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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林业制度的进步农业期刊投稿

发布时间:2015-01-04所属分类:农业论文浏览:1

摘 要: 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

  内容提要:制度安排约束于国家租金最大化的目的以及国家为此目的设定的总体战略,由此我国林业初始被安排为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两种产权制度。1981年的“三定”政策实质上是国家对林业行业产权的一次重新界定,它赋予了林业经济主体产权的排他性。在排他性存在的前提下,林业产权的可交易性自然衍生出来。

  关键词:制度工业化,林业租金,排他性,可交易性

  制度的重要性正在被经济学家们广泛认同,制度与组织的互动是解释经济社会历史演进的最重要原因。经济学已有的讨论是,在通常情况下,国有产权和集体产权制度效率是不理想的。在制度安排和保护的舞台上,国家及其代理人是“白马王子”。租金最大化是国家进行制度安排的最终目的。本文则认为,国家,尤其是集权体制下的国家,为了获得租金,常常由精英集团——集权的上层设计一些总体战略,而产权制度的安排首先是从属于这些总体战略的。这些产权安排自身是低效率的,但符合总体的战略决策。在考察经济社会中一个行业的产权变迁时,其它行业的产权变迁和经济整体的市场化程度也许是理解该行业产权制度演进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要素的市场化实际上意味着要素主体更大的退出权,而这种退出权意味着就我们所考察的行业而言,更多的权属能够退出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这意味着该行业租耗的减少和社会经济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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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的本质是什么?国家及其代理人有没有自身的目的?对于国家本质的认识,具有代表性的是三种模式:一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卢梭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摆脱自然状态订立契约的产物。二是马克思和列宁的工具论,他们把国家当作一个集团或阶级的代理机构,其职能是代表该集团或阶级的利益剥削其它集团或阶级并且榨取其收入。第三种国家理论是现在被经济学界普遍接受的诺思的国家——“经济人”模型。在诺斯看来,国家是一个有行使暴力的比较优势的组织,它为选民或选民团体提供的基本服务——不成文的习俗或成文法规体现根本性的竞赛规则。国家因为两个目标提供这些规则:一个是通过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原则,以实现统治者所得租金的最大化;另一个目标是在实现第一个目标的所有权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实现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在经济发展中,这两个目标很难协调一致,其和谐与冲突表现为经济的发展与停滞。正如诺思在其诺奖仪式上的发言,“制度并不必然是有甚至通常并不是有社会效率,相反,它们特别是正式的规则的建立是服务于那些对新规则的建立是有谈判力量的人们的利益的”。总之“诺思悖论”可以概括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

  当制度安排完成后,哪些因素决定了制度的再安排或者变迁呢?理论界有两种解释值得注意:一是诺思的“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和“锁定”(lock—in)理论,二是巴泽尔的制度变迁理论。诺思认为,由国家安排的制度一旦被安排和确定,就有一种自增强机制。制度在现实社会中有四种自我实施或强化的机制,即(1)机构的设置和成本的固定;(2)学习效应;(3)协调效应;(4)适应预期(adaptive expectations)。当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找到了这四种有效自我实施机制时,制度的变迁本身也就标志着人们的收入递增在广泛的范围内发生了。与此同时,这一递增又使得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获得了强有力的支持。制度与组织的相互作用决定了经济制度的变迁。

  巴泽尔认为,如果监督和施政无须成本,那么统治者就能够凭借暴力的比较优势攫取全部剩余。但在现实世界中,统治者监督和施政是有成本的。由于统治者的信息不完全以及统治者和臣民的信息不对称,为了获得最大化租金,统治者可以给其臣民规定一个定额,统治者得到定额部分,臣民得到总产值扣除定额后的剩余,这可以被看作是一种合同。定额制度扩大了劳动者的产权,刺激了他们对资源更合理的利用。赋予臣民拥有资产或贸易权的统治者必须提供尊重这种权利的保障。一个独裁者可以通过取消包括“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某些特权,给予臣民们以自由和不没收其财产的宪法保障而获得利益。由于有能力做出具有信用的承诺,统治者能够建立一种不依赖于自身的执行机制,这种执行机制有利于法律系统本身的工作。包括法官和警察在内的司法人员会去尊重法律,而不是去迎合统治者,法院如何进行统治,取决于他们获得报酬的方式。如果法官的收入取决于诉讼费,那么他们不可能总是偏视一方,有了第三方执行的机制,统治者和臣民就可以订立长期契约,扩大他们之间的协议范围。总之,统治者追求最大化租金客观上导致了他们对有效产权的界定和保护。我国有些学者④认为应该对巴泽尔的理论做一个修正:他们特别强调布罗代尔提出的“中间组织”,认为只有在社会与国家的对话、协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种均势,即只有臣民本身有一定的力量时,才可能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保护与有效产权创新之间达成一致。

  本文达成的理解是,国家租金最大化的“诺思悖论”有待商榷,尽管这种理论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存在着一定的契合⑤。国家总是有自己的意志的,它必须设计一定的战略来实现这种意志,而国家对产权的界定首先是服从于国家的战略需要的。林业对于一个社会而言具有双重功能:经济功能和生态功能,由于这一行业具有生态功能的特殊性,国家可以顺理成章地出于生态环境的考虑或者以生态环境为借口重新界定林业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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