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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经济论文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

发布时间:2016-05-20所属分类:农业论文浏览:1

摘 要: 我国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不可避免。土地征收涉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巨大利益调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本文是一篇农业经济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 摘要:农村土地征收对城乡发

  我国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不可避免。土地征收涉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巨大利益调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本文是一篇农业经济论文范文,主要论述了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视角的农村土地征收治理路径优化。
  摘要:农村土地征收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治理路径需进一步优化。利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分析征地困境,并据此探讨优化征地活动的路径,为土地征收工作改进提供参考。研究认为:在征地博弈中,地方政府的类型及农民对该类型的先验概率分布对博弈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也是引起征地实际偏离社会最优征地选择的重要原因。为优化现实中的征地活动,可通过调整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阵、降低农民维权成本等措施来增加对征地活动的约束;同时,对地方政府类型及农民对此的信念进行调整也必不可少。

  关键词:土地征收,治理优化,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征地博弈

  引言

  利用博弈论来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成为明晰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的重要方法[2]。潘杨彬等运用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征地博弈不同情形下的纳什均衡[35]。谭术魁等通过构建征地冲突的比较静态博弈模型,引入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对征地冲突的影响分析,认为征地冲突管理的关键在于改革信访制度、建立农村纠纷监控和甄别机制[6]。征地是地方政府履行和实现其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7]。顾湘从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视角,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8]。征地活动中,博弈参与方的决策做出是有先后次序的[9],且农民往往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状况,因此实际征地博弈更接近不完全信息博弈。尽管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可以对现实中的征地现象提供较为贴近的解释和预测[10],但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征地博弈进行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广阔的经济学分析视角,从而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分析征地现象。

农业经济论文

  一、 土地征收博弈情形设定

  在征地实际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为地方政府。因此,本文假设农民的收益函数为共同知识,而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则为其私人信息。同时,本文将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地方政府的不同类型。这样,在征地博弈中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便等价于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类型。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真实类型,但实际上对其有一先验概率分布[1114]。此外,本文假设地方政府有两种类型,即强势地方政府(strong local government,简记为SLG)和弱势地方政府(week local government,简记为WLG)。

  根据地方政府类型,本文将对征地博弈就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强势地方政府较强,弱势地方政府较前者要弱但仍较强(简称“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强势地方政府较强,而弱势地方政府较弱(简称“强者较强,弱者较弱”)[15]。本文仅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而未根据排列组合原理进行余下两种情形――“强者不强,弱者不弱”“强者不强,弱者较弱”的分析,其原因在于在征地现实中,“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更具现实代表性:实际中往往是强势的地方政府均较强,而弱势的地方政府则差别更显著些。与此同时,对“强者不强,弱者不弱”“强者不强,弱者较弱”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与分析“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这两种情形有诸多相通之处。所以,通过分析“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两种情形,即可为我们提供征地博弈现实的较好反映和解释。同时,分析这两种情形既可以让我们对同一区域不同时期的征地活动进行纵向的比较分析,也可让我们对不同区域在同一时期的征地活动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

  二、 不完全信息动态角度的征地博弈分析

  假设地方政府的行动集合为{过多征地(much acquisition,简记为M),适量征地(appropriate acquisition,简记为A)}。地方政府选择的行动可视为其对农民发出的表明其类型的信号,因而地方政府为信号发送者,且信号集为{M,A}。地方政府在发送信号时,选择发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信号;农民会在观察到其发出的信号之后根据贝叶斯法则来修正先验概率而形成后验概率,并据此做出最优行动选择[16]。农民的行动集合为{同意征地要求(accept,简记为A’),拒绝征地要求(reject,简记为R)}。博弈的顺序如下:首先,随机赋予地方政府类型SLG或WLG,地方政府可得知该类型,但农民不能,而仅只是对其有一先验概率分布;地方政府在被赋予类型之后从信号集{M,A}中选择发送信号;农民观察到信号后从其行动集中选择一行动。

  (一)情形一:“强者较强,弱者不弱”

  此情形下,对地方政府来说,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该要求被接受时的收益大于被拒绝时的收益,且多征地收益大于少征地收益;在提出对应相同条件且得到农民对应相同答复的条件下,强势地方政府的收益大于弱势地方政府的收益。对农民来说,由于政府的强势,同等条件下,接受征地要求的收益大于拒绝征地要求时的收益;在地方政府适度征地时农民所得的收益大于过量征地时的收益;在地方政府为弱势时农民的收益大于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为强势时的收益。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对征地博弈收益矩阵进行赋值。如图1所示,其中,假设农民对地方政府被自然赋予WLG类型的先验概率为t,被赋予SLG类型的先验概率则为(1-t)。

