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21所属分类:科技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近年来,云南省陆良县在创新制度机制、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建立三方共管信息平台、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促进人矿地和谐发展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在矿山生态修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认真研究解决。陆良矿山修复实践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化矿山生
近年来,云南省陆良县在创新制度机制、减轻矿山企业负担、建立三方共管信息平台、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促进人矿地和谐发展等方面做了积极探索,在矿山生态修复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须认真研究解决。陆良矿山修复实践成立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化矿山生态环境源头保护。2017年,陆良县成立了由县长为主任,自然资源、交通、水利、旅游、建设等部门负责人及乡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
主要负责制定全县矿产资源发展总体规划,实行“一票否决制”对需办理矿业权相关登记手续的矿山联勘联审。从矿山设立源头上严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实行“二合一”编制方案。2014年,陆良县探索实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制,较全国提前2年实行合并编制。同时,县里取消了编制方案的资质限制,明确矿业权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合并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以采矿权为单位进行编制,减少了管理环节,减轻了矿山企业负担。建立三方共管信息平台。2014年,陆良县开始使用土地复垦方案实施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可以查询复垦项目和费用信息及报表,对操作人员提交的费用支取、费用转移和协议终止申请进行审批,实现了土地复垦费用监管信息化,优化土地复垦费缴纳流程。陆良县国土资源局还在银行开设土地复垦费专户,专门用于不能及时开户的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土地复垦预存费用。
压实三方管治责任。陆良县明确县国土资源局地质环境科、耕地保护科为实施矿山生态修复监管的专门机构,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监管、验收等工作。组织土地复垦义务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银行陆良支行三方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三方监管协议》,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履行相关责任。凡未按规定编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矿山,不予进行采矿权延续、变更等审批。
引导和要求矿山实行边开采边治理的治理恢复方式,矿山开采结束,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紧跟完成,减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后遗症。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陆良县结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修复。
2009年以来,共实施5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目前完成拆旧区复垦1780亩,其中复垦为农用地面积752亩,复垦为耕地661亩;同时争取财政资金实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陆良县小百户镇天花洗铁矿场进行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总面积400亩,植树造林2.5万余株,复垦为耕地300亩;对已关闭的陆良县马街镇红兴砂场进行了地质环境整治,植树造林9亩。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土地复垦费用监管手段偏软。
一是年检制度名存实亡。采矿权年检制度本是约束土地复垦义务人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的重要顶层设计。但目前往往不能通过年检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土地复垦义务人违约频发。二是管理内部联动机制有待完善。三是以查促管力度不够。对于未依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未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行为,没有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作用。对过期矿业权的注销不够严格,矿业权登记的权威性未彰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监管难。
根据《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由矿山企业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并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此项政策在实践中约束力不强,需要配套强有力的财务管理措施方能奏效。“部门使用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的行政征收依据还未落到具体收费文件上。方案备案遭遇“击鼓传花”尴尬。
目前是先审查后备案,按云南省规定,公示期满后,矿山企业应在30日内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承担备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这种先审查后缴费、备案的方式,导致有的矿山企业不缴费不备案,办证流程停滞于备案阶段。相关建议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和社会稳定。一是探索建立矿山临时用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制定矿山临时用地补偿方案,明确矿山土地平整复垦后土地面积减少的补偿方式和标准,由矿山企业按标准预存临时用地补偿款。二是改进土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督。邀请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参与土地复垦工程监督,做到边复垦、边检查、边整改。严格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一是坚决维护矿业权登记的权威。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指导好矿业权人延续登记工作,对逾期的矿业权,期满尚未延续登记的,必须坚决吊销。二是改革方案审查备案制度。实行先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费用,后审查、备案的制度,结合机构改革,深化部门重构后原各系统工作融合,充分发挥自然资源系统国土综合整治、矿山生态修复等事业单位技术支撑作用。三是严明政企矿山生态修复责任。矿山企业负责对属于矿山企业职责的矿山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验收合格书为采矿许可证注销的要件,严把采矿许可证注销关。严格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监管。一是建立内部联动约束机制。
对未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的采矿权人,实行黑名单管理。二是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加大对不履行土地复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采矿权人依约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三是依法征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费用。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向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等部门申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确保行政收费有理有据。四是加强财务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确保账实相符、专款专用。实行生态修复费用失信惩戒。目前云南省已经搭建政矿银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平台,可进一步升级系统,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将未落实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的情况,及时并入失信联合惩戒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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