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6-15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立足于现有国际外空法对外空活动的规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外空环境开发利用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法制建设的建议,促进外空环境可持续发展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外空活动,外空环境,外层空间法,法律规制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
摘要:立足于现有国际外空法对外空活动的规制,本文针对我国目前外空环境开发利用面临的法律问题,提出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法制建设的建议,促进外空环境可持续发展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外空活动,外空环境,外层空间法,法律规制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外层空间简称外空,亦称太空,是指地球稠密大气层以外的宇宙范围,通常认为其下界距离地面高度约100千米。目前对于外空环境的开发利用问题进行规制的国际性法规主要是国际空间法,这也将对未来很长时间的外空环境开发利用起到约束作用。外空环境开发利用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空间主权、空间资源、空间环境、空间责任、空间军备控制等,这些都与各国的利益和人类的发展息息相关。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我国在大力发展空间技术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空间环境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
一、外空开发利用活动对外空环境的不利影响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的环境开发利用活动由空气空间逐步扩展到外层空间,活动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军事利益的同时,也已经使外空环境遭到了不利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空间碎片
一般将空间碎片称为轨道碎片或者是太空垃圾,指的是宇宙空间中除了正在工作的航天器以外的人造物体,它是外空开发利用活动的产物,也是空间环境的主要污染源。空间碎片会对航天器和航天活动产生严重的影响。空间碎片如果不加以清理,近地轨道就会慢慢的被太空垃圾填满,使得人类利用最频繁的距离近地面2000公里左右的轨道不能更好的发挥其利用的价值。
此外,空间碎片还可能干扰卫星通信和遥感,从而造成各种无法估量的损失,空间碎片如果不能很好的进行回收和处理,空间碎片与航天器相撞的事件将时有发生,而且每一次相撞都会产生更多的空间碎片,这就是所谓的空间碎片“雪崩效应”。总之,空间碎片造成外空环境污染的直接污染,间接会对太空物体、飞机地面人员与财产造成实际损害。
(二)外空核污染
由于航天器对能源消耗的特殊需求,核能已经成为了有效的动力源被应用在航天器上。尽管核动力密封与保护装置措施很成熟,但这并不能排除在航天器飞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放射性物质泄漏的问题,这不仅会对外层空间和其他天体的环境造成破坏,也会对地球环境造成极大的影响。其实,多个航天国家都曾试图将地球上无法有效处理核能废弃物运送到外空进行处理,这一做法显然忽略了外空环境污染问题,如今国家争先恐后“占有”外层空间,该做法显得更加不合时宜,相比于地球环境污染而言,结合外空环境的特殊性,外空环境污染造成的后果可能更加严重。
(三)外空生物污染
人类对外空环境这个可利用空间环境的生物实验活动从未停下探索的脚步,最常见的是在外空中培育新的生物物种,进行植物品种的改良等。另外就是在其他天体上寻找可能存在的生命迹象。一方面能够为人类的发展开拓一个新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可能给地球和外空环境带来新的威胁,外空生物实验成功与否,成功的结果是否处理得当直接影响地球的整个生物圈。
二、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现状
(一)《外空条约》第四条是我国进行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活动的基本国际法依据
《外空条约》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1963年宣言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法律制度,并加以充实和扩大,从而奠定了外层空间法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故被称为“外空宪章”。目前国际社会虽然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外空安全规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外空安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联合国大会1967年通过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及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件》(简称“外空条约”),已经包含了有关太空安全的基本原则。
1999年11月,联合国大会修订《外空条约》,增加了禁止在空间部署任何武器的内容,该条约对防止外层空间军事化、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起到了积极作用。《外空条约》确立了国际空间法的国际法律地位和重要作用。条约第四条:“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携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配置这种武器,也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署此种武器……”明显可以看出,该条约并未禁止在外空发展与部署除核武器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以外的其他武器,也未对“和平目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做出明确的解释。这就为我国进行“非侵略性”的外空开发利用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国际电信公约》的规定为我国发展军用卫星提供了明确的国际法支持
对于如何实现外空非军事化世界各国争议较大,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例如对军用卫星就存在不同的看法。现在军用卫星不仅未受到国际空间法任何明确的限制,反而受到了它的保护,公约第38条规定了军用卫星的登记义务,这是程序性义务。第35条规定包括军用卫星各国不受有害干扰的权利,这是实体性权利。
