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7-27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摘要:个人私有财产的丰富以及家庭内部矛盾、冲突等原因导致了分家现象的产生,为了防止家庭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保证公正的财产分配,分家文书应运而生。分家文书中不仅体现出以孝义为中心、兼顾个体价值实现、家庭认同与一体性的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还体现出传
摘要:个人私有财产的丰富以及家庭内部矛盾、冲突等原因导致了分家现象的产生,为了防止家庭矛盾的进一步升级,保证公正的财产分配,分家文书应运而生。分家文书中不仅体现出以孝义为中心、兼顾个体价值实现、家庭认同与一体性的传统家庭伦理价值,还体现出传统家族伦理价值,即宗族组织对宗族内部事务的参与与管理及族人的凝聚与向心力。
关键词:分家;分家文书;形成;伦理价值
分家文书是由我国传统分家习俗中产生的一种契约文书,主要内容是关于家庭财产的分析及继承。目前学术界关于分家文书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四个方向:一是通过对分家文书的解读,研究当地的分家制度和分家原则;二是研究分家文书这一文本资料本身的写作程式;三是通过对分家文书的分析,研究当地的民事习惯和代际关系变化;四是通过分家文书研究中国古代的继承法。本文从解读中原地区清末民初的部分分家文书出发,探索分家文书的形成过程、特点、遵循原则等,从而进一步研究分家文书体现的伦理价值。
一、分家文书的形成
家是构成中国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是中国社会的细胞,是一个共同维持家计的生活共同体。从人类学的角度看,人们普遍使用的家庭的概念,指的是包括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的生育单位。但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认为中国的家庭是“扩大了的家庭”,他提出“中国人所说的家,基本上也是一个家庭,但它包括的子女有时甚至是成年或已婚的子女。
有时,它还包括一些远房的父系亲属。之所以称它是一个扩大了的家庭,是因为儿子在结婚之后并不和他们的父母分居,因而把家庭扩大了。”[1]这与国外的家庭模式有所差异。根据这种家庭的概念,加上最新的调查资料,1986年费孝通先生在《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中,将中国的家庭结构模式正式划分为四种:(1)残缺家庭。一般指核心家庭原有配偶中有一方死亡或离去,或是父母双亡的未婚子女。(2)核心家庭。即包括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在中国通常称作“小家庭”。
(3)主干家庭,即除了核心家庭之外还包括一些其他的成员,大多是核心家庭中男方的鳏父或寡母,或其他较远的亲属,甚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两代重叠多核心家庭。(4)联合家庭。指有一个以上多核心的家庭,一般是子女成婚后继续和父母在一个家庭里生活,或成婚后的兄弟不分家构成同胞多核心家庭,在中国通常称作“大家庭”。[2]这种传统的家庭结构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断地变化。
费孝通先生认为家庭是一个三角的结构,但这个三角结构会随着子女的变化而发生改变,子女不可能永远成为联系父母双方的两点,子女会和其他的两点去重新结合成为新的三角结构,这种变化导致了原有的子女和父母三角结构的破裂,新的家庭的产生。这就是分家的界线。分家析产,也称分家、分财、家产分割等,指的是已婚兄弟间通过分生计和财产,从原有的大家庭中分离出去的状态和过程。广义的分家泛指分家后形成的新的家庭,包括父母之家和子辈的家庭;狭义的分家则特指子辈形成的新家,它与指称父母之家的本家相对应。门户的另立是一个独立的新的家庭的产生,也就是家庭再生产的表现。[3]99
