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2-21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这篇证券投资研究生论文发表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当生态环境遇到破坏,发生巨灾的频率就会高,这种其中保险充当着重压角色,巨灾保险产品应该如何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可以节省发行的成本同时提高对冲风险的效率。
这篇证券投资研究生论文发表了巨灾风险证券化,当生态环境遇到破坏,发生巨灾的频率就会高,这种其中保险充当着重压角色,巨灾保险产品应该如何将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呢?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可以节省发行的成本同时提高对冲风险的效率。
关键词:证券投资研究生论文, 证券化,巨灾风险
近日,各大影院纷纷上映的灾难电影《不惧风暴》获得了不错的票房。但是影片中灾难过后,面对满目疮痍的小镇,居民要如何进行重建,保险业面临巨额的赔付又该如何应对,在巨灾频发的今天,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现实问题。
在重建过程中,保险业充当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普通民众重建家园通常会依赖于保险金的赔付,通常诸如地震、飓风、洪水等巨灾发生后,会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损失,这时面对索赔的时间和区域上的群发态势,保险公司会面临巨大的现金流压力,甚至会造成超量现金流出直至资金匮乏而破产,这种情况就是保险业所面临的巨灾风险。
面对如此巨大的与不确定性的风险,保险业界的传统方式仍然是再保险的方式以分散风险,但是1992年的美国安德鲁飓风和1994年的美国加州北岭地震,分别给保险业造成了170亿美元和153亿美元的赔付损失,仅仅通过再保险的分散风险的方式是完全不足以满足市场的需求的。于是便出现一种新型的巨灾保险产品,即巨灾保险连接证券,可有效的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一、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定义
“巨灾风险证券化”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1973年,由美国金融学家GoshayMichael和RichardSandor共同发表的论文“AnInquiryintotheFeasibilityofaReinsuranceFuturesMarket”提出,首次对保险衍生产品进行研究。巨灾风险证券化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在美国得到实际运用,并且只是众多金融风险管理(FRM)工具的一种。保险风险证券化是以未来保险期间或再保险期间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为标的,进行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借以转移风险,融通资金。按风险类别划分,保险风险证券化可分为财产证券化和人寿风险证券化。简单的来说,巨灾风险证券化是指利用保险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构造和在资本市场上发行保险连接型证券,使保险市场上的巨灾风险得以分割和标准化,将承保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
二、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发展
在2004年至2005年间美国遭受了多次飓风袭击之后,巨灾证券市场发展尤为迅速。进入21世纪,多重巨灾风险证券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保障多重风险不仅在业务组合和时间上同时实现风险分散的目的,也可以节省发行的成本同时提高对冲风险的效率。这种多重产品的增加也主要是因为再保险市场的费率不断下降和市场容量的增加,同时,如今的消费群体也越来越趋于成熟与稳定。
目前风险证券化在应对巨灾损失方面的主要金融创新工具有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和巨灾互换,这些是比较为大家熟知也是探讨较多的巨灾风险管理创新工具;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与成熟,新的管理工具应运而生,例如,或有资本票据、巨灾权益看跌期权、行业损失担保等等。此外,天气类自然灾害对人们的影响日益显著,市场还产生了天气衍生品与CME飓风指数期货和期权等天气类衍生工具。
三、巨灾风险证?换?的运作机制
对巨灾风险证?换?实际上是对与巨灾风险有关的现金流进行证?换?,即对保费和或有损失进行证?换?。下面以巨灾债券为例介绍风险证券化的运作机制。就巨灾债券的运作机制而言,与其他资产证券化一样,巨灾债券的参与主体由保险公司(发起人)、巨灾债券发行机构(特殊目的实体)、投资者和信托机构组成。若约定的巨灾条件没有被触发,巨灾债券的运作机制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巨灾债券发行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保险公司以保险费的形式向发行机构支付金额,发行机构以此现金流为基础设计债券。债券利率以LIBOR(伦敦同业拆借利率)为基准,再根据信用评级确定一定的风险利差。第二阶段:发行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向投资者发行巨灾债券,同时约定巨灾触发条件。第三阶段:发行机构将获得资金交给资金信托公司投资,用于赔付保险公司的损失或投资者的债券收益。第四阶段:在约定期间内若没有触发巨灾条件,债券发行机构收回信托资金,按照约定偿付投资者本息。
四、总结
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风险管理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与传统再保险相比,巨灾风险证券具有扩大的承保能力、降低信用风险、提高效率和改善投资机会等许多优势。但尽管巨灾保险连接证券相对于传统再保险方法具有多重的优势,但在巨灾债券和应急资本能够真正进入融资领域主流之前,还将需要克服各种挑战,包括结构性缺陷和监管差异,额外的结构性改善也是必要的。
总之,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巨灾保险的一条新的道路。在我国,对巨灾经济损失的补偿实行的是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政府主导的巨灾风险管理模式,但随之而来的是巨大的财政压力。以2008年为例,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在巨灾损失超过1200亿元之后就开始出现承保能力短缺,损失幅度越大,短缺的幅度越大。故而保险业寻找新的融资与转移风险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我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并且缺乏适应巨灾风险证券化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同时保险公司也还未具备在此产品开发方面的条件,因此我国要推行巨灾风险证券化亟待金融市场和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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