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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论文浅谈当下地方税务发展管理的新制度模式

发布时间:2014-10-25所属分类:经济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

  摘要:尽管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逐步相应的扩大,利益的独立性获得提高,但这一格局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改变。作为代理人,地方政府要受到*政府的约束,这种约束体现在,第一,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政府的整体性安排的约束,即地方可支配的收入受到财政管理体制的约束;地方政府筹措收入的制度受*政府约束,地方收入制度是由*政府提供的制度选择集组成的,地方政府基本上无权制定新的制度规则。

  随着*政府将财权和相应的事权下放给地方政府的同时,而地方政府的职能并未获得实质性的调整,这样地方政府实质上就相当于一个范围缩小的权力中心,它在职能和职责上与*政府是重构的。由于收费制度比较简便和运作成本低,能及时为地方政府筹集发展某些项目的经费需要,最为根本的在于收费可以不受*政府上缴收入的约束,从而保持收入在地方政府的控制之中。一旦一个地方政府或一个部门使用了收费制度,它就会很快被其他的地方政府或部门迅速学习和模仿,而很快推演开来。同时,收费制度在部门利益和地方官员个人利益的驱动下,就会逐步成为他们“寻租”的最为合法化的渠道。这也会推动收费制度的进一步强化。

  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路径依赖特征对地方税制改革的决定性影响。选择财政制度改革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突破口,这是由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内在决定的。然而,在改革的初期,向何种制度改革,即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对于治国者来说,可能是不确定的。为了维护改革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治国者选择“试错法”,也就是“摸着石头过河”,通过在实践中摸索出未来制度框架。因而,就决定了治国者从它最为熟悉的地方开始,这就是治国者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积累的调动微观经济主体积极性的经验——通过权力下放来调动微观主体的积极性,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这一改革构成了中国20年财政体制改革的主导。从财政管理体制来看,主要表现为通过不断调整地方的收入基数和上缴的比例来调动地方政府理财的积极性,并由*政府把握最后的决定权。无论是1980年的以承包制度为核心的“分灶吃饭”体制,还是1994年的分税制框架,都体现出*政府对收支的决定权和调整权。这种决定权和调整权对于*政府而言,可以通过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税种的调整而获得在财政收入分配份额中的绝对优势,也就是说,在于不确定性、技术因素等作用下,当*政府在收入的份额下降的时候,它可以通过调整而重新获得这种优势。这是因为*政府作为改革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在整个杜会经济的转型还没有完成之前,通过对地方收入和支出基数或增收的上缴比例的调整,保障*政府对收入的整体控制,是实现经济体制改革的平稳顺利推道和经济发展的整体性要求的根本保证。从改革后财政收入的实际情况来看,自从放权让利的改革推行以来,*本级组织的财政收入的比重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收入严重依赖于地方上解,而财政承包制所体现出的累退性,使得国家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为了改变这一现状,提高*政府的财力,通过1994年的改革,使*财政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获得大幅度的提高。但是从1996年起地方组织的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大于*政府收入的比例,已经出现地方财政收入比例大于*财政收入比例,如果照此势头发展下去,*本级的财力下降,而影响到改革的进一步推行时,新一轮的调整就势在必行,这种调整包括对地方税种的调整和地方收入的基数或者增收的比例的调整。因此,在经济转型完成之前,在*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集权和分权,没有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而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的情形下,*政府的最后决定权将会加强和强化。由于地方税制是*政府授予地方政府使用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制度安排,因此,地方税制改革必然要反映出*政府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从而使得具有收入最大化动机的地方政府,就有着隐瞒收入的真实水平,并倾向于将财力和物力集中在地方政府可以支配和控制的强烈动机。

  然而,收费制度一经在地方政府的运用,并经过上级政府的默认,它就有一种自我强化的倾向,这种自我强化的倾向是由地方政府的性质决定的。地方政府作为代理人,其目标函数与作为委托人的*政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政府是由*治国者所控制的,其目标函数是维持其治理国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而由地方官员控制的地方政府,其目标函数是地方官员的晋级、名誉、声望以及其他的私人利益。这样,地方官员的个人利益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可能一致或者相容,也可能不一致。地方官员通过发展地方经济而获得上级的提拔,这是相一致的地方,而发展地方经济就要求有强大的收入来支持;地方官员通过预算支出追求个人的其他私利,如津贴、住房、豪华的办公用品等,这是不一致的地方。无论是一致,还是不一致,都有着追求收入的动机。

  以放权让利为基本特征的第一阶段的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适应性效率已经递减,这是由于制度收益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所决定的。因此,新一轮的制度创新工作就迫在眉睫,作为一种财政主导型的经济体制,财政税收制度的制度创新工作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实现的根本性的制度创新问题。值此*政府提出构建公共财政框架之际,为中国财政税收制度创新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在新一轮的制度创新过程中,要强调地方政府在国家岁入制度创新中的作用,要赋予地方政府有一定的创造新的制度规则的自主权。因为,首先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它同样是新岁入制度的要求者,其次,地方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在经济体制改革中所起到的制度创新作用(杨瑞龙,1998;张杰,1998;黄少安,1999)。地方政府同各级微观主体之间有着更为直接的联系。因而有着更广泛的制度创新信息,从而使得地方政府制订的收入制度规则有着直接的现实性和针对性。从中国制度创新活动的主体来看,它是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因而,地方政府对国家岁入制度的创新活动同样应该构成中国制度创新的一个内在组成部分而予以确认。

  当然,要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收入制度创新自主权,必须以地方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为前提。更进一步,是要根据各级政府提供服务的层次性和受益范围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来确定各级政府的财权,并将各级政府的这种基本关系通过法律框架规范起来,这样,一方面,形成对各级政府的外在约束,而不至于产生单纯追求收入而不顾经济发展的效率等问题,另一方面,有助于*和地方之间的各种权责关系,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格局,打破*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强化调整与反调整的路径依赖关系,从而也有利于各级政府发挥各自的职能。不仅如此,通过对各级政府事权的范围来确定财权,同样也有利于打破现行各级政府因职能不分而产生的对收入制度的路径依赖,从而使得在国家岁入的重构过程中,发挥出税收制度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以调节社会公平、调控宏观经济稳定运行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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