分家产生的原因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直接原因是家庭内部的各种矛盾导致,通过对中原地区分家析产文书的整理,可以概括出以下三个类别:第一类,由于父母年迈,力不从心无法总管家务而分家。如《民国二十五年侯门姜氏析产分单》:“主遗命人侯门姜氏因年迈无力总管家务,今同亲族等人商议妥当,命余二子廷佑、傑分居度日……”从文书中可以看出,侯门姜氏与两个儿子分家的原因是自己年迈,没有精力管理家庭事务,所以将家中财产分配给两个儿子,从而脱离烦琐的家庭事务,进入一种相对独立的生活状态。
父母年迈,无力或者不能掌管家庭事务时,便会通过分家,给予后代自己独立处理家庭事务的权力。这是分家的一个主要原因。第二类,父母为勉励后代自立自强,避免过分依赖家里而提出分家。如《民国二十七年梁福礼财产分拨单》:“立分拨人梁福礼今为勉励诸子自立起见,同妻冯氏商妥请同亲族邻友将家中房地什物与谷子分拨清楚以免日后互相依赖……”文书中梁福礼和他的妻子冯氏,为了勉励自己的各个儿子自立自强,所以提出分家。
以前,为了鼓励子孙独立自主,父母主动提出分家情况在分家文书中并不多见。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从以前的封建守旧,到追求独立自主,发展个性。人们不再固守传统的观念,对分家析产的接受度也在增强,在子孙成人后主动分家也成为一个趋势。第三类,家庭内部关系不和无法一起生活。
如《倪氏立分单阄书》:“立分书人倪元利、元祯因家口繁多,各生嫌隙,兄弟不能合居,邀同尊长亲族将祖宗所遗房产田园两厢情愿按两分均分,帖阄为准略无偏颇……”文书中讲明分家的原因是倪元利、倪元祯两位兄弟之间生有嫌隙,兄弟不和不能在一起居住所以分家。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摩擦而分家的情况也较为常见。弗里德曼在自己的研究中也曾经提出,由于兄弟之间始终是存在经济上的竞争关系和利益冲突。未分家之前的大家庭里有家长,子女无法行使自己的个人权利,但这种暂时无法行使的权利是一直潜在的。
弗里德曼认为这个时候兄弟之间的竞争关系会主要由各自娶进来的妻子,也就是妯娌来表现。当父亲的权威消失,这种竞争关系就会突显出来,变得表面化,这也导致了家的分裂。[3]102除了兄弟之间的摩擦,还有婆媳关系等也是家庭关系中容易产生矛盾的环节。当这些矛盾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时,便容易产生分家的现象。
在对中原地区清末民初分家文书的整理过程中发现了以上三种导致分家的原因,除了这些原因外,分家还有更深层次的文化依据。麻国庆认为可以将分家看作一种制度文化,当分家成为一种文化时,它就具有了文化的一般属性,它就成了一种思想程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分家就成为一种本来就存在的行为,人们可以不用问为什么,只需要认为大家都是这么做的,可以很轻易地接受它。在依据这种文化行为做事的时候,几乎不需要决策成本。
分家成为人们的一种理性的选择,这种选择往往是出于生活的实际情况的需要。[3]103在分家析产的过程中,家庭一般遵循诸子平分的方法,不论长子还是幼子,嫡出或是庶出,都按照平分的原则对家庭财产进行均匀的分配。诸子平分是按照“股”来分,而不是以婚姻单位来划分的。如《道光二十九年庞家财产分拨单》:……小官道地五亩半五道庙地贰亩南大井地半亩合儿湾地半亩,以后养老送终仍然三股均分。长门庞裕增应分到南场院一所树木相连湾儿地贰亩半张圍喷地四亩,应分到外账债钱贰佰六拾元七千四佰九十三文。
所有该外银两以时作数。二门庞裕亨应分到本院南壹半出入走道通街东门外地四亩半曲食地四亩。应分到该外账债钱贰佰七十八千一百九十六文。三门庞裕栋应分到本院北壹半出入走道通街长堰地五亩侧楞坡地贰亩半田心地六亩,应分到该外账债钱七十千文。所有该谁家谁应还另有底账恐口难立凭立次分约为证。[4]
从上述文书可以看书,庞家的三个儿子,将田产、债务按三股平均分配。虽然按照均分制度来分,但土地、房屋等的好坏受到如地理位置、朝向、土壤条件等各个因素影响,仅仅靠数目是不够公平的,因此再分配时,会通过其他方式去平衡。比如上述文书中,庞家二子的田地是最好的,相应他所承担的外账债钱也是最多的。还有一种较为公平的分家方式叫作“帖阄”,即抓阄。反映出了分家程序上的公正。
一般会先将所遗的家产进行平分,然后由兄弟抓阄决定。如《倪氏立分单阄书》:“立分书人倪元利、元祯因家口繁多,各生嫌隙,兄弟不能合居,邀同尊长亲族将祖宗所遗房产田园两厢情愿按两分均分,帖阄为准略无偏颇,自分之后各自照分书管业不许任意反复。恐后无凭立分书存证至于各人所分之房产田园开列于后。”
