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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督察的风险类型及消弭路径

发布时间:2020-07-06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监管问责制度。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本构建了生态环境部系统内和中央层面双轮驱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顶层制度安排,是对生态环境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监管问责制度。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基本构建了生态环境部系统内和中央层面双轮驱动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其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已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顶层制度安排,是对生态环境部系统内督察制度的全面升级,这在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空气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督察的风险类型及消弭路径

  关键词: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督察;风险类型;消弭路径

  引言

  环境保护督查制度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一项核心制度安排,有助于解决地方党委和政府在落实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中“一把手”的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综合决策,从决策源头实现生态文明要求。督查相关制度在其他领域已开展了一些实践,有学者研究纪检监察、土地督察、警务督察等,但环保督查的相关研究仍然较少。从我国环境保护督查体系建设的视角出发,阐述我国环境保护督查体系的总体框架,从环保约谈、中央环保督察、部长专项督查、例行性督查等方面阐述环保督查体系的主要内容。

  1环境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督察的风险类型

  环境保护督察风险,是指环境保护督察机构和人员在环境检查、督导、执法等治理过程中遇到的风险。近年来,随着社会监督力度的加大,各种问责机制逐步完善,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高涨,特别是新环保法出台后掀起的“环保风暴”,空前加大了环保部门的责任,使得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风险增大。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①违规企业和个人阻挠执法带来的人身安全风险。在当前各地都在严查环境污染的大环境下,一些地方政府、企业往往出于地方利益的考虑和需要,采用隐蔽的方式对环保执法行为加以限制或干涉。②环保督察人员违法乱纪带来的刑事犯罪风险。有的环保督察人员在对环境影响评价、固废、财务、人事、污控等重点岗位进行督察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特别是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徇私枉法、胡乱审批,成为违纪违法案件易发多发的“高危地带”。③环保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引发的自身政治风险。环境治理是党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污染防治是我们党要坚决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环境问题的敏感性,决定了与政治有着直接的关联。

  2环境治理过程中环境保护督察的风险的消弭路径

  2.1充分发扬民主

  民主集中制是党章规定的根本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确立的原则之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公众参与,坚持开门建章立制。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专业性,从以往类似的经验来看,往往保密性较强,被征求意见的对象较为狭窄,普通公众难以接触到,更无从发表意见。为了避免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闭门造车,应当畅通公众参与机制,除了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的意见外,还应当广泛听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人员、一线单位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基层工作者和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他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于各方面所发表的意见,要认真研究,不能走过场,更不能根据职位和身份来区别对待。此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具有很强专业性,有必要引入专家参与机制,以其专业知识发挥参考、咨询、辅助等作用,推动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民主性和科学性的有机结合。

  2.2形成“制度矩阵”,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

  环保督察主要目的不是查办具体案件,而是督促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把解决当前问题和解决长远问题相结合,既要打好运动战,更要打好持久战。按照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长效化机制的真正建立,就是衡量督察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要加快建立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损害担责的生态环保制度体系,形成“制度矩阵”,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水平。结合地方环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当务之急是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深入推进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环境监察体制机制和统筹联动、联防联控的生态环保工作机制。同时,要抓紧抓好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的构建,实行领导干部定点包保制度,深化环保大数据运用机制,强化人大政协环保监督,构建环保问题群众举报处理常态化机制,使环保工作有据可依、有规可循、追责有据。

  2.3督察队伍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不断增强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展成为权威性很强的政治巡视。生态环境部系统内的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约谈制度主要以生态环境部的名义开展督察或约谈,组织方多为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事业单位),与地市级同为一个行政级别,权威性明显不足;但由于督察人员长期从事生态环境专业领域的工作,督察队伍的专业性强;而中央层面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均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名义开展,充分保证了中央督察组的权威性。督察组的组长由现职或近期退出领导岗位的省部级领导担任,他们大多都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担任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行政级别上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党政领导相当,拥有丰富的中央或地方从政经验和较高的政治威望,善于统筹全局;副组长由生态环境部现职部领导担任,他们长期在生态环境保护战线担任要职,影响力较大且拥有较高的专业素养,了解地方生态环境治理状况,善于识别生态环境相关的问题。督察组的其他成员专业素养都较好,主要以生态环境部各督察局人员为主体,并根据任务需要抽调有关专家及其他人员参加。“央字”打头的高级别政治巡视和专业性很强的督察队伍,充分保证了督察的质量和效果。

  2.4强化法治观念

  督察人员既要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党内法规,又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还要熟练掌握《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守这些环境行政执法中的最基本准则和底线,只要懂法守法、严格执法,很多风险是可以避免的。

  结语

  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建设,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方针原则、主体及其权利义务、对象和范围、形式、程序等进行系统规定,是巩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成果,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往纵深发展的必由之路。要紧紧抓住“督政”“党政同责”这个“牛鼻子”,对地方党委、政府及部门、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中央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等情况进行督察。既要坚决破除“督察妨碍经济、影响民生”的错误认识,也要严格禁止为了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要明确督察组的权力,维护督察的权威性,但也不能将专属于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力赋予督察组。建设生态文明,完善环保督察,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论文作者:王鹏 苑芳惠

  期刊推荐:《环境保护科学》(双月刊)创刊于1975年,是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主办的综合性学术刊物,反映环保科技领域的热点问题为宗旨,内容涉及环境科学各个领域,主要刊登环境科学领域的新成果、新技术、新方法,环境管理的新理论、环境科学发展的新动向等方面的学术论文。读者对象为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科研、工程技术人员、大专院校环境科学及相关专业师生及有关专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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