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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06-05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论文摘要:居住优美环境、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渐变成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环境问题已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完善机制,加大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深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

  论文摘要:居住优美环境、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渐变成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环境问题已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完善机制,加大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深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环境群体性事件,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公益诉讼制度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保问题日趋严重,由此引发的群体事件不断增加,且呈现复杂性、反复性、效仿性和目的性等特点。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环境问题不容乐观、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缺乏公信、群众环境诉求机制不完善和新闻媒体作用发挥不够等。为此,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全面提升民众的环保自信度、切实增强环评的社会公信力、加快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实施受害民众救助机制、发挥新闻媒体正面宣传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资源环境矛盾日益突出,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趋增多,已成为社会不稳定的新诱因。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事关我国长远发展大局及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形象,非常重要和紧迫。

  一、当前环境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特点

  环境群体性事件是指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由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十一五”期间,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年增29%,2011年达到120%,尤其是重金属和危化品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高发态势,个别事件还上升为暴力冲突,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综观近年来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复杂性。相对其他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矛盾性更加复杂。环境污染给当地居民造成环境权益损害的同时,可能带来影响人体健康或生物生长等其他损害。环境污染,如河流污染涉及不同地域性利益问题,可能引发区域性的矛盾。环境事件往往与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其他敏感事件紧密相连,进一步增加了矛盾的复杂性。

  二是反复性。环境治理难度大,恢复十分缓慢。对居民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如化工厂周围居民血铅、血镉超标,治疗时间漫长。若在这个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排解矛盾,很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多次反复出现,事态不断升级、恶化。

  三是效仿性。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环境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其负面效应往往会加剧扩散。一定区域内一家企业出现严重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该区域内相似企业周边也容易激发矛盾,引起新一轮冲突。

  四是目的性。对环境问题的担忧和危机感是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能够聚集在一起的基础,也因此更容易引起共鸣,同气相报,同声相应。当感觉到政府决策有问题,环境权益无法保障时,一些群众往往认为纠正问题最快速也最彻底的办法就是搞暴力示威,它会鼓励人们拒绝相信政府,采取激进方式实现利益诉求。

  二、引发环境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分析

  环境群体性事件正不断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制约经济发展的一大重要因素。分析其形成原因,从环境保护本身的视角看,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当前环境问题现状不容乐观。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尽管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实施了一系列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得到有效遏制,但现实中的环境问题仍然不容乐观。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国家之一,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很不彻底,部分地方过度开采、开发严重破坏了生态,一些突发性较大污染事件不断发生,导致大气、海洋、淡水、土壤均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环境污染和破坏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有关方面测算,约占当年工农业生产总值的14%;而且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引发群众普遍关心与担忧,尤其是“癌症村”现象群众十分恐惧,害怕遭到类似伤害。因此,一旦遇到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事件,群众很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和抗议行动,这是导致环境信访和群体性事件增多的重要原因。“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达30多万件,2005年以来国家环保部直接接报处置的事件达927件(其中重特大事件72件),说明当前环境问题比较严重。

  (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缺乏公信。我国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2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我国境内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否则不能获得批准。理论上讲,除极个别未评先建项目外,目前全国所有开发建设项目均开展了环境影响评价,我们的环境应该是安全的,尤其是预防和治理措施是到位的。但从发生的环境群体性事件看,群众对环评的作用和结果是不完全信任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不够公开,没有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其中,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和制定的预防措施没有及时有效公之于众,不少的项目环评论证会、听证会流于形式。一些环评机构和专家理解地方政府抓发展的迫切愿望,只要不会造成比较大的环境影响就不会断然否定项目建设的现象在现实中也比较普遍。同时,一些投资者在项目启动后对环评确定的防污治污措施没有认真落实,项目一启动就发生了污染,环评失去了应有作用。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群众对环评的结果不知晓、作用不认可,环境影响评价缺乏公信力。

  (三)群众环境诉求机制不够完善。就目前而言,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诉求渠道主要有举报、信访和诉讼三种。举报、信访对部分企业、投资者具有一定的制约力,但对政府确定的重要规划和重大项目等事项就失去了作用。诉讼本应是最有效的方式,但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健全,环保官司难打是社会公认的问题,原告起诉难、举证难、法院审判难十分突出。“十一五”期间,我国环境信访30多万件、行政复议2614件、行政诉讼980件、刑事诉讼30件,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解决环境纠纷的不足1%。因此,群众对环境问题,除通过举报、信访途径解决外,目前没有其他更有效的渠道。一旦遇到政府决策事项,举报和信访遇到阻力时,群众只有选择集访或采取过激方式给政府施压,以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这就引发了群体性事件。