文书中倪氏在分家产时候,就是按照抓阄的方式,维护了分家的公平。又如《中华民国宋乃皋分单阄书》:“自古人民之繁不聚则散土地之广不合则分。国运犹然况一家乎。乃皋胞侄清銮同居多年人口繁多,居地狭隘自顾不能无分家之事矣。今两股平分俱属情愿,以故面同亲族将产业器具配搭均匀以宏毅二字为号拈阄。以后各认字号为凭据……”文书中,除了提出平分家产,拈阄分配的同时,也提出会在亲族的见证下,根据儿子人数将各份平均分配好后的产业做阄,冠以“仁义礼智信”或“天地人”等名号,由诸子对神拈阄决定自己要领取哪一份产业。如文中的“宏毅”二字,即为名号,代表不同的家产,二子通过抓阄选定一个作为自己的产业。
这种诸子均分的分家方式,与分家文书的起源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诸子平均析产为主干的传统家产继承方式到战国时期才定型。这是因为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所使然,同时,商鞅变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进行分家时,习惯上都要制定文书,称为:分家文书、析产文书、阄书、分关等。但关于分家文书的出现时间,现在尚未有一个明确的答案,史书对此记载也不明确。
根据邢铁在《家产继承史论》中所述,分家文书在唐宋时期已经比较广泛地使用了,并且有了通用的分家文书的格式。包括序言、缘由、析分原则、析产清单、保证语,以及时间、当事人和见证人的签押。而且从宋代的一些案例中还可以发现,在分家文书中有时还会请当地官府来鉴证或者盖章确认;元朝时候分家文书的使用更加普遍,样式仍然很规范;到明代订立文书的程序已经很完善很规范化了。之后流传下来的制定的分家析产文书的样式,大多是按照明清时期的样式编写。[5]
如:《民国二十七年梁福礼财产分拨单》:立分拨人梁福礼今为勉励诸子自立起见,同妻冯氏商妥请同亲族邻友将家中房地什物与谷子分拨清楚以免日后互相依赖令同场议决。将东房二间分与长子玉昌居住,西房二间分与次子玉衡居住,东北角房一门西北厦一间分拨与三子玉兴居住。院内茅厕供公伙占有。祖遗旱地三亩留下自种。家中家居物件次、长子各取推车一辆做家居。分与三子执受,其余家居除父母所用以外亦按三股均分。
有百十元之债务亦令三、长、次三股分还,其外再无别项产物。将四子玉立承继与堂弟福盛膝下为嗣,将五子玉珍承继与堂弟福新膝下为嗣。此二子日后成家立业均归其所继父负责办理。各立门户自分之后汝等各宜遵守父母之命,各其自立之志,有事相互帮助。总宜兄友弟恭,令同亲族邻友同场监视。诸子各情愿亦非强迫。恐后再有争执,令立新分拨一样三张,令玉兴、昌、衡各执一张以作信据。
请同族长梁怀玉内兄冯吉喜内兄冯吉义堂弟梁福盛闾长张光仁乡友温华堂同见五月十二日立分拨人梁福礼、妻冯氏与子玉兴、玉昌、玉衡立[6]上述文书就是按照明清时期分家文书的样式编写的。首先请族中族长来主持,由族人、同乡以及诸子的舅父做见证人。接着表明分家原因、分家原则和析产的内容,并对过继给他人的孩子的分家情况做了交代。同时对分家后各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做出说明,教导其互相扶持互相帮助。
在文书中,每一位见证人都画了十字签押,这显示了分家的公正性和分家文书的权威性。个人私有财产的丰富以及家庭内部矛盾、冲突等原因导致了分家现象的产生,为了防止这种家庭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分家必须保证公开透明公正的财产分配。于是,分家文书应运而生。所以,分家现象促使分家文书的出现,而分家文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分家的公正性。
二、分家文书中传统家庭伦理价值的体现
(一)以孝义为中心
在中国的传统关系中,特别强调一体的关系,强调亲属之间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这种关系诉求本身就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社会关系以及情感等方面的紧密联系。而要实现这种紧密联系,最基本的伦理基础就是报恩,而孝行是实现报恩的核心所在。[3]
