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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无所依: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多重逻辑及其治理

发布时间:2021-07-20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缺位形成巨大反差。平台企业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制新型雇佣关系的法律滞后、从业者职业风险担责主体模糊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权益表达渠道等因素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从业者劳动权益保

  摘要: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和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缺位形成巨大反差。平台企业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规制新型雇佣关系的法律滞后、从业者职业风险担责主体模糊以及缺乏制度化的权益表达渠道等因素不同程度地损害了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背后是政府对新业态的包容态度、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和原子化从业者就业的现实需求,多元主体的理性选择相互作用,导致从业者劳动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政府应主导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努力实现灵活性和保障性的平衡,平台企业和从业者自身也要扮演好各自在承担社会责任、强化维权意识与能力方面的角色,从而形成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合力。

“劳”无所依:平台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多重逻辑及其治理

  关键词:平台经济;劳动权益;权益保障;政府主导;平台企业;平台从业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

  一、从现象到问题:陡增的职业风险与缺位的劳动权益保障

  伴随新一轮科技革命、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运用,依托平台开展经济活动愈发常见。平台经济是基于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多元化需求为核心,全面整合产业链、融合价值链以及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①。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19年全国“三新”经济②增加值为161927亿元,相当于GDP的比重为16.3%。“三新”经济在三大产业中均有分布,其中第三产业比重最高,相当于GDP的比重为8.6%③。在“互联网+”作为我国国家战略的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被视为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代表,围绕平台经济的经济生态系统也被视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就业形式和形态发生深刻变迁,灵活就业越来越成为重要的就业渠道和形式之一。新业态从业人员是以一种灵活、弹性或自我雇佣的就业形式存在,特别是快递、外卖和网约车等行业聚集了大量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1)》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共享经济服务提供者人数达到8400万人,同比增长约7.7%,其中,平台企业员工数为631万人,同比增长约1.3%④。美团发布的报告显示,2020年上半年,美团平台上的有单骑手数达到295.2万人,同比增长16.4%,其中,来自国家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新增骑手近8万人⑤。《2020饿了么蓝骑士调研报告》显示,超过一半的骑手拥有第二职业,26%的骑手同时是小微创业者,4%的骑手兼职自媒体博主,此外,“饿了么蜂鸟即配”为国家级贫困县提供近30万骑手就业岗位⑥。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繁荣在增加就业、提高劳动者收入、助力脱贫、推动性别平等进程以及产业升级和拓展消费市场等层面都具有重要意义,然而,与平台经济的繁荣伴随的却是平台经济从业者(以下简称“从业者”)在劳动供给过程中所面临的陡增职业风险。2017年上半年,上海平均每2.5天就有1名外卖骑手伤亡。2018年,成都交警7个月间查处骑手违法近万次,事故196件,伤亡155人次,平均每天就有1名骑手因违法伤亡⑦。

  南京交警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年下半年,平均每天有25名外卖骑手因交通违法被查⑧。这些数据足以帮助我们认识到从业者工作环境的危险性,但遭遇意外事故后从业者面临的维权处境更加艰难。2020年末,饿了么一位骑手在送餐途中意外猝死,平台企业工作人员对此表示:死者与平台企业并非雇佣关系,只能给2000元的人道主义费用,其他的以保险公司理赔为主。经过舆论发酵,最终事件以平台企业支付死者家属60万元抚恤金告终⑨。这一事件将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问题再次推上风口浪尖,尽管近年来该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焦点,但却始终未能得到有效解决。上述事件只是近年来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从业者索赔困境的一个缩影,聚光灯没有关注到的地方同样存在从业者索赔无门的难题。

  可以发现,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困难与平台经济的蓬勃发展形成巨大反差,其原因在于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之间未能确定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2020年5月~10月,笔者团队曾开展面向广东、浙江和贵州三省成年居民(共计12886位受访者)的人民美好生活态度调查。在问及“对于从业者(如外卖小哥、网约车司机等)的权益保障,您觉得最需要哪些支持”时,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由平台企业提供相关商业保险(如意外险)”三个选项的受访者比例,分别为65.5%、60%和69.1%,这也反映出社会公众对从业者缺乏完善的劳动权益保障体系的认知。

