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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师论文探讨未成年人法学教育管理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5-03-1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1991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未成年人保护法》分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72条,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教育,法学管理论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一、把中学教育引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提出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第15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第16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然而八小时的教育学习时间、八小时的社区服务时间,相对于一个月来说八小时的“底线时间”规定是否合理?同时有调查显示:海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从1992到2006年底止累计收押近1000名未成年犯。其中文盲、半文盲占在押犯总数的3.71%,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5.4%,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49.12%,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约占1/2。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对 1700 多名未成年犯的调查结果显示,有1600多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广东省对近几年在押未成年犯的调查发现, 每年约有85% 以上的未成年犯在进入未成年犯管教所前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山东省少管所有调查显示,在收押的未成年犯当中辍学学生占了70%以上。

  那么,排除正常的矫正时间,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当中能做些什么?会做些什么?该做些什么?针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比例较高的现象,我们对未成年犯或未成年社区矫服刑人员,该如何进行矫正?仅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内的教育矫正能否达到社区矫正的目标?若不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这样的矫正方法是否符合“政府主导推动,社会多方参与”的矫正格局?《实施办法》中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殊规定”的相关条款也未能给出答案。笔者做出假设:能否让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使“刑罚权”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相结合,使“限制自由”与“享受自由”相结合。这就是笔者所提出的——教育矫正新模式。本文将从国内外实践、理论、法律、新模式具体框架建构依据等四大方面来论证教育矫正新模式的可行性。

  二、教育矫正新模式的含义

  文中所指的新模式主要是在结合上海市社区矫正实践情况基础上所提出的,具体是指:针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所实施的社区矫正和学校教育相结合的,让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学校继续接受文化技术学习、矫治不良思想与行为的教育矫正模式。新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一)对象: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1.年满1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2.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后才能在学校接受教育(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社区内接受矫正);3.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二)执行主体:1.社区矫正执行小组(司法行政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2.学校帮教小组(校长、教导主任、政教组组长、班主任等组成)。

  (三)领导小组:在执行主体之上设立区县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领导小组(隶属于区县级政府),受市级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领导小组领导(隶属于市政府)。

  (四)新颖性:新模式是把社区矫正与学校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笔者推崇的方式分为三部分:1.周一至周五,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在学校接受义务教育。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集中、个别、心理、劳动教育等的时间应多集中与周六、周日(内容围绕法制、心理、社会功能教育三大模块展开)。3.对社区矫正及学校教育具体时间的安排与调动由矫正领导小组决定。

  三、把学校教育引入我国社区矫正体系的实践依据

  (一)上海市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及不足

  从2012年上海市委政法委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至今,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构建了包括日常管理、教育学习、心理矫正、公益劳动、帮困解难等五个板块的基本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总体实现了社区矫正的规范运作。然而其所构建的社区矫正工作尚存很多有待完善的部分,关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就是其中之一。

  2007年出台的《上海市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第10条指出:在3个月的初期矫正阶段,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第11条指出:社区服刑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满3个月后进入分级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分为一级矫正、二级矫正与三级矫正等3种矫正级别。初次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其中在一级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每半个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每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完成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在二级矫正中,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每两月参加集中教育学习不少于1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应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公益劳动。在三级矫正阶段中,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接受个别教育不少于1次;社区服刑人员可不参加除心理健康教育以外的集中教育;经司法所(科)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可以自主选择公益劳动场所,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10小时。纵观《规定》我们不难发现,不管是集中、个别、劳动教育时间,抑或三种教育时间之和。它们与社区矫正非监禁时间相比,都显得微乎其微。而这正好给学校教育引入社区矫正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时间

  200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矫正工作的基本内容:将矫正工作整体上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初期矫正阶段、分级矫正阶段和期满宣告阶段,针对处于分级矫正阶段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不同特点设置不同的矫正内容。在初级阶段要注重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在分级矫正阶段除应加强日常管理外,要注重提升教育质量和效果。以模块教育为基础,围绕法制、心理、社会功能教育三大模块展开。在期满宣告阶段应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等方面内容的回归教育。社会功能教育模块中的文化素质教育是指:对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帮助并督促其完成义务教育;对已完成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可以鼓励其通过自学或其他方式,参加高中(中专)、高等教育和其他各种文化教育的自学考试,提升自身的文化水平。然而《意见》中关于“文化素质教育”的规定却存在以下三处明显的缺陷,从而使该规定的现实效果大打折扣。1.与有关部门联系的执行主体没有规定;2.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在社区矫正期间内还是之后;3.“鼓励”一词不当。很难想象受到过刑罚处罚的未成年人能够凭一己之力继续接受高中教育或高等教育。在实践当中,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社工探索与相关学校建立联系,给符合特定条件的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学习机会。有学者指出:教育矫正质量是检验社区矫正工作效果的首要标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生命力所在。笔者认为:将中学教育纳入到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体系中,充分发挥学校在社区矫正的教育作用。使社区矫正中的教育矫正与学校教育有机结合,必定能够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的目标。

  美国社区矫正中也真实出现了把学校教育纳入矫正体系的实践措施。如:学校型缓刑。帕特里克·格里芬等人指出:“近年来,这个国家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少年缓刑官们正在离开传统的地区,正在走进中学、初中和高中的建筑内——在学校内监督他们负责的缓刑犯。”在缓判官的监督下,少年缓刑犯能够更好地到学校上学增加他们在学校中获得学业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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