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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概念隐喻汉译的具身认知取向

发布时间:2021-04-14所属分类:文史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概念隐喻是一种具身的思维模式。法律概念隐喻也是基于人类的具身体验在法律语境中的认知联想而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突显了认知的具身性。英汉法律文本中的概念隐喻因具身认知的共性和差异而呈现一致性和差异性。隐喻翻译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鲜有对

  [摘要]概念隐喻是一种具身的思维模式。法律概念隐喻也是基于人类的具身体验在法律语境中的认知联想而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突显了认知的具身性。英汉法律文本中的概念隐喻因具身认知的共性和差异而呈现一致性和差异性。隐喻翻译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但鲜有对法律概念隐喻翻译的具身性研究。本文基于具身认知观,通过英汉翻译实例,研究法律英语概念隐喻的具身性,探讨其翻译策略和翻译方法,以期拓展认知翻译学的应用研究。

法律英语概念隐喻汉译的具身认知取向

  [关键词]法律英语;概念隐喻;具身认知;翻译策略

  1.引言

  传统语言学研究的哲学基础是二元对立的哲学理念,所以产生了一系列诸如心/身、客体/主体、本质/现象等二元对立的思维。基于心理学和哲学二者相结合而形成的具身认知观(embodiedcognition)打破了这一传统认知科学二元对立的思想,认为身心是一个不可二分的整体。身体是人类所专有的与世界相联的入口,一个人的经历和感受在身体之中,并通过身体表达来展现。(孙雨,孟维杰,2020:106)人的心智从内在上讲是体验的;思维主要是无意识的;抽象概念主要是隐喻的。(Lakoff&Johnson,1999:3)具身认知观主张认知或心智是人类对客观世界感知与体验的过程和结果,概念和意义是基于身体经验形成的,其最基本形式主要依赖于身体部位、空间关系、身体动觉系统的感知。

  概念隐喻是一种思维和行为模式,是从一个具体的概念域向一个抽象的概念域的系统映射。隐喻映射不是随意产生的,而是根植于我们的具身体验,反映或激发我们记忆中的身体体验,借助于隐喻,人们以感知运动经验对抽象概念进行体验式表征和加工。概念隐喻无处不在,在我们思维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在法学领域,许多重要的法律现象是通过隐喻来表征的。法律语言规范严谨、庄重正式、专业性强,甚至有些晦涩难懂,但其抽象概念往往都可以通过隐喻来再现。法学家们常常会用隐喻来论证自己的观点或进行抽象思维。人们借助其身体部分、具身体验的事物,将其特性映射到抽象的法律概念,使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更易于阐释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则,让非专业人士更易理解法律,同时也增加法律的说服力。

  人们具有相同的身体构造和对外部客观世界的不同具身体验而形成了具身认知的共性和差异性。具身性认知的共性形成了概念隐喻的一致性(universality),具身认知的差异产生了概念隐喻的差异性(variation)。比如,英汉语的隐喻在语言结构和思维方式就有相同之处,像swimwiththetide(随波逐流),castlesintheair(空中楼阁)等,但同时英汉语也存在无法对应的隐喻,如fishintheair(水中捞月),dogeatdog(同室操戈)等。一致性的隐喻在思维方式和隐喻语言表达式方面相似,翻译起来相对容易一些,隐喻翻译的困难来自于那些差异性的隐喻。(傅敬民,2009:18)不少学者对隐喻翻译的翻译方法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了直译、意译、释译、替代等具体的翻译方法(Dagut,1976;Schffner,2004;胡壮麟,2019等)或者“等译”“换译”“创译”等隐喻翻译过程模型(卢植,2020:122)。Toury(1995:108)总结出四类隐喻翻译策略:(1)译成“相同”的隐喻(2)译成不同的隐喻(3)译成非隐喻形式(4)省略隐喻。法律英语中的隐喻是隐喻中的一个分类,所以隐喻翻译的许多方法、策略对其仍然适用(王骞,2015:38),已有一些学者对法律隐喻进行了研究(杨德祥,2012;王骞,2015,2018),但鲜有对法律概念隐喻翻译的具身性研究。本文从具身认知观的视角探讨法律英语概念隐喻的翻译策略。

