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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10-26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随着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如何保护日渐扩大的中国海外利益提上了中国对外政策的议程。近两年,部分国家地区持续动荡,发达国家纷纷竖起投资壁垒,对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提出严峻挑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中国企业和个人的海外利益,包括

  摘要:随着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如何保护日渐扩大的中国海外利益提上了中国对外政策的议程。近两年,部分国家地区持续动荡,发达国家纷纷竖起投资壁垒,对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提出严峻挑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中国企业和个人的海外利益,包括持续完善领事保护体系、推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等。

新形势下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

  关键词:海外利益;领事保护;海外投资;双边投资协定

  中国海外利益是中国国家利益的海外延伸,是中国国家利益的重要组成。中国海外利益定义为:中国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全球联系产生,在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存在,以国际合约形式为表现的中国国家利益。1中国国家利益在海外直接表现为保护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海外的人身财产安全,合法的商业利益不受侵害等,更深层次地表现为国家战略需求,包括能源、国际制度等方面。随着中国的迅速崛起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中国的海外利益在国家利益中的比重正在急速加大,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急迫性和重要性不言而喻。

  与此同时,海外利益的发生至少关系到两个国家,海外利益持有国和海外利益发生国,这也产生了海外利益保护中最大的难题之一:现有的国际法体系使属地管辖权具备优先地位,利益持有国往往缺少合法权力在利益发生国进行领土管辖权以外的保护。所以,海外利益需要成为一种共赢的利益,能够对利益发生国和国际社会产生正面效应。

  一、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的新形势

  1、中国企业和个人面临海外风险升高

  在“一带一路”的带动下,中国在全球外国直接投资中的影响力不断扩大,流量连续四年占全球份额的10%以上,2019年占10.4%。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居世界第二位,存量世界第三位。2019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1369.1亿美元,流量规模仅次于日本(2266.5亿美元)。到2019年底,中国外国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2万亿美元,仅次于美国(7.7万亿美元)和荷兰(2.6万亿美元)。截至2019年底,中国投资者在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44,000家外国直接投资公司,总资产为7.2万亿美元。从2013年到2019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累计直接投资1173.1亿美元。2

  与此同时,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受到人身及财产威胁的概率急剧升高。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政局持续动荡,不时爆发的武装冲突对中国企业造成重大的人身和财产威胁,针对中国企业和个人的绑架劫持也不断发生。中资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累计合同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89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8个国家名列全球建筑业市场风险前20名。3 2018年,中国外交部共处理约8万起领事保护案件,数量较上年增长1万起。4中国的领事保护工作面临比过往任何时期都更为复杂而艰巨的挑战。

  2、大国竞争再起,中国跨境投资被进一步限制

  随着国际秩序的演进、中国全球经济地位的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投资环境正在恶化。不少发达国家对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大量投资其高新技术、先进设备等战略行业的行为产生担忧,纷纷出台面向外资的审查制度,不但审查的范围扩大,并且审查界限不清、透明度低,对中国的海外投资造成较大影响。例如,欧盟的《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2020年10月11日全面施行,该条例要求成员国对受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实体的投资加强审查,并鼓励审查“国家主导的对外投资项目”。截至2020年2月底,欧盟已有14个成员国(如意大利、西班牙、法国)建立了外资审查制度。

  二、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的发展方向

  1、持续完善领事保护体系,保障本国海外利益

  领事保护是指派遣国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在接受国受到侵害时,领馆或领事官员同当地的有关当局交涉,敦促其对不法行为依法进行公正妥善处理。领馆和领事官员在职责许可的范围内,向国民提供必要的帮助。为了应对持续攀升的海外风险,中国正在打造具备中国特色的领事保护体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由法律支撑、机制建设、风险评估、安全预警、预防宣传和应急处置六大支柱构成,6完善的主要方向包括:

  加快健全法律保障。2018年3月26日,外交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保护与协助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工作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尽快出台专门立法。让领事保护有法可依,可以落实领事保护中各相关方的责任,切实维护海外中国公民和机构的正当权益。

  丰富信息发布渠道。《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关注安全提醒、加强安全防范的相关义务。为了信息传达到位,官方方面,外交部开通了中国领事服务网、12308微信版、“领事之声”微博等平台,及时发布各项安全提醒和注意事项。非官方方面,《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及旅游经营者有进行安全提醒的义务,通过出行前告知等适当方式,提醒游客旅游目的地国家存在的安全风险。多层面的信息发布形成覆盖更全面的预防性领保机制。

  多元化领事保护的主体。中国企业、公民在海外数量持续上升,与之相对的是中国外交部门的人手有限,应当充分利用民间资源来分担领事保护压力,未来领事保护将会有更多元的主体参与其中。例如,“领保联络员”制度已经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广泛开展,领保联络员来自领区当地,协助使领馆获取中国公民在当地发生的包括遇难、受伤、受困等信息,代表使领馆进行看望、慰问等活动,并与当地有关机构部门联络、协助使领馆安排领事探视等。

  2、推动双边投资协定的更新,保障双边海外利益

  外资审查制度的模糊不清,会对正常的海外投资活动造成阻碍,不但损害资本输出国的利益,也不利于资本输入国的获得投资加快发展,而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有效措施。双边投资协定本来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其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与资本输入国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协定,重点对外国投资者待遇标准,投资项目及内容,政治风险保证,代位求偿权,投资争议处理程序进行规定。而中国即是资本输出大国,同时也是资本输入大国,双边投资协定保障的是双方在彼此领土上海外投资的利益,中国应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与各国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达成更适用于当前形势的双边投资协定。

  以中欧双边投资协定为例,2020年9月14日,中欧领导人确认加快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实现年内完成谈判的目标,这是中欧双边经贸关系中最重要的事项之一。该谈判于2013年11月在第16次中欧峰会时正式启动,截止2020年9月,双方已经进行了30多轮谈判。这项双边投资协定一旦达成,将成为中国的签署内容最为详细和范围最为全面的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提供了统一法律框架,也使欧盟企业在中国享受更加自由化的市场准入。对于海外投资审查,该协定中虽然有国家安全例外条款,但对于被审查的主体而言,可以申请仲裁,要求仲裁庭审查东道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善意原则。如此,东道国的审查权限将被一定程度的限制,有效防止合理的海外投资被含糊的理由拒之门外。7国际经贸关系正面临重大变革,中欧双边投资协定的达成将会在很多方面影响现有投资规则,对中国与其他国家更新双边投资协定有很强的推动作用。——论文作者:王晓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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