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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外健康文摘评职

发布时间:2014-04-23所属分类:护理职称论文浏览:1

摘 要: 着重分析医患关系中的医务人员、患者和医院群体的不同价值取向及其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明确的政府、医院和医患双方的责任以及需要寻求的共同价值目标,这对确立和谐医患关系的价值理念,构建良好的医疗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摘要】 着重分析医患关系中的医务人员、患者和医院群体的不同价值取向及其构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和谐医患关系需要明确的政府、医院和医患双方的责任以及需要寻求的共同价值目标,这对确立和谐医患关系的价值理念,构建良好的医疗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医患关系,价值目标,构建,中外健康文摘评职

  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建立的医患之间互相理解、尊重、信任、融洽的关系,它是建立在共同战胜疾病的价值追求目标之上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明确政府、医院和医患双方的责任、寻求共同价值目标,以确保和谐医患关系的实施。中外健康文摘评职《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属中央级学术性刊物。内容涉及临床心理学的各分支学科:心理和教育评估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心理治疗与咨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心理测量和治疗技术研究、不同人群心理特点和心理健康研究以及本学科国内外研究进展与动态的报告等。

  一、分析医患关系中的不同价值目标构成

  中国医患冲突问题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政府认可了一套“少给钱、多给政策”的改革思路,试图建立“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医疗体制。然而由于医疗信息的严重不对称性,有激励却无约束;由于医疗市场的垄断性,有活力却无竞争。所以,当前对医患冲突研究必须从医疗体制着手,从医患双方不同价值取向等角度进行分析,依据医患关系中不同的价值目标,寻找医患冲突的原因,研究改善医患关系的对策、探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途径,本文从价值追求角度认为应着重分析研究以下问题:

  (一)医务人员的价值目标

  医务工作者的价值目标是指对患者、社会所负的社会、道德、健康责任。要对患者的生命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除对患者个人尽义务外,还要对他人社会尽义务。鉴于在医患关系中,医务工作者处于主导地位,患者通常只能被动接受,如何检查、诊断、治疗和进行医学处置,悉听决定,处于被动地位。因而,医务工作者的价值主导作用尤为明显。在医患关系中,医务工作者的价值目标应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诊疗疾病、解除痛苦、维护健康。这是医务工作者最基本的价值目标,也是医生职业特点所决定的。《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项规定,医生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2项规定,医师要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这些都要求医务工作者的一切行为都要有利于患者疾病的治疗和康复,不能用各种理由推卸为患者诊治的责任,必须尽职尽责地以其所掌握的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最大努力减轻或解除患者的痛苦,维护患者的健康利益。为达到此目的,医务工作者除了用药物、手术等治疗努力解除患者躯体上的痛苦外,还要以同情心理解和体贴患者,做好心理疏导,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要做到“五知”,即知患者主诉、不适、苦恼、生活不便和社会问题五个方面。

  2.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保守秘密。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诊治时享有其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权利。《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尊重患者的人格尊严,这既是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更是尊重和保护基本人格的法律义务,一方面为病人保密,保守患者隐私秘密,做到守口如瓶。另一方面对病人保密,对一些病情如果让患者知道会造成恶性刺激,加重病情恶化的,应予保密。

  3.真情告知,解释说明。《执业医师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务工作者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预后等有关医疗情况。特别是在诊疗措施存在或者可能给病人带来不利的影响时,更应向病人做充分的解释与说明。这种负责的、通俗的、简练的陈述和说明的目的是为了让病人了解情况,而不是去增加病人的思想负担。医务工作者不能为了让病人接受自己的医疗方案而隐瞒、推卸诊治手段可能带来的伤害的责任。

  4.预防保健、健康教育。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人类对危害自身健康因素的认识逐渐加深,医疗卫生的内涵.也不断丰富扩大。影响人类健康的因素很多,其中生活环境、公共卫生,以及吸烟、酗酒等不良习惯对人体健康都有影响,这些已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要主动宣传普及医药卫生知识,提高人们自我保健和预防疾病的能力,支持和参与卫生防疫和环境治理活动,要树立“大卫生”的观念,在群众中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活动,通过普及医学卫生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健康承担起责任。

  5.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发展医学科学事业。在医患关系中,患者对医务工作者的医术水平要求很高,水平高的医务人员,患者就信任他,而那些医术高超、手到病除的医务人员更是受到患者的尊敬。因此,医务工作者应当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医学专业技术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同时,要使医学科学事业不断发展,不断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增强人民健康素质,就需要医务人员刻苦钻研掌握新理论、新技术、新操作,并具有一种献身和求实的精神。医学科学的发展,关系到人的生、老、病、死,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事业,医务工作者应以执著的精神,不懈追求,贡献自己毕生的精力。