  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崛起深刻重构了中国的劳动实践和劳动关系,围绕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也引发了学术界的争论。支持两者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认为平台企业从业者从属于平台企业⑩,平台经济并未改变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本质瑏瑡,虽然平台经济下用工的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但是雇佣关系仍然是基本的用工形式瑏瑢,平台经济中的激励机制、工作时长和报酬发放等特征都符合传统劳动关系的范畴瑏瑣。反对的观点则认为不应当认定基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劳务属于劳动关系,同时应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做动态调整,防止劳动关系的泛化瑏瑤。折中的思路认为,传统的“自雇-雇员”二元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用于当今的经济生活瑏瑥,由于平台经济下用工关系存在复杂性,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劳动关系的存在与否,将实务中发生的争议交由司法部门结合个案“自由裁量”瑏瑦。在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下,劳动关系意味着劳动权益保障,所以研究争论的本质其实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要实现劳动权益保障,固然需要根据平台经济用工的特点对现行的劳动法规体系作出相应的调整,但是也需要理解造成劳动者权益保障缺位的根源或者说逻辑是什么。换言之,为什么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不能及时实现保障?聚焦于劳动关系的分析主要关注平台企业对成本节省的控制导致的“去劳动关系化”的追求,即从业者不作为平台企业的雇员,使得劳动过程不具有从属性的一种新型劳资结合方式,而这种劳资结合方式和现行的劳动关系法规不适应。实际上,政府、平台企业以及从业者自身都不同程度作用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这一现实。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问题是政府、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三类主体“共谋”的结果:每一个主体都明白自己行为的可能后果,但依旧基于理性人的立场作出符合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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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索灵活就业模式下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已成为我国社会治理的重要议题,保障好从业者的劳动权益,界定好平台企业和从业者之间的关系是基础性问题。尽管既有研究基于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乏这一事实,提出了从不同角度强化权益保障的政策建议,但却未能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具体表现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使得政策建议的供给缺乏足够的针对性。强调劳动关系模糊的观点固然是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主要因素,但是劳动关系为何难以认定?是否仅仅是政府或者企业的责任?劳动者自身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上述问题都需要予以回答。本文主要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和快递配送员三类群体为研究对象,在梳理当前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具体表现的基础上,分析其劳动权益保障缺位中的政府、企业和从业者逻辑,进而提出在灵活性和保障性之间探索中国特色的灵活保障制度,在对比不同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强调加快建立职业伤害制度是更为可取的政策方案。

  二、“劳”无所依: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表现

  以外卖骑手、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从业者通常处在危险系数较高的工作环境中,应然的状态是,这些具有较高保护需求的从业者应有健全的保障体系来保护其生命权和健康权,然而,平台企业利用面向新型雇佣关系法规缺位的缝隙,通过模糊劳动关系巧妙规避从业者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从业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职业风险时也难以明晰担责的主体,有时不得不通过非制度化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

  (一)平台企业巧妙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

  平台企业通过模糊用工关系以避免和从业者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从而规避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这是从业者劳动权益保障缺位的直接体现。在平台经济中,从业者和平台企业签订的书面合同多种多样,如承揽合同、合作合同和劳务合同,甚至还有承包合同,但上述的合同类型和劳动合同有着本质的区别,从业者往往会以为签的合同就属于劳动合同。实际上,由于平台企业“去劳动关系化”的追求,往往通过外包、代理和加盟等方式将相对稳定的标准劳动关系转化为非标准的劳动关系,或者使用经济合作关系和劳务关系等障眼法刻意规避劳动关系、以契约自由之名规避雇主责任以及使部分劳动者遭遇“有劳动关系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缺失等困境瑏瑧。

  在外卖行业中,骑手通常分为专送和众包两种类型:专送骑手通常会和代理商而不是平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但他们可以得到代理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众包骑手的灵活性更高,可以在多个平台企业同时注册,但通常没有任何平台企业或代理商会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如蜂鸟众包用户协议中明确表明:您与蜂鸟众包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蜂鸟众包可能会基于您的优秀服务质量或者其他优秀的表现向您发放相关的资金奖励,但该种资金的奖励不属于薪资,不等同于认可了与蜂鸟众包的劳动/雇佣关系瑏瑨。在网约车领域,平台企业将网约车司机称为自雇者,宣称平台企业和司机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司机并不是平台企业的员工,借此来回避雇主的相关责任。

  在平台经济中,平台企业、从业者和代理商等多元主体之间的责任和权利关系复杂且模糊,传统用工模式下的稳定雇佣关系在平台经济的场景中被动摇。在灵活和弹性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资本主义”瑏瑩大行其道,平台企业将从业者界定为自雇者或合作对象,由此得以摆脱和劳动关系捆绑的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负担。平台企业不与骑手、快递员和网约车司机等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发展中的常态,附着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工伤保障、最低工资保障等责任被平台企业巧妙规避。

  (二)面向新型雇佣关系的法律缺位

  我国现行劳动法体系的一大特点是将社会保险和劳动关系“捆绑”,换言之,如果劳方和资方签订劳动合同就等于确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企业就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应享有社会保险权益,但其适用对象仅限于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这种捆绑关系的根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然而20世纪90年代劳动立法改革的定位是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措施,其目的是减少国企改革的阻力而不是保护市场转型过程中出现的农民工群体,这就决定了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试图对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逃避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进行规制,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但是并没有动摇基于劳动关系才能享有合法的劳动权益这一条根本原则,且由于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因此该法并未带来劳动关系的稳定。