60中国传统的“孝”文化包含了孝敬父母、友爱兄弟及关爱幼者的伦理行为,体现出感恩、回报和礼敬。同样,在分家中,要处理的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还有子女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分家不仅仅是家庭的简单分化,“百善孝为先”,在我们的传统思想中,“孝道”是最重要的,做人办事要以孝为中心。分家后,子女仍然需要承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如在分家析产的同时,一般都会留存一部分赡养老人的财产,供老人在分家后用作养老,在百年后用作丧葬。如《民国二十五年侯门姜氏析产分单》:“分园子一所计宅地贰分七厘二毛九丝,分家南北地六亩三分四厘六毛五丝四忽。此段地段裁地三亩为母亲养身用。”上述文书详细地说明了通过裁留田地供母亲耕种收租养老使用。同样还有在《道光二十五年张定大析产分单》中提道:“……除四股均分外所留余业系二老养膳之业并小女出闺妆奁之费異日余二老殓殡之资,即以养膳之业为殓殡只需余不足仍以四股均分均摊不能推诿……”这份文书中除了提出分家时应留有父母自己养老所需外,还提出如果百年后入殡资金不够,需要四个儿子平均分摊不能推阻。这也点出子女对父母不仅有养老的义务,也有送终安排后事的责任。这都是对“孝”的体现。
三、分家文书中传统家族伦理价值的体现
(一)宗族的参与和管理性
家族也称为宗族。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核心。《尔雅·释亲》云:“父之党为宗族。”指由同一姓氏祖先的直系男性后裔组成的血缘群体。同一宗族的人们通常居住在同一聚居地,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依据一定的原则组织起来并开展活动。[7]家是宗族产生的基础,是构成宗族的主要元素。诸子均分的分家方式,削弱了家庭,强化了宗族。特别是在生育男孩较多的家庭中,分家的最直接结果,就是为扩大宗族组织提供了必要的旁系世系资源,这样就扩大了宗族的组织。宗族是传统社会的基层组织,在宗族的内部一般实行民主自治。
对家族内的大小事务,宗族都制定出了自己的族规家训。家族内的重大事务,都要由族长或者德高望重的长辈出面进行评判和见证。宗族的这种管理性质同样体现在分家文书中,在分家和制定分家文书时,一般会有自家族人来做证人。总的来说,通过对中原地区清末民初分家文书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出分家产生的原因和分家文书形成的过程及主要内容,从而窥探到当时中国家庭的生活状况和民事习惯。
在对分家文书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家庭伦理体现在分家行为的方方面面,如这些分家文书中处处体现着传统孝义的观念,无论是赡养父母、分担债务还是兄友弟恭的要求,还是尊敬祖先、承担祭祀的任务,这都体现出中国传统伦理价值。分家析产为家庭伦理的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从而使家庭伦理随着分家行为的发展得以维系。
回顾过去,反观现代社会,分家的情况仍然存在,但分家之后的情况却大不如前,主要体现在父母和子女的代际关系上。年轻人对父辈的剥夺越来越严重,人民的家庭生活日益功利化而缺乏长远的预期。[8]这就要求我们通过研究分家文书,不断探索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的发展过程,从而为解决现实社会问题提供有效方案。
〔参考文献〕
[1]费孝通.江村经济[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9.
[2]费孝通.三论中国家庭结构的变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3):1-2.
[3]麻国庆.永远的家:传统惯性与社会结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4]道光二十九年庞家财产分拨单[Z].河南省南阳市皇粮国税博物馆,2012051801.
[5]邢铁.家产继承史论[M].云南:云南大学出版社,2000:45-57.
[6]民国二十七年梁福礼财产分拨单[Z].河南省南阳市皇粮国税博物馆,201205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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