  一般来说,医务工作者的价值目标应是明确的。但是,由于利益的基点和指向不同,社会价值目标和个人价值目标常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当产生矛盾时,医务工作者必须进行多元利益的对比分析和优化选择,确保社会利益不受损害,多方利益合理兼顾。

  (二)患者的价值目标

  患者的价值目标是指患者享有权利的同时,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以对自身健康负责,对他人和社会负责。包括对自己保持和恢复健康的责任,积极接受配合诊治的义务。患者的价值目标体现在:

  1.保持和恢复健康。患病虽不是患者能自主的,但有的与患者的生活方式、生活习惯有着密切关系,也与患者自我保健有关。患者有责任选择合理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保持健康,减少疾病的发生。患者对自己的健康不负责,不但对个人是个损失,而且会导致个人承担社会责任能力减弱,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不应有的负担。

  2. 有权了解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并期望得到优质服务。在治疗过程中,患者希望了解病情,治疗措施,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医生、麻醉师和护理人员,有权参与疾病治疗的某些过程,有权享用自己掏钱所要得到的各种优质医疗服务。对此,医务人员应主动向患者介绍有关情况,加强医患沟通。

  3. 期待人文关怀。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如处在一个良好的医疗氛围中,就可感受到温馨与和谐,有助于康复,就可减少医患的矛盾,减少医疗纠纷。因此,医务人员要为患者提供用心倾听,耐心解答,细心医疗护理、热心服务,衷心祝福“五心制”服务,营造一种亲切和谐的就医软环境。

  4.医疗成本合理。据调查临床上有许多医患冲突并不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医术不够精湛、态度不够好,而是因为患者感觉医疗费用过高,超出预期值太多,认为是有的医务人员从中渔利,因而引起许多冲突。所以合理进行成本控制,不但可以使患者满意,还可以降低医院自身消耗,赢得更多病人的信赖。

  患者作为疾病亲历者和寻求医疗帮助者,对医学以及医务人员的期望值普遍偏高,极易忽视医疗行业的高风险、高科技的行业特点,加之有的患者认为自己花钱看病,就是上帝,稍有不如意便不满,这些都极易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对患者来说,在选择价值目标时,应换位思考一下,多尊重医务人员劳动,增进理解与宽容是非常重要的。

  (三)医院群体的价值目标

  医院群体价值目标是指医院全体或多数员工共同认可的,对周围事物的意义和重要性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是医院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所推崇的基本信念和奉行的目标。它是通过群体主观努力确立的,有着明确、系统表达形式的价值理念,它含有强烈的自觉意识,体现了群体的理想和期望。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处理医患关系时,医院的价值目标出现多重化、多样化的趋势。从如何看待医院自身与患者关系的角度,医院的价值目标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经济效益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经济效益是第一位的,是决定医院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其他因素都要从属于经济效益,因而把治病救人作为赚钱的手段,把提高医院的经济收入作为最终目标。二是社会效益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准则,以提高患者健康水平为中心,把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社会责任作为医院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三是综合效益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医院的经济效益是重要的,但社会效益更重要,因而既重视医院的经济效益,更重视社会效益,既看重医务人员的利益,更看重患者的利益。它主张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在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上获取经济报酬。

  二、明确医患关系中共同价值目标的寻求

  (一)政府的责任

  政府应勇于承担基本医疗保障的重任,让医疗服务真正惠及百姓,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保证。政府的责任具体表现是:

  1. 政府应提高认识,承担起卫生保护的社会责任。为了促进社会发展,国家已不是纯粹的“守护人”,它要积极介入社会生活,承担起为人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生存照顾的行政任务。公民有权利在其特别困难时,获得社会、国家的救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积极行动起来,为公民生活提供相应的保障,使公民能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中国的现实还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所有医疗要求,但应该优先满足所有人的基本医疗需求,并在此基础上,尽可能地满足更多人的医疗需求。

  2.政府应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迅速改变医疗卫生市场混乱局面。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经济,但市场也有其本身无法克服的先天性缺陷,作为市场秩序的监督者、市场机制缺陷的纠偏者、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的政府必须依法进行管理。目前医疗卫生市场秩序混乱,与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缺位息息相关。国家审计署报告称,卫生部和北京市所属10家医院自2001年以来,收取药品和医疗器械厂商等支付的各类折扣、回扣等约3亿元。这就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尽快克服医政不分、重扶持、轻监管的缺点,充分发挥医药卫生行政部门行业监管职能,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合理用药和收费标准等的有效监管;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财务监督,在医药分家前,将医疗机构的收入增加控制在国民收入增长率之内,超出部分用于抵财政拨款;改变当前以药养医的状况,实行医药分家,从根本上切断医疗服务提供者进行诱导需求的利益动机,并切实完善政府对医疗卫生的补偿机制,达到以尽可能低的医疗卫生投入实现尽可能高的全民保健。

