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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论文发表简析当前看守所管理制度的新发展措施及意义

发布时间:2015-05-12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

  摘要: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司法机关监押尚未判刑而需要看守的案犯的处所。清末改革司法,始于各级审判、检察官署设看守所,置所长、所官等。所长官秩,最高为总检察厅看守所的从五品,最低为京师地方审判厅的从六品。地方检察厅仅设所官,正九品。民国沿置,各级看守所均有所长,均委任。本文选自:《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创刊于1995年,本刊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关键词:看守所制度,法学管理,高工论文范文

  从法学教育体制来看,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授给了学生。而中国法学院院长、教授中有过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实际,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要他们的学说贴近实际(不是盲从、附随实际)也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要他们立场公正、持论公允,也非举手之劳。

  一、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概况

  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是指看守所干警利用手中职权实施的犯罪与监管职责相关的行为,主要有:私放在押人员罪;不负责任造成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予以暂予监外执行罪;虐待在押人员罪或其他经济犯罪等。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发生,看守所这一原先封闭于公众的场所为舆论所关注,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案件背后也多有看守所干警的渎职滥权行为。监所检察工作除了对看守所开展日、周、月检察外,还要按照规定将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开展。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惩治司法腐败和保护被监管人人权的需要,也是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和监管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①。认真研究看守所这一特殊场所下国家公职人员即民警的职务犯罪的原因,针对性的找准对策,从而达到维护刑诉法的顺利实施,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工作任务。

  二、看守所干警职务犯罪的问题和原因

  (一)从管理制度上看

  看守所管理不够规范、制度不够健全、不到位,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制度原因。看守所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都定有规章制度和流程予以规范,但由于制度不健全、有漏洞以及存在的有制度不依,执行制度不力,违反制度不究的个别现象,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少数干警游离于制度之外,或者利用制度的漏洞,滥用手中职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如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环节上,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材料,为其非法保外就医,达到不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目的。

  (二)从看守所场所环境来看

  其封闭性、不开放性和隐蔽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环境原因。封闭场所和特殊环境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助长了监管人员敢于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看守所一般相对比较封闭,信息流通不畅,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改造活动与其他执法活动相比,向社会开放的程度很低,看守所民警的职务行为因在相对隐蔽的状态下进行,难以受到公众社会的监督,因而造成个别看守所干警的违法犯罪行为难以被外界发现的错觉,进一步助长看守所干警以身试法的侥幸心理。

  (三)从看守所干警执法观念看

  个别看守所民警受社会上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负面影响,思想价值观念发生了扭曲,作风涣散,思想堕落,道德沦丧,是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观方面。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知晓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和职责,工作中不应有懈怠和马虎,认真履行对看守所在押人员的监管职责,维护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是国家和人民赋予监管场所干警的职权,但是个别干警不注重学习,放松了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任务,视公权为私权,把商品交换原则用于所担负的职责中,从事了一些与监管活动背道而驰的行为。某些看守所监管民警因为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接触,面对面管理促使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从而滥用手中权利,进行权钱交易,更有甚者与罪犯打成一片,不分你我,订立攻守同盟,走向犯罪深渊。

  (四)外部监督从检察监督看

  监所检察监督不到位,监督力度不强,也是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存在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的情形,相互交叉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目前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无法监督到监管场所的各个环节,难以进行全方位的监督,难免有所漏洞;有的地方检察监督有时碍于情面,搞好人主义,重配合,轻监督,对有犯罪苗头的现象纠正不到位,给某些监管干警犯罪可乘之机。

  三、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认真分析看守所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问题成因,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预防看守所职务犯罪,是监所检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针对目前阶段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成因及特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从思想主观上

  强化对看守所干警的思想道德教育,构筑坚强的思想防线,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境界,强化法律意识,教育干警用法律和纪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加强遵纪守法教育,执法者更应懂法、守法、护法,养成良好的执法风范,促进执法公正,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使广大干警从根本上明确自己手中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确实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警清廉。在机制、体制上还没有彻底铲除职务犯罪土壤和条件的情况下,加强思想教育,使内因起到外因的主导作用,提高看守所干警监管人员的素质。

  (二)从队伍建设上

  加强看守所干警队伍建设,从严治警,全面提高监管干警队伍素质。从严执法执纪,严格整肃监管队伍。预防监管场所干警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发挥正向的激励作用,建立一支廉洁、知法、懂法的干警队伍。把好进人的关口,完善干警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把那些具有较高学历,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人招到队伍中来;另一方面,要敢于清理负面问题,要敢于正视队伍中的违法违纪的人和事。严格查处,严厉制裁腐败行为,对队伍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苗头,认真教育处理防微杜渐;对违法违纪的应及时通报情况并公开处理结果;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绳之以法,绝不姑息迁就,坚决清除执法队伍。再次,还要注意对干警的日常培训与提高,加强对干警的工作考核,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规范其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提升其管理水平,以减少和杜绝监管干警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从健全和完善制度建设上

  要采用多种手段和措施,齐抓共管,从制度上杜绝职务犯罪诱发原因和堵塞漏洞。一是强化内部执法制约机制,认真梳理在收押、关押、律师会见、留所服刑、出所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各种执法程序规定;二是要加大所内管理公开力度,开展阳光管理,凡涉及在押人员计分管理,保外就医,权益保障等执法环节的问题一律公开;三是强化人民群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监督,利用公众参与力量及时有效的纠正看守所执法中的偏差和漏洞,加大高墙内封闭的看守所执法活动的透明性,保证看守所工作在法制轨道上规范有序的进行。

  (四)从监所检察监督上

  坚持两手抓,即一手抓共建监督制约机制,一手抓从以打击促预防。在监督机制共建方面,首先看守所内部要建立健全一个整套监督制约机制,防止贪污受贿和虐待被监管人等案件的发生;其次看守所要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与驻所检察室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主动向驻所检察室通报监管工作情况,增强监室管理和刑罚执行活动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再次要与驻所检察室建立看守所重大事项工作的联动工作机制,联合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注重通过联席会议加强检察机关对看守所管理工作的监督。在以打击职务犯罪方面,要强化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以打击职务犯罪为手段,通过震慑作用构筑威慑防线。要坚持标本兼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监管场所职务犯罪工作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拓宽看守所场所职务犯罪案源渠道,深入监管场所“三大现场”开展巡视检察,掌握看守所各个流程、各个环节,发现其中存在的漏洞,熟悉看守所监管民警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畅通在押人员的举报、申诉渠道。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一定要认真摸排,涉嫌犯罪的,要严肃立案查处,通过查办和揭露看守所场所干警职务犯罪,结典型案例的教训,举一反三,警醒干警。运用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对干警进行权利观教育,构筑法律威慑防线,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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