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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

发布时间:2019-08-15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 要:为了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发展,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协调互助,探讨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有其现实意义。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各部门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体化发展进程受

  摘 要:为了推动京津冀一体化全面发展,促进京津冀一体化的协调互助,探讨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有其现实意义。目前,京津冀一体化在水资源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的不足,各部门受行政区划等因素的限制,使得一体化发展进程受阻,为应对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应从立法、执法、司法等多方面进行研究,寻找针对性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法治

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

  伴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开展,京津冀一体化建设程度逐渐加深,一体化建设对京津冀地区经济协同发展起到带动性作用的同时,也使得京津冀地区的资源共享利用,资源互补的相互依赖更为紧密。在协同发展的过程中,区域之间资源的互补性显得尤为重要,受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影响,北京、天津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程度高,水资源消耗量大,京、津地区水资源供给形势严峻,在此背景下,实现京津冀地区水资源的互补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京津冀一体化进程中水资源互补的必要性

  京津冀地区基本都处于海河流域范围内,位于海河流域的中下游。在京津冀地区内部,天津市位于下游,为海河流域各水系的主要入海处;相比起来,北京市与河北省的大部分位于上游,如北运河;在大清河的不同河段,河北省部分县市位于北京市上游。总体来看,京津冀地区总体水量较为丰富,但由于流域分布不均匀,地区之间用水量差距悬殊,使得京津冀地区水资源的开发使用率不尽相同。在河北广大农村地区,人口相对较少,用水主要侧重于农业和生活用水方面,用水量相对较少,但该地区却拥有较为丰富的水资源。北京、天津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程度高,产业结构上较为均匀,工业、生活等多方面对供水的需求量都很大,故北京、天津地区急需调取其他地区的水资源进行补给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2 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主要困境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京津冀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其仍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2.1 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不明确,思想认识不统一

  虽然在党和国家的努力下,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果,部分流域的生态功能得到了恢复和完善,如近期为进一步打造雄安新区,对河北白洋淀进行引水,恢复其湿地功能。但受京津冀三地区地缘政治的影响,在开展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协同工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各部门之间分工不明确,部门工作人员思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

  2.2 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缺乏一体化规划

  受京津冀三地区行政区划方面的影响,在流域生态保护的进程中,三地区均根据自身的利益需求,并根据自身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实力制定各自的生态保护目标,在生态治理的宏观层面,三地区缺少统一化的具体规定和办法。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京津冀一体化协作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各地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各地区职能部门相互间的职责分工不明确。由于京津冀地区流域的生态保护工作涉及到跨省的流域治理问题,在治理的过程中,治理成本较高,增加了治理难度。

  2.3 缺乏一体化统一经费保障

  在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过程中,京津冀三地区之间的治理经费主要来自各地区的政府财政支出,缺乏统一的专项基金,这使得京津冀流域生态治理在物质条件上很难做到协同开展。受经济和技术水平差异的影响,三地区之间很难做到一体化。三地区在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可用经费十分有限,且地区之间的经费条件差异明显,导致在一体化治理过程中出现了责任承担不明确,权利义务承担不够公平等多方面问题。

  2.4 民间监督体系不完善,渠道不畅通

  随着公益诉讼在我国的发展,检察院拥有了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而对于民间公益性质的组织,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应得到进一步的保障,确保公益组织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行使民间监督的作用。现阶段,我国在立法等法治保障方面对民间组织的保护还需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对于跨区域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还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授权来保障,而公益组织跨区域性地对政府等职能部门提起诉讼,其之间的力量对比较为悬殊,致使公益组织的民间监督作用在京津冀生态保护一体化过程中并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监督作用。

  3 构建京津冀一体化水资源保护的法治策略

  3.1 立法策略

  3.1.1 制定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性立法

  自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开展至今,在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性立法方面仍有很多立法的空缺需要通过综合性立法来进行填补。在京津冀流域治理过程中,应统一三地区的流域生态保护立法,将各行政区划内的独立立法统一为京津冀流域生态保护综合性立法,增加京津冀三地区间流域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

  3.1.2 建立区域冲突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

  京津冀三地现行地方性立法存在很多具有差异性的立法,甚至各地区之间的地方性立法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随着京津冀地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地区之间的地方性立法会出现更多新的、明显不协调的地方。立法的不协调将会导致京津冀地区流域综合执法的不协调,这将使京津冀流域的综合治理从源头上产生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区域冲突法规清理的常态机制,依据立法处理立法冲突的一些原则性规定,同时发挥三地创造性,结合京津冀区域实际特点,制定区域冲突法规清理的具体标准,规范冲突法规清理的操作程序。

  3.2 执法策略:构建京津冀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化的执法模式

  在京津冀流域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应将三地区的执法统一起来,在执法方式、执法队伍、执法政策等方面实现统一。避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明显的差异性,致使被执法人员产生不平衡心理,降低执法结果的社会普遍接受度。在京津冀三地区之间应组建统一领导的协调小组以专门协调三地区各自的执法队伍,在三地区各自执法的过程中化解和解决因行政区划带来的执法过程中的冲突与矛盾。设立跨行政区划的环境合作机制对于京津冀地区的协调合作执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3.3 司法策略

  3.3.1 设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法庭

  设立京津冀生态环境保护法庭,专门处理京津冀地区的跨区域环境案件。面对日益增多的环境诉讼问题,民众对环境诉讼的诉求也与日俱增。我国已经在各法院的民庭、刑庭等传统法庭的结构中,增设了环境法庭,这对于解决我国的环境纠纷,满足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具有重要意义。

  3.3.2 建立专业能力、实务能力强的环境法官队伍

  由于环境诉讼在我国仍属于一个较新的领域,故在各法院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都显现出了环境专业人才不足的窘境。在组建环境法官队伍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招录考试的方式,将各高校的环境法学专业毕业生直接招录进法院,再经过不断的培养,使其能够满足我国目前对环境法官的需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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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王一文,李伟,王亦宁,付健.推进京津冀水资源保护一体化的思考[J].中国水利,2015.1.

  [3]孟庆瑜.论京津冀环境治理的协同立法保障机制[J].政法论丛,2016.1.

  [4]李爱年,彭本利.整体性治理视域下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法治研究[J].时代法学,2017(3):3~10.

  [5]彭中遥,李爱年,王彬.长江流域一体化保护的法治策略[J].聚焦,2018.

  期刊推荐:《水资源保护》是中国著名的以水利为特色的综合性大学河海大学和中国水利学会环境水利研究会联合主办的专业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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