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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力改革的趋势电力论文免费下载

发布时间:2014-03-27所属分类:科技论文浏览:1

摘 要: 一、高度垄断的电力体制已到了非彻底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撤销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在实行政企分开、推动电业进入市场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根本上讲,完全没有触及集发。输、配、调于一身的电力垄断体制。受产生于垄断体制基础上的习惯思维和利益机制

  一、高度垄断的电力体制已到了非彻底改革不可的时候了

  撤销电力部,成立国家电力公司,在实行政企分开、推动电业进入市场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从根本上讲,完全没有触及集发。输、配、调于一身的电力垄断体制。受产生于垄断体制基础上的习惯思维和利益机制的驱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一家办电到多家办电,中央电力企业始终坚持一家独占市场,实施从直属发电厂、输电网、配电网一直到城乡居民用户灯头的独家经营,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电力管理体制,是由过去政企不分的“政府垄断”变成了现在以企代政的超经济“企业垄断”,变成了纵向“条条专政”、横向“以企代政”、区间“划省为牢”的纵横向一体化垄断和区域垄断。在这种体制下,面对独立发电企业、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和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中央电力企业的输配电单位,不但不要地方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有效监控,反而出现了“企业指挥地方政府”的严重现象。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严重危害,突出表现为:

  1.以企代政的电业垄断体制,取消市场竞争,限制其他市场主体进入,障碍市场功能发挥,形成市场壁垒,阻碍资源优化配置。这是导致国家电业与地方政府、地方电业、其他电业和电力用户发生矛盾并难于调整,挫伤中央、地方、企业、集体、个人”多家办电积极性,影响电力工业适当超前与协调健康发展和为电力用户优质廉价服务的主要根源。

  2.当前国家电业为垄断电力市场,与地方电业、其它电业等不同投资主体不同电力生产经营实体的企业之间的经济权益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中央电力企业利用实施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机会,违法违规,强行上划代管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小电网,上收供区、市场和地方自主权,限制。打击小水电发展,侵占地方、群众资产和权益,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县域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影响、阻碍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各地反应十分强烈,说:“使用‘双层剥皮’的作法,侵占老区、贫困地区的资产和权益。”“把造福农民、造福国家的‘民心工程’变成主要有利于一家企业的‘空手道’工程。”“这是建国以来一次最大的平调!”“宁肯不要农网资金,自己砸锅卖铁自筹,也决不同意大电网‘上划代管’‘控股股改’搞垄断。”“宁肯把小电网折成钱送给大电网,也要换回一个不上划代管,把老少山边穷地区应有的‘供电手段’、直接面向的‘市场’和‘直接服务的对象’留下来,维护建设中国水电农村电气化。变中小水电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与生态环境优势和取得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自主权!”

  3.纵横向一体化垄断,歧视、限制小水电发展。近几年我国的电力市场,一方面一些地区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状况,另一方面城乡用电特别是农村用电水平低,还有大片农村未通电。由于受纵横向一体化垄断体制的阻碍和维护垄断利益的驱动,不但不在电能配置上保障清洁可再生能源--水电、特别是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小水电的应有份额,而是限制水电特别是小水电发电生产,打击小水电发展,造成的损失不仅是小水电的损失,而且是水利的损失、农业的损失、环保的损失、西部大开发的损失!

  4.以企代政的电业垄断体制,不但垄断电力交换市场,而且出现垄断电力建设市场的严重现象,并通过第三产业在这两个市场中获取隐性的超额垄断利润。如以第三产业名义超低价收购被堵死出路的中小水电站,作为“福利电站”;利用网改设备材料统一招投标由第三产业搞暗箱操作,并以物代资把利益尽数拿走把困难全部留给地方,交由地方进行农网建设改造等等。逆向“政企不分”的“以企代政”,排斥企业自觉接受政府宏观调控和必要监管,助长企业“内部人”自己管理自己,是可以打出企业旗号的实实在在的“权力经济”,其危害较之正向的“政企不分”倍加严重。群众说,超经济的企业垄断是滋生腐败的温床。

  5.电力垄断企业,不仅无改革内在动力,而且借机扩大垄断。在垄断的保护下,电力垄断企业开放经营理念落后,市场竞争与优质服务意识淡薄,投资配置不当,歧视农村水电,轻视农村用户,忽视生态环境,电源结构不合理,电网发展滞后,经营管理不善,运营效率低下,成本居高不下,电力价格扭曲,电能质量不好,供电可靠性不高,经营机制未变,没有改革内在动力,不想改革,推延改革,为维护和扩大既得利益,却借农电体制改革之名行扩大垄断之实。