  2.具身认知与英汉法律概念隐喻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2.1具身认知的共性和差异性

  正如Varela等人(1991)所指出的,具身认知强调以下两点:一是认知对身体的依赖性,二是认知主体的感知、运动能力与环境的交互性。也就是,具身是一种身体体验,是基于身体体验的感知运动域对人类主观判断的映射。(Lakoff&Johnson1999:31)复杂而又抽象的认知方式从特定身体构造和作用于环境的活动方式中都能得到理解。具体来说,认知是一种具身的活动,这种活动根植于身体,身体的构造、机能以及知觉运动系统等决定了人类对世界的感知和解释。再者,这种具身的活动实现于身心与环境的实时交互中,与认知主体的生物、心理和文化因素紧密联系在一起,环境对体验和认知会产生影响。所以,对于认知的理解既不能离开身体,也不能脱离环境,人类所具有的具身性塑造其自身认识、理解、思维和推理的方式,据身体体验形成对客观世界的理性看法,即概念与意义。

  不同的认知主体可使用感觉、知觉、思维等不同的认知工具获得不同的体验,也可使用同一认知工具获得相同或不同的体验。(刘婷婷,2020:363)也就是说,认知主体对身体部位、空间关系、身体动觉系统的感知是具有共性和差异性的。一方面,具身认知强调身体的中心性,而人类有着相同的身体器官和身体生理机制,不同民族在认知客观世界过程中所获得的体验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人们会具有大致相通的认知、理解和思维方式,产生类似的概念结构(肖坤学,2005:102),因而具身认知具有共性。另一方面,认知是基于身体的,身体是嵌于环境的,身体、认知和环境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文旭,司卫国,2020:1)人们处于不同的环境(物理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有不同的历史传统、不同关注点和旨趣。而且,每个人有不同的认知偏好或风格,每个人对自己身体经验与目标域产生关联的经验焦点不同、视角偏好不同(Kvecses,2005:232-246),因此具身认知具有差异性。

  2.2英汉法律概念隐喻的一致性

  概念隐喻是植根于具身体验的一种思维方式,具身体验与抽象概念的关联构成了概念隐喻及概念隐喻语言表达式的基础。(Kvecses,2005:18)具身的共性形成了思维的共性,进而形成了概念隐喻的一致性,出现概念域映射方式相同的概念隐喻和隐喻表达式。比如,由于地球引力和人直立行走的行为方式,形成了“上”和“下”的概念。以此为基础,人们在表达抽象情绪和精神状态时就产生了相同的概念隐喻。例如,高兴为上(HAPPYISUP),悲伤为下(SADISDOWN),以及相应的隐喻表达式:“Iamfeelingup”“我很高兴”“Iaminlowspirit”“他情绪很低落”等等。

  英汉法律概念隐喻同样也具有一致性,会用相同的身体部位、相同的体验,以及感知、经历过的事件来映射法律中抽象的概念。例如:

  (1)用法律的眼光来看待周围的世界,才发现社会还有许多待解决的问题。

  (2)Alladdsuptomurderintheeyesofthelaw.例(1)和(2)都用身体部位“眼睛”作为源域喻指法律。我们的身体由许多不同的器官构成,其中眼睛是很重要的,没有眼睛就看不见周围的世界,把源域的这一特征映射到目标域“法律”,而呈现出法律的重要性。我们人类对自己眼睛的感知是相同的,所以就形成了英汉法律语言表述中相同的概念隐喻LAWISEYE。

  (3)他的行为是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被处罚。

  (4)Simpson’sguiltwouldbeestablishedduringthetrial

  .例(3)和(4)中,建筑是概念隐喻CRIMEISBUILDING的源域。现代人对自己所居住的建筑物有相同的感知和体验,把建筑的相同特征“构成”/“establish”映射到“罪”/“guilt”上,形成了英汉语一致性的概念隐喻。

