、证据负责。承办人对分管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例会日前将报告及有关卷宗、材料送交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法律政策研究室受理有关科室的报告后,应当及时报送各检察委员会委员,并填写记录表,请检察长确定会议的具体时间。

  会议程序。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其指定的委员主持,会议开始首先由承办人向会议汇报提请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承办人汇报完毕,由有关科室负责人员发表对提交事项的意见,完毕后,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审查人员向会议提出审查意见。在检察委员会讨论期间,除非得到允许,非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发言。

  .执行。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检委会所做的决定,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经检察长签发后,发至有关部门,承办人应将《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入卷。法律政策研究室应当将检察委员会记录、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及有关科室提交的报告一同严格保管,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得随意查阅、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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