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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背景下农垦非劳动关系用工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2-25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农垦基层单位缺少一线工人,是有多种原因造成的,如何克服农垦企业用工严重不足的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农垦企业需要拓展一线工人来源和途径的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最近广东 . 广东:退休人员、实习生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推

  摘要:农垦基层单位缺少一线工人,是有多种原因造成的,如何克服农垦企业用工严重不足的问题,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解决。农垦企业需要拓展一线工人来源和途径的同时,应当加强管理和风险防范。最近广东 . 广东:退休人员、实习生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将推动这些人员参与并一定程度上缓解农垦一线企业的用工慌。

新经济背景下农垦非劳动关系用工问题研究

  关键词:广东农垦;非劳动关系用工;工伤保险

  由于农垦历史发展路径决定了农垦企业面对市场化背景下,需要进行相应的他改革。作为农垦企业用工制度必然盘伴随着产权制度的改革而呈现出突出的位置,本文根据农垦一线企业用工严重紧缺的现状,在使用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进行用工产生风险进行规避问题,劳动用工风险展开问题的讨论,希望能够完善农垦用工制度,降低用工法律风险。

  一、农垦基层企业出现了用工荒及其原因分析

  建垦初期,在计划经济时代,国营农场一直总体实行固定工制度,各个时期也根据生产需要吸收一定数量的临时工。1971 年后,随着部分家属加入职工队伍以及其他安置任务招收了一些临时工。因此,在劳动管理体制来看,农垦历来是自成体系,自我消化,集中管理的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展开,随着农垦企业逐渐走向开放,用工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原先按照父母退休子女顶职自然增长的方式获得劳动的方式已经逐渐发生变化,由于农业类企业的效益较低国家补贴减少等原因,导致大量的农垦子弟外流,最终达到无人可用的境地。从目前的来看,留存农垦企业的子弟和家属工人数有限,况且大部分已经年龄偏大,按照目前离退休制度来看,目前一般工人 50 岁退休,但是体力非常好,经验丰富,早早退休,浪费了有限的人力资源,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在一线操作工人中,年轻人无论是工作态度、长时间工作的忍耐力、关注度、责任心都是比不上这些人员,如果简单因为无法购买社保而弃用宝贵的人力资源,导致资源的浪费。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当时农村普遍比农垦地区落后,收益相对较小,在废除劳动用工单位内部职工子弟优先制,并不带来垦区人力资源不足的问题。随着改革开发的不断深入,垦区与农村以及城市的情况在发生变化,农垦的优势不再明显,与城市相比,垦区的劣势不断呈现出来,垦区成为人才输出地,特别是在同行业的民营企业的竞争中,由于民营企业运行机制灵活,负担轻,市场灵敏度高,而导致在市场竞争中有优势,以剑麻为例,在 20 世纪 90 年代之前,广垦剑麻产制品厂无论从技术还是资金实力都远远超过国内剑麻民营企业,但是之后大量的人才被挖走,许以高额工资。随着江浙等地剑麻制品民营企业的业务、规模、固定投资都要比国有企业更有优势。反观农垦企业,由于长期以来的政企不分、社企不分,加上大量退休工人的工资并不能直接从社保基金支付,只有部分通过企业补贴来解决问题,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负担。由于缺少人手,会使用大量农民工以及退休工,在用工过程中遇到工伤事故,由于企业无法为他们购买社保,导致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赔偿,最后只能转而由用人单位赔偿。一旦构成工伤,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将是巨额的,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效益。在这种背景下,在以往劳动关系和社保紧密联系的背景下,不能通过社保来消除风险,只能需要寻求商业保险来解决法律风险。