  从以上例句可以看出,具身认知的共性使英汉法律语言会用相同的身体部位(如眼睛)、身体体验和感知到的具体事物(如建筑)等等,来映射法律中抽象的概念,产生具有一致性的概念隐喻。2.3英汉法律概念隐喻的差异性身体体验的差异造就认知的差异,不同的认知主体在与世界的互动体验中形成了不同的思维方式和概念系统。(文旭,司卫国,2020:2)同时,概念结构的不同使语言结构有异,从而形成不同的概念隐喻及概念隐喻的语言表达式。比如,对于“生气”的概念隐喻,英语中把生气与hotfluid相关联而形成概念隐喻ANGERISHOTFLUIDINCONTAINER及其相应的隐喻语言表达式:“boilwithanger”“simmerdown”和“seethewithanger”等。但汉语中的生气与气(air)相关联而形成概念隐喻ANGERISAIRINCONTAINER及以其相应的隐喻语言表达式“怒气冲冲”“怒气冲天”“怒气冲霄”“怒气填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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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汉法律概念隐喻也存在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英文法律文本的概念隐喻在汉语中没有;二是汉语会用与英语不同的源域映射相同的目标域或者同一源域映射不同目标域(当然,同一法律体系中也有此现象,但因不涉及翻译,所以不在此文的讨论中)。差异性的原因主要是身体所处环境的差异而形成的民族文化和认知体验的差异,以及人有不同的关注点和旨趣、不同的认知偏好或风格等。英汉法律文本负载着不同的法律文化,法律文化受各个国家、地区或民族文化的影响而具有独特性,可涉及历史、环境、习俗、社会制度、法律体系、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等方面(张法连,2019:166),因此对同一法律概念会有不同的认知体验,进而产生概念隐喻的差异性。例如:

  (5)StephenHasslerisnamedasPlaintiffinthecaseatbar.

  在英美法系中,“bar”指法庭上的必备设施———木栅栏,用于把法庭的前面部分(法庭上各种事宜在此进行)与后面的旁听席分隔开来,律师总是紧贴木栅栏,坐在里侧,“bar”就逐渐被用于统指“律师”。在上述例句中“caseatbar”指在伦敦皇家司法院审理的重要案子。“Atbar”的意思就是“在法院”(Garner,1999:157-158)。用“bar”来概念化“法院”而构成概念隐喻COURTISABAR,但汉语法律文本中无此隐喻性表述。同样地,汉语也有其独有的法律文化,比如,在中国封建时代,没有法院,而有“衙门”(也称“牙门”)一说,用“牙门”来喻指断案的“法院”。那个时代的官署大门上一般都装饰着象征权力和力量的狮子或老虎的牙齿,所以用“牙齿”来概念化“法院(官署)”而构成COURTISDOORDECORATEDWITHTEETH概念隐喻。由此可见,英汉法律文本负载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进而形成了法律文本概念隐喻的差异性。

  3.法律英语概念隐喻的翻译策略

  既然隐喻是具身性的,隐喻翻译不仅仅是寻找不同语言间的对等关系,而是探求符合两种概念系统间的对等关系。(孙毅,2017:82)也就是说,隐喻翻译不只是修辞层面上的语言符号转换问题,而是以译者的身心体验为基础的思维、文化之间的认知转换过程,译者还须从具身认知的角度确定具体的翻译策略。从具身认知视角来看,本文认为法律英语概念隐喻的汉译可采用以下的翻译策略。

  3.1译入“相同”概念隐喻,完全保留源语具身性

  具身认知的共性产生了具有一致性的英汉法律概念隐喻。翻译与汉语具有一致性的法律英语概念隐喻时,译入“相同”概念隐喻,即在汉语中保留与英语相同的概念隐喻,完全保留源语具身性,并采用直译的翻译方法。比如:因为人们对身体部位“眼睛”的感知是相同的,所以“intheeyesofthelaw”直译为“法律的眼光”;对“水的源头”“容器”这样的事物具有相同的认知体验,所以“sourcesoflaw”“withinthelaw”分别直译为“法源”“法律范围内”。人们对空间关系的相同具身感知,明白“地位高即上”“地位低即下”,所以“highcourt”“lowercourt”分别直译为“高等法院”“下级法院”。又比如:

  (6)Amanwhoispersecutedbyhisownconsciencedoesnotneedthelawtojoinin.

