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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下渔业资源管理的创新发展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15所属分类:管理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渔民中介组织参与渔业产权化管理能发挥微观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还能降低政府执行与监督成本;同时,发展渔业中介组织能减少渔业个体之间的交流成本,增强互信,从而降低ITQ交易成本。政府要向渔业中介组织授权,发挥渔业中介组织在政府渔业资源产权

  摘要:渔民中介组织参与渔业产权化管理能发挥微观的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还能降低政府执行与监督成本;同时,发展渔业中介组织能减少渔业个体之间的交流成本,增强互信,从而降低ITQ交易成本。政府要向渔业中介组织授权,发挥渔业中介组织在政府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中的参与作用。

  1.1国际渔业资源管理制度概况1.1国际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类型公共渔业资源的保护一直是世界性难题,渔业资源的保护是渔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世界各国对渔业资源的管理分为投入式管理、产出式管理、技术性管理三种。其中产出式管理是最先进的管理方式,目前西方发达渔业国家普遍采用这种管理方式,产出式管理的实质是渔业资源的产权化管理。

  1.2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概念

  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指明确公共渔业资源可捕总量,使渔业资源由公有产权(即可捕总量)以一定合理形式分配,而成为私有产权(即个人可捕配额),通过对私人可捕配额使用及流通的严格管理,以避免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在公共渔业资源的管理中引入产权思想,并建立了TAC、IQ、ITQ,被认为是人类20世纪最伟大的制度变革之一[1]。

  1.3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制度类型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的主要制度有总允许可捕量制度(TAC)、渔获量个别配额制度(IQ)、渔获量个别可转让配额制度(ITQ)。TAC是根据某种鱼的MSY(最大持续产量)水平,同时考虑社会、经济因素,确定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总允许可捕量,当渔获量累计达到TAC水平时,全面禁止这种鱼的捕捞。当TAC确定后,渔船都想在TAC范围内多捕鱼,容易导致过度投资和捕捞竞争。ITQ和IQ则是在TAC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两种制度避免了TAC的过度投资与捕捞恶性竞争,将TAC分成若干份额,分配给企业、渔民和渔船,最高捕捞量以获得的捕捞配额为限,IQ制度下捕捞配额不可自由转让;ITQ制度下捕捞配额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已实施总允许可捕量制度(TAC),在TAC基础上实施IQ的国家有加拿大、比利时、挪威、爱尔兰、瑞典,实施ITQ的国家有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冰岛。

  2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的制度困境

  2.1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的主要制度目前我国渔业资源管理主要采用投入式管理制度。投入式管理也称间接限制捕捞努力量的管理,即控制捕捞力量的投入,如控制捕捞船只数量或渔船功率等。

  2.2投入式管理制度的优点与缺点这种管理制度的优点是容易操作,执行成本低。

  但其缺点也十分突出,在捕捞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渔船的捕捞强度愈来愈无法控制,这种管理制度日益受到过度捕捞的挑战,近些年,我国近海常见经济鱼类产量急剧下降,部分鱼类资源濒临灭绝,在我国的总捕捞量中,90%左右的渔获物未达到国家可捕标准,在内陆水域中,过度捕捞造成的后果也不容小觑,如黄河鲤鱼已很难捕捉到了,长江水系三峡库区渔获物小型化趋势明显[2]。

  3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在我国遇到的困难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一种对渔业资源的量化管理,需要较精确的渔业资源数据,并对渔业资源的可持续性存有科学性认识。一般来说,TAC作为一种量化的渔业管理措施,是在鱼类种群不复杂、兼捕量少的渔业中比较容易实施。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在我国的实施过程中,由于我国可捕鱼类种类比较复杂,对渔获物种类、数量、规格控制难度将很大、监管成本会很高。渔业可捕配额的确定及交易缺少有效的渔业社会组织化与以渔业资源科研为基础的法制化支持。

  4我国渔业资源管理科学发展的路径选择4.1公共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的原因公共渔业资源具有财产公有性的特点,正是由于这个性质使得其被滥用是必然的,谁都可以开采,没有人会承担资源恶化的全部成本,这就导致“搭便车”和过度开发导致的“公地的悲剧”。在面对公共渔业资源的公众集体中,个人表现出“理性经济人”的趋利理性,公众集体则表现出无克制的过度开采公共资源的非理性。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如下现象:国与国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国内地区与地区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同一地区捕捞单位之间争夺公共渔业资源。为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1999年我国农业部首次提出海洋捕捞量“零增长”战略,但近年来我国近海三大海域渔业资源仍然持续衰退。

  4.2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是有效保护渔业资源的根本措施渔业资源产权公众共有的问题不解决,公众必然会滥用资源,通过对渔业资源公共属性的改造,进行产权认定,变公(公共可捕资源)为私(即个人捕捞配额),这是解决渔业资源问题的一个有效举措。关于产权不清的外部性问题,Pigou最早提出政府通过征税干预,Coase提出通过界定产权从而解决外部性的市场方案,他反对Pigou提出的政府征税方案。

  将产权思想引入渔业资源管理领域,从理论上成功解决了公共渔业资源因产权不明而被公众滥用的问题。1954年,加拿大经济学家Gordon指出,只要将渔业资源作为共有财产而非私人财产,渔业经济无效率和渔业资源过度利用就很难避免[3],渔业资源私人产权的缺位必然导致渔业进入非均衡状态,以至于总渔获努力量过度膨胀。另一位加拿大经济学家Scott明确指出,确立渔业单一所有制,是解决共有品问题之关键。对公共渔业资源的产权认识是解决渔业资源保护问题的重要认识,这种认识代表了从经济学视角认知渔业资源管理的国际主流。

  4.3自主治理视角下建立我国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模式探索在我国建立本土化的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模式的切入点是渔民的组织化发展,即发展渔业中介组织,渔民通过发达的渔业中介组织来实现对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的共同参与,建立渔民共同参与的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模式。对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利用来说,国家控制理论与私人占有的企业理论都不是理想的解决办法,自主治理才是一个成功的解决方案[4]。在公共渔业资源的利用中,在政府有限作用力之外,渔民通过渔业中介组织来协调、监督渔业资源的捕捞额度的分配、流通、生产,从而实现渔民自主治理,这对避免渔业资源过度利用是一个有效的途径。培育和发展渔业中介组织,提高渔民组织化程度,能推动渔民在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中的共同参与,这对弥补“政府失灵”有决定性的补充作用。而完全依靠政府主导、监督渔业资源产权化管理,执行成本与监督成本都会非常高,并且政府并非万能,即使花钱也不一定能达到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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