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1-10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有其专业的执行程序和系统工作,拥有其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心理辅助人员、志愿者等)。如有其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师等,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摘要:社区矫正工作应该有其专业的执行程序和系统工作,拥有其实施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心理辅助人员、志愿者等)。如有其专门的心理辅导机构、心理辅导师等,罪犯的生活环境和从预备犯罪到实施犯罪、判决和执行的过程中,都承担着巨大的心理压力,易产生心理问题,急需及时和系统的心理辅导,以帮助他们疏通心理问题,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树立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而心理疏导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以防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对犯罪分子进行报复、歧视、虐待等,从而激发犯罪分子的反抗欲望,违背社区矫正工作的初衷,使其走上再犯罪的道路,对其教育和引导起反作用。
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吸取外国先进经验和法律制度的具体体现。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助于保护犯罪分子,避免其重新犯罪,回归社会。有利于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充分体
发达国家对社区矫正的定义一般采用的是广义概念。而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和具体情况,采用社区矫正的狭义概念,即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纵观国际和我国法律中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不难看出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使罪犯更好地回归社会,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稳定。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方式之一,具备刑罚执行方式的共性,但与管制、有期徒刑等其他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又有其独特的个性。社区矫正的独特之处对社会繁荣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也是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文明国家的一种有力体现:
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与相对严厉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执行方式相比较,社区矫正的执行环境和条件要宽松的多,社区矫正并不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只是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合理地限制。如社区人员要服从法律法规和社区工作人员的管理,做到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并定期向监督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等等;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也有所限制,如被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只有在执行机关的批准下,才可以行使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基本政治权利。
社区矫正通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劳动和教育改造。对犯罪分子实行社区矫正刑罚方式的,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的安排和监督,完成社区分配的各项任务,积极参加社区组织的各项活动;社区工作人员在日常生活中监督犯罪人的行为并对其加以引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培养自己良好的品行,从而有助于他们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杜绝重新犯罪的现象,回归社会。
将犯罪分子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是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基本战略相结合的要求,我国坚持走人民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社区矫正制度就是群众路线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将犯罪分子置于其所生活的社区之中,与人民群众相联系,通过人民群众的具体行为感化罪犯,使其能够相信社会,重拾信心,努力奋斗,不再犯罪,并通过自己的行为感染在社区中受处罚的其他犯罪分子,使其相互影响,共同进步。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只有五类: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被判处宣告缓刑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即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而且对于上述对象适用刑罚执行方式的条件非常苛刻,实际上缩小了社区矫正制度的规模,不利于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起到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制度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见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制度在实践中还应适用于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心智还不成熟,可能属于激情犯罪或受人教唆犯罪等情况,并没有形成良好的主观意识体系和判断是非的能力,并且未成年年龄较小,未来的道路还很长,如果将其置于监狱等机构中会使其心理和精神上遭受打击,人格尊严也终将受到一些损害,可能也会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二次感染”等,所以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制度,有利于维护其尊严,纠正其犯罪观念,从而促使其将来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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