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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的新条例制度有何变化

发布时间:2015-09-21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在当前有关养老保险管理应用的新技巧有哪些?应该怎样来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呢?有哪些条例是对保险的制约呢?文章选自:《保险研究》,《保险研究》本刊特稿、专题研究、行业观察、产险论坛、寿险专论、保险监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政策性保险、银行保险、

  在当前有关养老保险管理应用的新技巧有哪些?应该怎样来加强对养老保险的发展呢?有哪些条例是对保险的制约呢?文章选自:《保险研究》,《保险研究》本刊特稿、专题研究、行业观察、产险论坛、寿险专论、保险监管、经营管理、资金运用、政策性保险、银行保险、中介专版、 争鸣园地、法律经纬、市场调研、海外视窗、学术动态等。

  摘要:由于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政策,各地参保范围不尽相同。就笔者所在城市,不同的区市参保范围也大不相同,有将公务员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的,还有的仅限于自收自之支事业单位的。而就全国而言,大部分城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只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乡镇聘用制干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其覆盖面小,且统筹层次低。

  关键词:养老保险,管理制度,保险论文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一)发展历程

  现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1955年,成型于1978年。从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实行与企业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起,到90年代初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再到2008年国家再次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走过了一条漫长的发展路程。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仍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纳入国家法律法规,虽历经20余年改革,使其仍处于十分零碎、半原生状态。

  (二)现状

  1.改革缓慢,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促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当前养老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的依据是国务院决定及部门文件,如国发[2005]38号、国发[2008]10号等,缺乏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综合性立法,导致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依据的权威性不足,规范性和严肃性遭到利益群体的挑战。《宪法》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此中有养老“权利”和“社会保险”说,但其条文因其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在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一部立法层次更高、条款更细的综合性立法或能较好地解决此问题。

  2.覆盖面小,社会统筹层次低,社保基金负担沉重

  受事业单位编制体制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等因素的影响,新参加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呈逐年减少趋势,而退休人员却逐年增多。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养老保险基金将出现入不敷出的状况。养老保险“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也将会越来越高,养老保险基金的负担也越来越沉重。其次,目前事业单位参保人员退休后其养老金仍按退休前基本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养老金,并且调资根据退休前职务级别确定。养老金与本人缴费的多少不挂钩,缺乏社会共济性和统筹性,无形中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因此,在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水平较低的情况下,基金负担也会更加沉重。

  3.参保意识淡薄,基金征收困难

  一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的强制力不够,人们对养老保险的强制性和共济性缺乏认识,甚至将其等同于商业保险,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认为退休后都是由财政拿钱养老,没有必要搞养老保险。二是由于目前部分地区经济欠发达,政府部门将有限的财力主要用于建设,而对于属于长期效应的养老保险的缴费重视不够,一拖再拖,不按时足额缴纳,欠费的现象较为突出。但又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督促和处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处于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状况,故此基金征收困难。

  4.缺乏资金营运机制,基金保值增值困难

  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到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政府一直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只能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按同期居民储蓄存款计息,并入基金,只可以用积累资金的一部分购买国家发行的债券。由于缺乏有效的资金营运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物价水平的上升,原有的基金就难以保值甚至逐渐贬值,难以保证基金的长期平衡,不利于维持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与投保人的利益,势必会造成以后基金的缺口加大。

  二、有关对策

  笔者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一)加快立法,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法规是制定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和依据,也是指导和规范养老保险工作的理论和准则。养老保险是一项将统一性和强制性融为一体的制度,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确保养老保险的统一性、强制性和社会性。因此,中央必须加快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诸如《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例》等专门性法规。同时省(市)级主管部门也应尽快出台能够指导本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政策和实施细则,以解决目前养老保险工作在各地区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的现状,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二)建立个人账户,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目前以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以工龄为折扣依据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不与缴费多少挂钩,严重制约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和参保人员的积极性。要改变这种现状,首先必须建立与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相类似的个人账户,随之调整养老金计发办法,以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额度为基数,结合个人账户的积累额确定养老金,养老金的多少与单位及个人缴费多少、缴费年限长短挂钩,以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享受与贡献的联系。个人账户的建立,还将对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人员流动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扩大参保范围,促进事业单位改革

  事业单位的改变现已全面启动。一些事业单位将逐渐与事业费脱钩,以减轻国家负担,有的还将直接改制成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就是打破铁饭碗,推行聘用制,促进人才流动。事业单位改革,带来的人员分流、富余人员的再就业等问题,都与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程度有直接的关系。改革的必然性要求我们将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中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建立和完善政策制度。

  (四)拓宽基金筹集渠道,优化基金的营运方式

  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是困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头等问题。对此,首先应在强化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基础上,改差额征缴为全额征缴,并进一步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养老保险基金,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同时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养老保险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其次在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上将过去的基金制管理转变为资金式运营。因此,我们必须出台基金管理运营的相关政策,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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