  3. 完善卫生立法,使政府依法承担起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责任。保护公民健康是我国一切卫生工作的根本宗旨和积极目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保护人民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但由于缺少与之相配套的卫生法律法规,使宪法的这些规范流于形式,这样既有损于宪法的尊严,更有损于人民健康权的实现。为使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要求相适应必须尽快制定卫生基本法,确定我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基本原则,强化政府职责,确保卫生投入随国民经济增长而保持一定比例的增加;征收统一的医疗保障税,建立互助共济、覆盖全民、城乡一体和最低限度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大病救助保险制度;制定《医患关系法》,使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使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减轻医疗机构的经济负担,以便于患者维护合法权益。

  (二) 医院的责任

  医院应加快医疗机构内部改革,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这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基础。

  尽管目前绝大多数的医疗机构都是公立医院,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障人民群众健康为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一个时期以来,医院在变革与发展中由于过分注重经济收入,而忽视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影响了社会的公平、和谐、安定、有序,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因此及时调整个别医疗体制改革的手段和目标出现的偏差,是解决医患关系紧张的一种有效方法。医院要以新的观念认识医院与社会关系,将更多注意力投入到社会效益当中来,坚持社会效益为主,经济效益为辅的原则。医院的社会效益是医院的根本价值所在,良好的经济效益又是实现社会效益的基础和条件。因此在医疗机构内部改革中要坚持两个效益的统一,义利并重。在二者发生矛盾时,医疗机构必须毫不犹豫地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把患者和社会的健康利益放在首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为了经济效益而牺牲医疗服务的社会效益,不允许把经济效益凌驾于社会效益之上。为了确保人民健康,医疗机构的效益只能在减员增效、提高工作效率,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一套有激励作用的运行机制以及科学管理机制上下功夫。改革现行科室核算制或承包制,切断诱导医生需要行为和其经济利益之间的关联。

  (三)医者的责任

  医者的善心善德是建立和谐医患关系的关键。医学是一种爱人之学、人道之学,从它诞生之时起,就一直同生命打交道,以“解除病痛,维持功能,恢复健康,保护生命”为己任。作为一名医务人员,理应具备敬畏生命高于一切的价值观。孟子曾说:“恻隐之心,人之端也。”这在当前医疗卫生缺乏社会监督,患者不会或者不能监督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

  同时,医务人员应有报答患者感恩之心。这是因为:一是患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衣食父母。患者选择了某家医疗机构及某个医务人员是对其的信任,使其有了施展才华的机会和实现救死扶伤宗旨的可能,因而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放下“救世主”架子,热情为患者服务。二是患者是医务人员成长的阶梯。患者是医务人员治疗的对象,更是医务人员成长的基石。从见习生到实习生,由小医生到大医生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患者的支持与奉献。因此,医务人员应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千方百计减轻群众负担,多与患者进行一些感情沟通,多给患者一些人文关爱,多替患者着想,并尽其所能减轻患者痛苦。医务人员应有完善的医德之心,要把能否得到患者和社会的赞许,看作是对医务人员工作的肯定,特别是在医学还不能包医百病的今天,医德对建立和谐医患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四)患者的责任

  要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仅靠医务人员发善心,靠医疗机构的诚信是不够的,还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社会监督。在医患关系中处于劣势的患者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应当组织起来,成立病人协会或者其他维权组织,对医疗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其职责是向患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部门对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患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对损害患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暴光”、批评,涉及医疗事故的,可以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启动行政处理程序,只有患者维权渠道的畅通,才能杜绝非法“维权”和极端事件的发生。同时,患者维权意识的觉醒,使医务人员常怀“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勤勉之心,不断探索医学的新领域,这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当然,患者对医学也应有一个正确认识的过程,不能期待它包医百病,更不能期望它改变生老病死的自然规律,对医务人员善意的过错,也应有宽容之心。惟有如此,医患之间的紧张气氛才能得以缓和,和谐的医患关系才能得以建立。

  寻求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共同价值,是实现社会公众共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成果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正常医疗秩序的前提。在这过程中,要对医患关系中的不同价值目标进行梳理分析,明确政府、医院、医务人员和患者不同价值需求,消除影响医患关系的潜在隐患,确立医患关系中的共同价值目标,这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价值理念,实现良好的医疗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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