  纵横向一体化高度垄断的电力体制,已到了非彻底改革不可的时候了。在政府、电力用户。其他的“多市场竞争主体”和媒体舆论的推动下,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改革单一国有产权,开放市场交易,调整改革电价机制,合理配置资源,为用户提供商代价廉充足可靠电力,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管理体制的要求。随着电子电力技术飞速发展,将会很快改变和动摇电力自然垄断的特征与基础。技术进步,不仅产生了打破垄断的新需求,还为从经济和技术的结合上实现打破垄断创造了新的可靠条件。

  二、关于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主体和条件

  1.目标:政企真正分开,产权清晰并多元化。打破垄断,实行发、输、配分开。建立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为用户提供质优价廉充足可靠的电力商品和服务。

  2.主体:政府,电力用户,其他“多市场竞争主体”和新的竞争者。

  3.条件:(1)党中央、国务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决心和指标,是使改革方向不可逆转的保证。门)修改《电力法》,修改和建立配套法规体系;给地方政府留有立法和制订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空间。(3)积极推进科技进步。

  三、关于电力体制的总体框架思路

  实行“调度中立。广网分开,竞价上网。输电共管,集散服务。输配分开,竞争供电”。

  1.调度中立。只有调度中立,才可确保电力调度公开、公正和公平。

  2.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国家电业所属电厂实行厂网分开要在产权上分开,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独立发电企业。新老发电企业应在不同电价区域竞价上网,以体现公平竞争原则。

  3.输配分开、竞争供电。我们的观点主要是:

  (1)我国幅员辽阔,经济自然条件差别大,城市、县镇、乡村用电点多、面广、分散,要求不同,而水能资源遍布全国各地,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东部山区中小水电资源可开发量丰富。客观实际决定我们必须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在发展中央电力的同时,积极发展以中小水电为主体的地方电力以及其它电力,以适应和满足不同地域、不同层面、不同特点的用电需求。在社会生产力还不发达的现阶段,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

  (2)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坚持执行自建、自管、自营的方针,实行地方办电与管电、管网的结合,建立和完善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培育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符合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适应现时期解放和发展电力生产力和农村社会生产力的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合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主体多元化、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性的举办经营特别。

  (3)小水电源于农村,源于消除贫困,是中西部地区、少数地区和东部山区人民的一大创举,是不断冲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改革先行者;为推广我国开发小水电,使用清洁廉价可再生绿色能源建设有中国特色农村电气化的经验,联合国将国际小水电中心设在中国,因此它又是开放的先锋。主要依靠地方、群众自己的力量建设起来的中小水电企业,大都是当地税利大户和支柱产业,发展中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已成为县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支撑、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农民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中小水电企业有自己的电源电网和市场,发电后主要供地方自己使用,多余的电再上网,电不够时向大电网买电,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这与美国农电合作社十分相似,他也有自己的电源电网和市场,他的电源规模有的竟高达400万千瓦。对于本来就是发供一体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的中小水电企业来讲,不存在在配电端实行网厂分开,把电站拿出来去参加发电端的“厂网分开、竞价上网”的改革,而是应该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配电端的改革要求进行改革,参与竞争,形成市场竞争主体之一,促进电力市场的发育。

  (4)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电网主要由地方、群众出资建设,并直接面对用户,属配电公司设施。输电。配电具有不同的属性,为了分别提高两者的效率。效益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及无歧视,输电公司不应直接经营和管理配电公司,更不应上划代管地方独立配电公司。我国农村电价在不少地方之所以高,配电端未形成输配公开、竞争供电的机制是重要原因,配电端在接面向各行各业、千家万户,是否开餐竞争与降低最终用电价格息息相关c充分表明了输配分开、输电公司不直接经营配电公司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实行输配分开的改革是当务之急,输配分开应与厂网分开同步进行,绝不应人为地划分阶段把输配分开的改革推迟到2010年后再考虑。

  (5)地方水电发展较快的省(区、市),地方水电企业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入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而且全国已有1000余户骨干中小水电企业和大量小水电企业,实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他们的小电网强行上划代管,搞所谓“先会再分”,是继续营造高度垄断,是明显的倒退,必要坚决制止与纠正。这些省(区、市)强烈要求国家电业实行输配分开,同时也完全具备输配分开的条例。国家电业实行配输分开,要在产权上分开,县供电企业不应是输电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要在产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建立独立配电公司。