  这一“两类型、两信号博弈”共有4个可能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其中包含两个混同均衡和两个分离均衡,分别是:(1)混同于M(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M);(2)混同于A;(3)SLG选择A,WLG选择M;(4)SLG选择M,WLG选择A。假设均衡中发送者的战略为(e,f),这里(e,f)表示SLG选择e,WLG选择f;接收者的推断为(p,q),其中,p表示接收者农民认为地方政府为SLG的后验概率,q表示接收者农民认为地方政府为WLG的后验概率;接收者的战略为(g,h),其中,(g,h)表示接收者在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发出信号M之后的最优反应为选择行动g,在地方政府发出信号A之后的最优反应为选择行动h。下面依次分析这四种可能情况。   1.混同于M。此时,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的战略为(M,M),农民无法从地方政府发出的信号中获知任何新的信息,因而其后验概率仍等同于其先验概率,接收者在此信息集内的推断仍为(t,1-t)。在此推断下,接收者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因为若农民选择A’,则其期望收益为-4(1-t)+(-3)t=t-4;而若其选择R则其期望收益为-8(1-t)+(-7)t=t-8,t-4>t-8,所以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此时,SLG的收益为8,而WLG的收益为7,该博弈趋向均衡。因为若地方政府SLG选择发送信号A,则其收益为6,而这小于其选择M时可得到的收益8,所以SLG没有偏离动机。同理,若地方政府WLG选择发送信号A,则其收益为5,小于其选择M时可得到的收益7。故可得[(M,M),(A’,A’),p,q],对任意0≤p,q≤1均为该博弈混同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2.混同于A。此时,信号接收者农民的两个信息集仅有右边的那个处于均衡路径上。假设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的战略为(A,A),则类似于(1)中可知后验概率仍等于先验概率。于是,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此时,SLG的收益为6,WLG的收益为5。但若SLG选择M则其可获收益8,若WLG选择M则其可获收益7。所以,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偏离(A,A)的激励,于是不存在发送者的战略为(A,A)的均衡。

  3.SLG选择A,WLG选择M。此时,信号接收者农民的两个信息集均处于均衡路径上,且由贝叶斯法则和发送者的最优战略可得信号接收者农民的后验推断为p=0,q=1,因为信号接收者农民可由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所发送的信号确切地知道其所处的行动结点。接收者在此推断下的最优反应均为A’,由此可得两种类型的发送者的收益分别为6(SLG的收益)和7(WLG的收益)。但给定接收者战略为[A’,A’]时,发送者的战略并非最优。因为如果SLG不选A而选M则其可获收益8(因为此时农民的最优选择仍为A’),这大于其选择发送信号A时所得的收益6,所以不存在发送者的战略为(A,M)的均衡。

  4.SLG选择M,WLG选择A。此时,农民的两个信息集均处于均衡路径上,且由贝叶斯法则和发送者的最优战略可得农民的后验推断为p=1,q=0。接收者的最优反应仍为(A’,A’),两种类型的发送者分别得到收益8和5。但此时若WLG选择M则其收益为7,这大于其选择A所获收益5,所以WLG有偏离A的动机,故也不存在发送者战略为(M,A)的均衡。

  综上所述,该博弈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为[(M,M),(A’,A’),p,q],对任意的0≤p≤1,0≤q≤1。这由地方政府均较强势决定。考虑到现实情况,不少地方政府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被农民拒绝时仍可通过各种努力以较大概率征得土地,而农民若拒绝并采用各种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高昂,且最终往往以失败告终。结合这一现实可知,本部分的模型及其对收益矩阵的赋值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此外,该情形中地方政府的强势与否,不在于最终能否成功征得土地(事实上,假设它们均能成功征得土地),而在于它们在同等条件下征得同等土地时所需要向农民支付的价格差异上。为使分析进一步贴近现实,我们继续考虑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弱势地方政府情形。此时,弱势地方政府不仅弱在在征地博弈中的定价能力低上,还弱在一旦被农民拒绝其征地要求,其很有可能无法最终征得土地上。考虑到现实中,由于“钉子户”的存在,有些城市确实发生过征地失败的现象,对“强者较强,弱者较弱”这一情形的分析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情形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

  此时,强势地方政府的势力仍较强,表现为其收益函数均与情形一所示相同。与此同时,弱势地方政府的势力则远弱于强势地方政府,也弱于情形一中弱势地方政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征收同等土地时,该弱势地方政府须向农民支付更多的征地补偿,地方政府的征地收益便相应减少;(2)在其提出征地要求后,若农民拒绝该要求,农民可以较低成本维持自己土地不被征用,而仅在征地对农民有一定收益时,接受征地要求才是农民的理性选择。结合以上分析,在地方政府为弱势地方政府时,假设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函数具有以下特点:(1)在农民拒绝地方政府提出的征地要求时,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均为0,从而反映弱势地方政府的弱势;(2)在农民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时,双方的收益在情形一的基础上变化如下:地方政府的收益下降两个单位,农民的收益增加两个单位,通过将征地收益由地方政府向农民部分转化,来反映弱势地方政府必须给与农民更多补偿才能使农民同意征地要求的现实。

  与情形一类似,情形二下所有可能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包含四种情形:(1)混同于M,也即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M;(2)混同于A,也即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A;(3)SLG选择A,WLG选择M;(4)SLG选择M,WLG选择A。

