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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教育论文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

发布时间:2016-07-01所属分类:教育论文浏览:1

摘 要: 这篇教育论文发表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中小学教师应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呢?这种权利是对违规行为的执裁,鞥狗促进学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帮助学校维护教学秩序,所以是有一定存在的必要性的,所以在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这篇教育论文发表了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必要性,中小学教师应不应该拥有惩戒权呢?这种权利是对违规行为的执裁,鞥狗促进学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帮助学校维护教学秩序,所以是有一定存在的必要性的,所以在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给予保护。

教育论文

  关键词:发表教育论文,惩戒权

  1 惩戒及相关概念分析

  北京师范大学劳凯声教授认为,惩戒是通过对不规范行为施予否定性制裁,从而避免此行为再次发生,进而促进合范行为的产生与巩固。否定性制裁主要指通过给学生身心施以某种影响,使其感到羞耻或痛苦,激发其悔改意识,最终达到矫正的目的。在教育领域中,惩戒权有三个特点,其一,必须是学生违反规定的错误行为的后果,其二,必须对违规的学生施以某种痛苦,其三,必须以教育学生,让其悔改为目的。因此,教育领域的惩戒应该是教师依据校规校纪,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否定性制裁,让学生认识到错误并产生内疚情绪,避免其行为再次发生,从而促进学生发展的一种教育方式。

  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从词源上看,"戒"有防备、戒除、警告、禁止等含义,"罚"可解释为处罚,组成口罚、体罚、罚站之类的词;从实施过程来看,惩戒是的过程包括教师对学生的否定性制裁,也包括学生规范行为的养成,是双向的,而惩罚主要是教师单方面对学生进行制裁,而对该行为在学生身上所达到的效果极少关注。因此,惩戒与惩罚是有区别的,惩戒符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环境下倡导的教育制裁的实质目的。

  惩戒与体罚、变相体罚是有较大区别的。体罚主要是用有损身体健康与侮辱人格的方式来惩罚学生,例如罚站、罚跑步、罚跪、打手心、拧耳朵等;变相体罚是使学生心理受到折磨、额外增加劳动负担以及剥夺学生某种权利的惩罚,如罚写作业、罚劳动、语言侮辱等,虽肉体没有受损,但产生的后果与体罚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2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存在的必要性

  (一)促进学生发展

  惩戒是通过外力作用,对学生不良的思想、行为、习惯进行抑制,有教育和警戒功能。首先,惩戒可以培养学生良好的品德,良好的品德主要涵盖责任意识、集体意识、民主意识。责任意识不是先天就有的,是在社会角色中不断形成的,教师通过对学生不合范行为的惩戒,让学生意识到角色要求,并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这个过程中,对培养学生的责任感有重要意义;集体意识是倡导团队精神时代的必要品质,个别学生违反纪律时往往会影响集体目标的实现,同时给其他学生带来不良影响,在接受惩戒的过程中,能帮助学生树立集体意识; 教师在实施惩戒的时候,除了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进行外,还可以广泛征求意见,培养学生良好的民主意识。

  (二)维护教学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种种教育现象显示,教师履行教育职责,离不开惩戒。中小学基本上都是未成年的学生,模仿性较强,明辨是非能力较差,没有形成稳定的价值观,教师若对违规学生不管不理,放弃惩戒权,就使学生丧失了做错事后的羞耻感,让其他同学也失去了对规章制度的敬畏之心,争相模仿,造成不可挽回后果。在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只关注成绩好的学生,对于成绩差的学生放任不管,结果班级逐渐成为一盘散沙,教学秩序混乱,失去了向心力与凝聚力,就连原本品德与成绩较好的学生也会受到影响。

  (三)促进社会进步

  中小学承载着传承人类文明、提高公民素质的历史使命,以其特有的方式引领者社会的发展。当前的中小学教育受西方教育理念的影响,在教育方法上,过多采用奖赏教育,而惩戒教育却较少采用;教育内容上,反映真善美等较为理想化的内容偏多,而反映假恶丑的现实性内容较少。教育本身就是生活,学校自身也是一个较小的社会,因此学校应该反映真实的社会生活,社会上触犯国家法律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学校中,学生的错误行为也必须受到教师的惩戒,必须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承担相应后果。如果当前中小学在校园中,形成有错必惩的风气,那么未来社会违法犯罪的行为将会越来越少。从这点来看,教师行使惩戒权对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有积极作用。

  (四)顺应国际教育大发展的需求

  古今中外,都有尊师的理念,也都有对惩戒的认同。尤其是古代,我国有"?楚二物,以收其威"、"教挞不可废于家"等论述,西方洛克、赫尔巴特都认为在教育过程中需要保留适度的体罚,也有谚语"Spare the rod and spoil the child(空置了棍棒,宠坏了孩子)"。随着人权论的发展,体罚在各国被禁止,但对于教师拥有的惩戒权在法律上进行了保护,如日本、英国等法律上都明确规定教师拥有惩戒学生的权利。我国应顺应国家教育大发展的需求,将教育惩戒相关内容纳入法制轨道,发挥作用。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教学过程中,学生违规行为及时指出并进行批评、矫正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对于体罚与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必须严厉禁止。总之,教师惩戒权的使用,必须得到社会和家庭的认可,需要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与法规作为依据,从法律上对教师的惩戒权与学生的受教育权予以保护。

  推荐期刊:《重庆高教研究》(刊号:CN50-1028/G4)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新出审字[2012]1007号),重庆市教委主管,由重庆市高等教育学会和重庆文理学院共同主办的高等教育学术刊物。刊物“立足重庆,面向西部,辐射全国”,力求在质量、特色和服务方面有所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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