  (四)新闻媒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项目过程不公开,更没有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作用,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可行性和相关环保情况向社会宣传报道,影响项目的认可度和知晓度。

  三、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居住优美环境、呼吸清新空气、饮用合格水源、吃上放心食物逐渐变成人们对幸福生活的追求,环境问题已成为与人们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密切关联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完善机制,加大力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深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才能从根本上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群体性事件。

  (一)全面提升民众的环保自信度。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还很多,有的还很严重,需要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原则。按照全国“一盘棋”的思路,制定环境污染防治和保护规划,并与区域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用规划指导发展,保护环境。二是坚持走低碳发展之路。在发展中保护和在保护中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坚持污染大的产业必须淘汰,不环保的项目坚决不上,从源头上预防新的污染产生。三是坚持治理从严理念。树立保护环境也是政绩的观念,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每年各级政府必须拿出一定的资金投入环境保护,推进污染治理技术和机制创新,逐步改善环境质量状况。四是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机制。中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区域环境保护与开发地区之间的利益共享机制,让保护环境的地方同样能够共享发展的成果,过上富裕的日子。只有把清新的空气和优美的环境还原给人民群众,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政府重视环保的决心和努力,群众才会自觉消除对我国环境的过分担忧和恐惧,增强对我国环保的自信力,实现民众与政府同心。

  (二)切实增强环评的社会公信力。提高环评的社会公信力,关键要做到“三个公开”。一是公开环境质量指标,让民众放心。政府要及时将涉及日常民生的环境质量指标和相关标准告知于众,如大气、水等主要环境指标,让民众知道自己目前生存环境的实际状况,既是提醒他们重视和关心环境保护,更是让他们知道目前的生活环境是否安全,让他们生活得更踏实,更放心。二是公开项目环评过程,让民众参与。必须将项目环评过程及相关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让项目所在地的群众参与论证,政府要主动与群众对话,对群众提出的有关环境问题如实答复,对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并将项目环评结果在当地及时进行公示,确保群众主动和乐意接受项目的落地。三是公开措施落实情况,让民众监督。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把住新上项目环境建设环节,敦促项目建设者必须将环评提出的预防与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否则不得交付使用或投入生产,防止项目建设无视环评,失信于民;把住项目环评结果验收环节,发现按照环评实施预防和治理措施后未能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必须依法追究环评机构及专家的责任,让民众看到环评的重要性、公正性和可行性。

  (三)加快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环境保护诉求最有效的渠道是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即通过司法的方式来解决环境保护问题。当前重点要推进“四项改革”,促进环境保护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一是改革主体资格认定。大力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激发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激情。只要是环境保护问题,不管是否与本人有无厉害关系,均可以原告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改革举证办法。对环境保护案件举证可以实行被告举证或原告、被告共同举证,不能仅限于原告举证,切实解决举证难的问题。三是改革诉讼费缴纳办法。各级政府要安排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专项经费,所有环境保护公益讼诉费一律由政府交纳,减轻原告经济负担。同时,政府要设立环境保护诉讼奖励资金,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四是改革诉讼时限。对环境保护案件实行无限期追诉,只要发生了污染和破环,不管时限长短,均可起诉。四项改革可以全面启动,也可以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分步推进,只有不懈地探索和实践,就能推进制度的创新。群众诉求渠道畅通了,有了说理的地方,就会走依法依规解决问题之路。

  (四)探索实施受害民众救助机制。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环保救助机制,对因环境问题受到伤害的民众实施及时救助。一是开展疾病预防,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防止重特大疾病发生,对生病群众要无偿为他们医治;二是解决生活困难,对个别困难户,要妥善解决好他们的吃、穿、住、行,让他们衣食无忧。三是完善环境保险,全面推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分担机制,及时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只有现已受到伤害的民众生活幸福了,群众才会相信政府保护环境的决心与能力,群众就会相信政府、理解政府,才能有效防范化解各类矛盾,也就会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

  (五)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报道,对项目实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闻媒体对项目的推动作用,从科研论证到立项实施,让新闻媒体全过程参与,并随时向社会报道,既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又可向社会正面宣传项目实施的安全性,从而起到推进和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2][3]王姝 中国环境群体事件高发年增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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