  由与情形一类似的分析可知,在情形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中存在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共有三个,它们分别是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离均衡[(M,A),(A’,A’),p=1,q=0]。在现实的征地活动中不排除少量的[(A,A),(A’,A’),p>0.2,q]和[(M,A),(A’,A’),p=1,q=0]出现的可能性,但更多的则是情形[(M,M),(A’,A’),p<0.2,q]。

  结合情形一、二的分析,我们可知在地方政府均较强势(至少弱势的地方政府并不非常弱)或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的信念非常强时,征地博弈的均衡解均为地方政府过量征地(至少是强势地方政府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而当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非常弱时,最后的征地博弈均衡为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适度征地,这较为全面地涵盖了现实中的征地活动。   三、 征地博弈均衡分析对实现征地治理最优化的启发

  由上一部分分析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征地博弈的均衡解为地方政府选择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这与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下得到的结果一致[10]。不同之处在于,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下得到此结果的原因,除了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农民维权成本高昂、地方政府强势外,还有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及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的信念。在征地博弈的均衡解为地方政府选择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征地要求时,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大于社会最优征地量,此即征地规模外部性问题[17]。在存在征地规模外部性问题时,减少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可实现帕累托改进,改进社会福利状况[18]。以上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角度的分析恰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该外部性问题的独特思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及农民对此的信念来改变征地博弈的均衡,以抑制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征地冲动[19,20]。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

  首先,通过改变图1结点处收益函数的数值可以改变原有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例如,通过分别减少每一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收益,增加相应情况下农民的收益,可以抑制地方政府的征地热情,增加农民在地方政府不合理征地时与其抗衡的激励,从而缓解征地规模过大这一外部性问题。这一点可以从上文对情形一、二的分析中看出。在情形一中,地方政府均较强势,其博弈的均衡解为[(M,M),(A’,A’),p,q],而当减少了弱势地方政府在每一情形下的收益并相应增加农民的收益之后,均衡解为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离均衡[(M,A),(A’,A’),p=1,q=0]。在情形一中,均衡解唯一,与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无关。而在情形二中,均衡解不唯一,它受制于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这就启发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收益矩阵上的收益值来改变原有博弈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解。

  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分析意义,在现实中也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为实现土地征收的社会最优化,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来调整和影响征地博弈中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收益量从而改变征地收益矩阵。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相关财政税收制度,进一步参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所获收益的分配,同时调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二)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

  通过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亦可改变征地博弈的均衡。如上文所述,在情形二中,均衡解共有三个,而实际中哪一均衡解出现取决于哪一均衡解中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与实际征地活动中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更加接近。这就说明,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的信念来实现我们更加倾向的均衡,从而达到缓解征地规模外部性的目的。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惩处力度等途径来降低农民对于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维护权益的实现途径,降低农民的维权成本,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也可降低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

  当然,改变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阵与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是紧密相连的,收益矩阵显示了地方政府的强弱程度,而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也会影响收益矩阵。二者在改变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解方面是相互作用的。通过这两种思路的有效搭配和组合有助于实现征地博弈结果的优化,从而使征地活动趋于社会最优化。

  四、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角度对征地博弈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分析了地方政府的类型分布为“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两种情形下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继而分析所出现的均衡结果对征地活动的影响,并据此提出使征地量趋于社会最优量的两种思路:(1)改变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阵以减低地方政府的强势概率;(2)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的信念或先验概率。这对于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征地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我们实现征地量的社会最优化提供了独特视角。

  此外,为便于运用博弈理论进行严格分析,本文将征地博弈视为双方博弈,即将征地博弈过程简单化和抽象化为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一简化有助于我们抓住征地博弈的关键,也有助于我们对征地博弈进行较为严格的理论推导。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现实中的征地博弈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地方政府和农民,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等参与者。从博弈分析来看,由双方博弈推进到多方博弈将使征地博弈分析工作量大大增加,但分析的增加并不能带来相应的分析收益,因为多方博弈只是让双方博弈收益的实现过程和实现数量受到影响和制约。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等的参与,使得征地博弈的收益需要在更多参与者间分配,并因而影响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同时,因为参与者的增加,征地博弈中的利益分配谈判更加耗时和繁琐,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程度的信念也会因之而进行调整。因此,更多的征地博弈参与者将会一定程度上自动调整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农民的信念。因此,为实现征地博弈均衡结果最优化,中央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通过合理保护和调整征地博弈参与者各方的经济权益分配和谈判权益分配,来降低地方政府征地收益和征地中的强势程度,实现征地治理路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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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经济论文发表期刊推荐《农业经济问题》(月刊)创刊于1980年,是由农业经济问题杂志社承办的、由中国农业经济学会和中国农科院农业经济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国家级经济学核心期刊,办刊宗旨:在遵循“创办学术期刊、探索农村改革、面向宏观决策、促进学科发展”宗旨的基础上,洞察农业发展焦点问题、辨析农村改革热点问题、探讨农民奔小康难点问题。在反映农业经济理论、介绍农业经济政策,提供农业问题解决方案等方面具有独到的作用,为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已成为国内最具权威性的农业经济学科核心期刊。荣获北京科技期刊全优期刊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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