  二、农垦一线企业用工的变化

  农场雇佣了大量来自边远地区的农民工,尤其是农业生产第一线,绝大多数是外来农民工,农场一般与他们签订岗位承包经营或者土地租赁经营合同,还有橡胶管扶合同等形式的承包合同,一般约定了工作任务和提成比例,一般和农场原有职工同一计酬单价,一般情形下,没有按照劳动关系处理相应的纠纷,但是有判例对于劳动过程中受伤进行了工伤认定,并确定为工伤。一直以来,对于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一般只作形式审查,如果是用人单位以需要服从管理为条件,进行有效管理的,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如果没有服从管理关系因素在里面的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但是遇到人身案件,即使不存在劳动关系,可能会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处理,以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这是这些年来对工作期间伤亡案件处理的趋势。除此之外,还存在其他用工方式,比如每年实习生进行实习,以及退休人员返聘问题等等均会涉及按照工伤处理的一般事件。近年来,农垦企业出现了非标准用工的方式,这些方式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如何进行防范,这是放在我们面前需要克服的困难,在日常劳动关系管理中人事管理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一直以来,因为无法购买社保而导致受雇人员受伤导致无法获赔或者由企业赔偿这两种截然不同的判决。

  社会保险的解构和松绑,为农垦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展开,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基础。

  可以单独通过购买工伤保险,解决企业非劳动关系用工的后顾之忧,通过购买该保险,化解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工作过程中受伤产生的赔偿风险。

  10 月 21 日,记者从省人社厅官网获悉,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单位从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主要包括在从业单位工作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包括已享受和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或病残津贴人员、实习学生(包括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或自行联系实习单位的实习学生和从业单位使用的勤工助学学生)、单位见习人员和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等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从业人员”)。这种地方制度的突破是中国一直以来,劳动关系与社会关系紧密关系,形成了一种身份法上的象征,而地方立法的突破打破了这种局面,解决了长期了制度不足的问题。以往消除风险,雇主一般购买商业保险来解决用工风险问题,在日常工作中,用人单位往往为员工购买人身伤害意外险,以为一旦购买该险,就能解决所有的用工风险问题。很多企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是指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身体损害、损伤需门诊或住院治疗,而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一定的医疗保险金,一般受益人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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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意外险,由用人单位购买,员工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方式投保。其保障内容一般包括: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团意险是企业为员工增加的一项保障、一项福利,能最大化地保障员工福利,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增强企业凝聚力。雇主责任险,是企业规避用工风险的护身符。如果企业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员工在工作中出现职业病、致伤、致残或死亡等情况,企业需要承担的医药费、诉讼费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都有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的保额进行赔偿。因此,雇主责任险缓和劳资纠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规避用工风险,稳定企业经营。

  三、加强劳动风险管理,加强购买工伤保险

  (一)开展多渠道多途径的方式吸引人才,以获得充足的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并且做好健康检查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工人的退休年龄女性为 50 周岁,男性为 60 周岁,很多人来说,50 岁、60 岁还是非常年轻,精力充沛,吸收他们再次进入生产一线,有利于利用有限的人力资源,再加上这些人员原本掌握熟练操作技能,无需再行培训,再加上这些员工工作态度普遍认真、责任心强,为此,刚退休的工人就成为人力资源部门进行考虑的对象,但是由于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退休待遇,无法再缴纳社保,一旦出现工伤事件,无法通过工伤基金获得相应的赔偿,一旦该员工提出诉求,用人单位必然会需要进行工伤赔偿。

  从目前来看,由于农垦基层单位大部分处于边缘地区,周边为农村,生活条件并不好,交通不便较为闭塞,人员流动不便,人才流动的渠道有限,有必要通过专业的劳务派遣公司用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解决一线工人不足的问题。对于农民工,没有太多技术含量的,需要通过市场将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吸引到垦区中来。

  (二)加强校企合作,将企业作为学校教学的实践基地

  相比较而言,垦区依然是一个相对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带,人力资源也是匮乏,很多农场以及工厂严重缺人,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将大量的教师、学生引进企业,特别是在一些加工企业中,学生可以很快上手,引入新的有生力量,引入技工类人才、管理类人才,有助于暂时解决人手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季节性人员缺乏的问题。与此同时,将教学场所搬到企业,现场实习指导,有助提升企业的整体实力。

  (三)及时为非劳动关系从业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应当建立台账制度,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在保险项目上及时登记,遇到人员流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保险的项目进行及时索赔。对实习人员、退休人员返聘的应当及时购买工伤保险,以降低用工风险。——论文作者:吴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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