  4.输电共管、集散服务。输电网应实行产权改革,组建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会中应有网内独立发电企业、独立配电公司股东,并按民主法定形式使他们的代表进入董事会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同时可由网内成员企业及有关部门和政府的领导组成电网管理委员会(与董事会并存在议事协商机构),行使立章。监督、协调、仲裁职责,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和共管。电网要监测、推进和保障安全可靠运行,同时主要发挥电力电量集散交易、输送服务作用,对使用电网的独立发、配电企业按保本薄利的原则收取过网费。由于实行了调度中立,电网可保留必要的调峰调频电源。

  四、关于地方水电的体制改革

  1.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电力企业的关系、中央电力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的利益关系、电力企业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和按照电力工业改革的方向,因地制宜、因网制宜,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改革的原则。

  (2)小水电是清洁廉价可再生可持续发展绿色能源,要按国际社会要求,保障小水电在电能配置上占有应有份额。

  (3)地方水电具有水利、电力两重性。既是电力工业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水利事业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和极具活力的部分;既要按电力工业企业实施运营,又要按中小水电农村电气化事业开拓发展;不仅讲经济效益,还必须讲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4)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要使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仍须坚持多家办电方针。发展电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多模式,决定电力生产关系的多层次、多模式,中央、地方办电必然带来中央、地方管电。

  (5)坚持实践和生产力的标准,充分调动和发挥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电力与水利等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展中小水电、建设农村电气化,分散布点,就地开发,就近成网,成片供电,建立地方独立配电公司。

  2.改革思路:

  (1)有供电区的县级及其以上的不同法人实体的地方水电企业(独立配电公司),在自身电力电量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配电端的改革要求进行改革,包括通过借网过路选择发电商、供电商和竞价上网消化余电,保障向最终用户更好地供电和服务。要特别重视有调节性的水电站的开发,努力加强电网建设,转换机制,加强管理,减人增效,增供扩销,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2)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异地开发的电站(厂),通过借网过路由配电公司向本供电区供电,同时竞价上网消化余电。

  (3)没有供电区的电站(厂),参加发电端的改革。可以单站(厂)竞价上网,也可以联合组建发电公司竞价上网,还可以通过借网过路竞价取得用户。要加强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含量,增加调枯、调峰能力,转机建制,加强管理,减人增铲,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4)水利工程综合利用水电厂(站)原则上参加发电端的改革。结合移民补偿形成的供电电网,同时参加配电端的改革和市场竞争。

  (5)改革乡(镇)电管站管理体制,取消中间管理层次,由所在地的电力公司按区域设立供电所、组,作为电力公司的派出机制,实行“五统一”、“三公开”、“四到户”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电力集体资产提倡通过界定产权,折价入股,将电力公司或供电所、组改革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现有农电人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以招聘方式由电力。公司择优录用,实行合同制管理。

  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对有电源的乡(镇)电网,由地方电力公司实行一体化管理。或巩固完善原有电力电量交换交易关系。

  (6)坚持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实行资产重组、结构调整、制度创新,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规定,通过参股。控股开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立和巩固省级水电产业集团公司,使它真正兼备融资载体、投资主体和开发经营实体功能,构建新的市场主体,并形成农网建设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建设的主要承贷主体和业主;通过政府授权使之行使水利水电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职责,并通过集团公司注入资本金和成员企业出资,形成水利系统配电公司、发电企业与水电集团公司之间的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向以资产为纽带的机制和管理方式转变;同时参加配电端或发电端的改革和下场竞争。

  五、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多市场竞争主体、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

  (1)建立以价值规律为基础。供求关系为主要导向的科学合理的电价机制,建立和完善地方独立配电公司形成强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推进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电力市场的发育,保障配电环节电力营销的自主权,促进市场进一步放开和企业商业化运营。

  (2)电价机制的目标:促进社会分配效率,刺激企业生产效率,保护企业发展潜力;主要靠提高运营效率、优化生产要素。降低成本获利,主要靠投资回报积累和资本运作推动以电养电。开拓发展。

  (3)按确保绿色能源占有份额,制定配额电价和补偿电价,推动中小水电发展。

  六、建立监管机构

  参照国务院“证监会”、“保监会”的模式,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省(市、区)政府的监督机构。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

  (1)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管电力市场,制定电力市场的“游戏”规则。

  (2)监督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在内的所有电力企业的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3)协调价格,监督各类合同的执行,处理违反规定的事件等。

  (4)审批、指导、监督电源电网工程建设。

  此外,还应建立类似“听证会”的组织,吸收政府宏观调控部门、有关工业经济部门、发电企业、输电公司、配电公司以及用户代表参加,对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重大决策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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