  译文:被自己良心所困扰的人不需要法律的参与。

  (7)TellthejurythatyouwerescaredofTrentanditwillhelpself-defensestandupbetterincourt.

  译文:告诉陪审团你受到了特论特的威胁,这会有助于自卫辩护站得住脚。

  人们对自身身体动觉系统具有相同的感知,因而具有相通的认知,源语和目标语概念结构或经验结构是对等的。所以,翻译例(6)和例(7)时,译入“相同”概念隐喻LAWISPERSON,对其相应的表达式“thelawtojoinin”“self-defensestandup”分别直译为“法律的参与”“自卫辩护站得住脚”,完全保留了源语具身性。

  上述法律英语概念隐喻中的源域都是与身体部位或身体结构、人对空间关系的感知以及身体动觉系统的感知等相关的,人们对此有相似的认知体验。这些具身性特性被映射到抽象的法律,产生具有一致性的概念隐喻。因此,译成汉语时,译入“相同”概念隐喻,完全保留源语的具身性,译文读者能获得和原文读者相同反应。

  3.2移植概念隐喻,保留源语具身性

  具身认知的差异性形成不同的概念隐喻及概念隐喻的语言表达式。法律英语概念隐喻源域中有些西方人所感知的具身体验不是中国人所能感知的,这些独具西方法律文化的概念隐喻在汉语中缺乏对等的法律概念,即使有相似的概念,也很难使其语义完全对等。在翻译这类概念隐喻时,我们可移植概念隐喻,保留源语具身性,采用直译加注的翻译方法。例如:

  (8)“Mail-boxRule”or“PostingRule”

  译文:邮筒规则[注:指英美合同法中关于承诺(acceptance)生效时间的规则,一旦对要约(offer)的承诺书寄出,也就是投入邮筒,该承诺立即生效。

  ]因为合同强调“合意”(meetingoftheminds),合同的生效时间是承诺书的寄出时而不是要约人收到时开始生效。信件投入邮筒就无法收回这一具身体验性特征被映射到承诺生效时间的规则,形成概念隐喻ACCEPTANCEOFOFFERISPOSTING。这是英美法系合同法的规定,中文中无对等的法律概念。

  (9)Wefrequentlyadheretoblackletterrulesofcontracts.

  译文:我们常常会遵守合同的黑体字法规(注:古老的、被法院普遍接受的基本法律规则)。

  根据《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解释,“古老的、被法院普遍接受的基本法律规则”一般会用黑色字体被印刷在哥特式风格的书集中(Garner,1999:180)。这是西方法律体系中独特的法律历史渊源,把blackletter所蕴含的这一独特的法律文化映射到基本法律规则,形成概念隐喻BASICRULEISBLACKLETTER,中文读者没有此具身体验,缺乏对等的法律概念。

  对上述例句的翻译均采用了“移植概念隐喻,保留源语具身性”的翻译策略,并使用了直译加注释的具体翻译方法。负载独特法律文化内涵的隐喻被移植到目的语,保留了原文的文化意象,传递了原文的真正含义,让目标语读者领会不同的法律文化,使一大批英文中源于身体经验形成的具有英美民族文化内涵的法律概念逐渐被理解和接受。正如Venuti(2001:13)所认为的,“采用不流畅、不透明的语言风格,保留源语的文化特性,从而给译文读者别样的阅读体验”。所以,这种翻译策略一方面移植了英美法律文化,另一方面丰富了汉语法律语言的表达方式。——论文作者:黄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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