  可以发现,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没有解决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捆绑关系,劳动立法缺乏灵活性,没有为灵活就业人员的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201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进行了详细规定,但其缴费主体均为“职工”,即建立在传统雇佣关系基础上的劳动者,这再次表明了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特色是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完全“捆绑”瑐瑠。

  平台经济的出现和繁荣使得灵活就业的人员数量空前增加,而现行劳动法的基本框架却依然维持着传统的二分法:有劳动关系才有社会保险,没有劳动关系就无法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这里似乎出现了一个悖论:一方面是先进的劳动立法和完备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另一方面是缺乏面向大量从业者的法律保护。由于平台企业的用工方式较为特殊,从业者大多通过平台企业自主接单承接工作任务,他们与平台企业的关系有别于传统的“企业+雇员”模式,导致从业者难以纳入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范围。目前尚未看到现行劳动法框架松动的迹象,这意味着从业者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继续面临无法可依的问题。

  (三)从业者职业风险担责主体模糊

  从业者在遭遇职业风险时的担责主体模糊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种是事故发生后自己作为受害主体寻求劳动权益保护的场景,另一种是从业者作为造成事故的可能责任人对其他受害主体负责的过程中依法应该享有的权利保障。

  平台经济涉及的利益主体通常包括平台企业、代理商、保险公司和劳动者,在这样的场景中,传统雇佣关系中清晰的合约逻辑和利益主体的角色定位均趋于模糊化,平台企业尽管对从业者施加不同程度的劳动控制,但是却将自己的角色界定为信息服务商,尽力避免和从业者建立正式的雇佣关系,用工方倾向于以弹性用工之名推脱雇主责任瑐瑡。

  当发生事故时,从业者尤其是在平台经济中从事兼职工作类型的从业者,通常会面临索赔困难的问题,其根源在于事故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一方面,与从业者产生用工关系的可能是平台企业之下的代理商,其劳动报酬由代理商予以支付;另一方面,从业者又接受平台企业提供的信息服务,工作过程受到平台企业的管理和控制。由于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和劳动关系的模糊化,当从业者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遭遇意外时,从业者往往会面临责任主体模糊的情景。作为从业者的管理方、使用方和受益方的平台企业、代理商等主体往往拒绝承认从业者是在执行平台企业或者代理商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从业者在遭遇事故时谁应该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往往难以确定。

  基于当前法律对从业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模糊性,一般平台企业都会给从业者购买商业保险,例如美团外卖在其APP的骑手招募报名快速通道中写道:众包骑手每天接单后将享受高保额意外保险保障。尽管平台企业给从业者购买了商业保险,从而合理地将雇主可能承担的责任转嫁给其他主体,但无论是在从业者自身遭遇伤害依法应该获得赔偿或是作为责任主体对第三人造成伤害应该依法负担的赔偿场景中,商业保险公司会竭力将责任推诿给平台企业、代理商或者从业者,争取在商业险的范围内免赔或者少赔。网约车平台也宣称自己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的服务平台企业,其整合供需信息,由乘客通过网络平台发出预约车辆的指令,由此界定平台企业和司机之间是合作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拒绝承认平台企业在司机遭遇的意外中存在过错,主张平台企业不应该承担事故中的责任。

  (四)非制度化渠道的权益诉求表达

  制度化的沟通协商机制是从业者表达权益诉求的基本渠道,它可以有效照顾各方利益,同时释放冲突的破坏性动能瑐瑢。然而,当制度化的诉求表达方式缺失或者不够通畅的情况下,从业者就会采取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如罢工、集会抗议等集体性行动。

  尽管少有公开的资料,但是有学者通过案例研究的方法搜集了2017年~2018年中国的87起与从业者相关的罢工和抗议事件瑐瑣。在这些集体性行动中,由不同外卖平台的骑手组成的抗议群体不仅拒绝继续工作,还广泛使用横幅和标语来表达对雇主或平台企业的反对意见,抗议者表达的主要诉求包括:对从业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的伤亡补偿、要求雇主根据劳动法和合同支付相应的薪水以及反对平台企业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和平台规则等。

  这些集体性抗争行动反映出在平台经济中,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之间合同的合法性、平台经济中劳资关系剥削的本质和平台企业的道德问题。从业者之所以选择通过非制度化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权益诉求,原因在于从业者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但是自己并不拥有劳动合同,因此也不认为自己可以去寻求法院或者劳动部门的帮助。由于平台企业的强势地位,当从业者就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和平台企业进行沟通时,平台企业的回应要么不及时,要么就是没有价值,甚至是不予以回复,因此,从业者转而选择通过罢工、抗议等非制度化的方式来发出声音,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常组织者会在线上率先进行集体性行动的动员,当抗议者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的时候,组织者就会将抗议转移到线下并借助社交媒体扩大罢工和抗议的范围,动员更多的人员参与进来。从业者希望通过非制度化表达的方式给平台企业施压,从而获得来自平台企业的有意义的回应。——论文作者:岳经纶1,2刘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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