军用卫星作为用于各种军事目的的人造地球卫星,已经发展成为了国家现代作战指挥系统和战略武器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国为了在外空争相占据一席之地发射自己的军用卫星,在不对其他国家造成影响和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前提下,《国际电信公约》使得各缔约国发射军事卫星拥有了正当化事由,这也为我国研发并使用军用卫星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上的便利。
(三)我国提交的太空军控法律文书为我国发展反卫星武器预留了法律空间
近年来,中俄多次联合向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以下简称“裁谈会”)提交《太空非军事化条约草案》,但其中并未全面禁止反卫星试验,例如,条约未明确禁止在可以在地面进行以反卫星武器为目标的试验和研发,除非上述行为构成条约所禁止的武力威胁。
此外,一国利用各种武器对本国太空物体实施的试验行为,以及一国对他国太空物体实施的不具有敌对性质的试验行为也都不是条约所禁止的情形。外空作为各国和平利用发展的公共空间,禁止在外空研发和生产卫星武器是各国都必须要避免的行为,主张太空发展的非军事化也是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关于提交的太空军控法律文书的若干规定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发展反卫星武器保留了法律空间。
三、我国外空环境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
(一)外空军控现状与外空环境开发利用之间存在矛盾
我国作为联合国调控委员会成员国,一贯主张外空完全非军事化,坚决反对太空军备竞赛,但这一主张却与外空环境开发利用相矛盾。因此,如何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我国太空领域的部分法律文书与国家外空环境开发利用之间的矛盾已经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2006年中俄联合向裁谈会提交了《外空活动透明和建立信任措施与防止在太空部署武器》的工作文件,其规定的外空活动透明和事先通知义务使2007年我国在保密条件下完成的反卫星试验失去了合法性基础,遭到国际社会的严重质疑与批评。中俄两国拟定的条约草案,核心要义还是禁止在外空动用武力,这就是使得我国的相关反卫星等试验可被视为可能违反了自身提案的行动目的,而遭受质疑。
(二)外空军事立法难为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相比于外空军事技术成就,我国的外空军事立法还比较滞后。现有的法律规范仅为《空间物体登记管理办法》《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军品出口管理清单》等。这些制度所涉及的对象只是我国武器出口管控,对于国家外空军事战略、未来军事航天不对及天基综合信息网建设、事实外空军事行动的方针、原则、方式及各军兵种在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活动中的隶属关系等内容均未涉及,难以为国家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提供必要可靠的法律支持。
四、加快我国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允许“非侵略性”的空间环境开发活动
在外空自由利用的原则下,轨道空间的利用仍然奉行先到先得的规律,任何国家将卫星或其他空间物体发射与某一特定的轨道时,在法律上并不承担与他国事先协商的义务。这就会导致多个国家先后在同一运行轨道上放置若干卫星,虽然可能会相互影响并增加相互碰撞的危险,我国仍然可以充分利用该法律规则大力发展我国的航天事业。
从《太空非军事化条约草案》至今也未形成法律文本的事实可以看出,任何外空非军事化的主张都会因为美国坚持“非侵略性”空间环境开发利用而难以付诸实践。随着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的逐步完善及太空武器的加速研究,推进外空环境开发利用已经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必要选择。为避免再次给国家造成负面政治、舆论影响,建议我国对《外空条约》中的“和平目的”也做“非侵略性”解释,并对《太空非军事化条约草案》进行相应修改,这样不仅未违反国际法规定,也便于我国进行外空环境开发利用活动,还可以防止美国无限制地发展太空军事力量。在此基础上,将国际太空军控谈判的重点引向防止太空进一步军事化和阻止太空军备竞赛上,从而实现从削减到逐步消除太空军事化的目的。
(二)构建有利于空间环境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完备的法律体系将对外空环境开发利用起到推动作用,建议在国际法的基础上,构建以《国家外层空间法》为母法,以军事航天法法规、规章为支撑的国家太空军事法体系。
一是国家法律层面,制定《国家外层空间法》,并借鉴《反国家分裂法》的模式,明确我国太空军事战略的基本原则和使用太空军事力量的底线,以此增强军事威慑。
二是在军事法规方面,由中央军委根据《国家外层空间法》,参考美军《联合空间作战刚要》制定《太空军事行动条例》,以此作为我军在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规,明确我军实施联合太空行动原则,各军兵种、各站区在太空军事行动中的隶属关系及行动方式等内容。
三是军事规章方面。联合制定一系列太空军事行动细则,例如《军事航天人员训练细则》《太空武器装备研发使用规定》等。
(三)积极推动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完善与发展
我国政府重视外空安全监管法律制度的源头完善,积极进行外空安全行动,针对外空环境保护与安全维护的主要外空条约也都主动加入,还规定了太空物体登记制度。在国际上,也多次向联合国提交禁止太空武器化的条约草案,奉行外空绝对安全原则。提出“适当、可行的外空透明与信任建设机制对维护外空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随着我国外空利益的不断增大,我们需要更加重视外空环境开发利用的法律支撑。完善相关法律手段来维护和解决外空安全开发利用就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总之,外空的安全利用和平利用原则地位一样,应该被各国同等视之,而且应该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规则来保障实现。国际社会需要制定更加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并建立相应的实施机制。针对目前外空环境开发利用出现的法律问题,我国应该在国际社会上积极倡导制定、完善、实施与外空安全开发利用相关的各种法律规则,积极推动国际外层空间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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