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7-22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论文摘要:近些年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作为;自视身份特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私废公,偷税逃税,参与贿选,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
论文摘要:近些年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作为;自视身份特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私废公,偷税逃税,参与贿选,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定期进行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就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据《深圳商报》、《中国人大新闻网》、《中国青年报》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深圳罗湖全面推行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浙江宁海县的人大代表对五位宁波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宝应县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选民评议代表”活动、北京东城区247名人大代表在本届任期内全部向选民述职一次。
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并接受评议的制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积极开拓创新,在加强代表工作中采取的新举措。作为新制度,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但所存在的不足也同样不容忽视。下面,我们将从正反两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从正面看,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人大代表监督机制,督促代表认真执行代表职务,不断深化代表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是有利于对代表行为的有效监督。近些年出现了少数人大代表在其位,不谋其政,不思作为;自视身份特殊,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以私废公,偷税逃税,参与贿选,严重损害了人大代表在人民群众中的声誉和威信。因此,有必要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定期进行述职并面对面地接受选民评议,就是对代表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二是有利于密切代表与群众的联系。通过代表述职和选民评议,对代表进行监督,使代表进一步认清了他们与选民间是产生与被产生、选举与被选举、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从而尊重选民,热爱选民,促使代表注重深入基层,听取群众呼声,反映群众疾苦,竭诚为选民服务。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建立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制度后,代表如果没有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并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就没法向群众交待。
三是有利于提高代表工作的整体水平。代表述职和对代表评议活动的普遍开展,改变了过去代表只监督别人,自己无人监督的局面,使代表的精神在述职评议中为之一振,进一步激发代表努力学习,提高素质,自觉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践证明,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代表素质的提高,而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代表素质的提高,对于促进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无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是有利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让群众听取代表的述职并进行评议,把监督代表的权力交还群众,这本身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体验和感受民主的最好实践活动。它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地感受到自身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对于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法制意识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从制度分析的角度来看,这一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动人大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开拓创新,无疑是一件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的事情。现在的问题是,这一制度既然是好制度,它能否持续呢?能否进一步推广呢?如果要推广,或者进一步发展,需要注意什么问题?作为新制度,存在那些不足之处?
1、合法性。这是一种联系代表制度的创新,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将开展这项活动,但由人大常委会组织选民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它至少在目前,还缺乏法律依据。尽管代表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但我们应该知道“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意志,本能地监督人大常委会,这个关系是不能取代和颠倒的。”(见朱宪生著:《管窥代表联系的宏观性,2001年11月5日中国人大新闻网)如何让选民自发地组织起来对代表进行述职评议,因其操作上存在许多困难而在实际中不可行(徐海明著:《关于代表述职的理论思考》,2002年4月14日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网);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监督形式和手段。因此,述职评议这一制度要想得到推广,就需要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进一步探讨。
2、合理性。在实践中,许多代表谈的基本上都是自己如何如何做好本职或本单位的工作,给人的感觉似乎是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听他们作工作报告。对此,代表们认为,一天到晚忙于本职工作,哪有多少时间去履行代表职责。由于我国的人大代表绝大多数是兼职的,要求那些整天奔波于第一线的代表搁下本职工作去干兼职的事情是不现实的。代表在平日里难以履行好代表职责,其责任不在代表自身,而在于兼职性制约了代表作用的有效发挥。
3、公正性。市县级的地方人大代表总数少则120人,多则500人。如何确定代表述职评议对象,成了一件十分严肃且又非常棘手的问题。在一届内,有的代表参加了述职评议,而又的没有参加,这样是不是显得不公平。在我们的代表中,有领导干部、农民、工人、知识分子、解放军、少数民族等,你是评哪个界别,在同一个界别中,你是评哪个人。人大代表有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大家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你选哪一个层次的代表来述职评议。多年来,“官员代表”履行代表职责情况不尽如人意(见朱耀清著:《“官员代表”应率先履职》,人民代表报)。在实际操作中,要组织选民评议“官员代表”,能行吗?代表的职责可分为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有些代表较少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但在大会期间积极地发挥了作用,可选民又看不着、摸不着或者跟本选区选民的利益关系不大,他们如何公正地对待这两方面的工作。
4、可行性。述职评议的代表少,显得不公平,全体代表都进行述职评议的话,各地将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不亚于进行一次换届选举,这将给当地的财政带来负担。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主要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如果把主要精力放在代表的述职评议上,将弱化人大的监督力度。代表述职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是监督就应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但如何操作还值得探讨。通过民主评议将代表履行职责情况确定等次,分别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这个标准怎样制定;对不称职的代表如何进行处理。在目前,为了体现人大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不少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优秀教师由组织安排到各选区去参选(寄选)的,而在联系选民方面做得不够的多数是这部分的代表,如果把他们罢免掉,将会影响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结构。
通过从正反两方面对代表述职评议制度的分析,我们认为,各地人大应慎重使用这一制度,切勿一拥而上,盲目效仿。其次,应致力于完善代表选举和培训制度,如果代表不知道如何依法正确履行其代表职责,那么对其进行述职评议有何意义呢?最后,要为代表提供必要的时间、经费保障,这是代表履职的外部必要客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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