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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的迷思与制度重构

发布时间:2019-09-19所属分类:建筑师职称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与精神象征,理应完整留存下去,但其保护情况并不理想。分析现实情况得出,长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效执行,政府缺乏统一的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经费没有保障,开发与保护矛盾重重,民众保护意识差等导致保护机制运行

  摘要: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与精神象征,理应完整留存下去,但其保护情况并不理想。分析现实情况得出,长城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不能有效执行,政府缺乏统一的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经费没有保障,开发与保护矛盾重重,民众保护意识差等导致保护机制运行不畅。落后的机制已经不能承担起保护长城不受破坏的重任,急需制度重构以达到保护这一文化瑰宝的目的。需从法经济学的视野下进行知识元检索,试图借助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博弈论的智慧重塑制度,建议通过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激励机制、提高违法成本、拓宽资金来源等手段保护长城。

长城保护的迷思与制度重构

  关键词:长城保护;制度重构;博弈论;激励

  万里长城是我国自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后率先申遗成功的文化遗产,其在1987 年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1] 在我国,她一直被视为中华民族的象征,正因此,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万里长城的保护工作,20世纪60年代起,相继出台众多条例法规以保护长城,其中最重要的是1982 年通过的《文化保护法》和2006年出台的《长城保护条例》。国家多次派出调研队伍对长城进行调研,许多民间组织和学术团体也自发性组织队伍对长城进行研究。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作出重要指示,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虽然国家和社会各界对于长城保护给予了高度重视,长城法规体系建设、资源调查认定、长城的保护与维修等工作陆续开展,但效果似乎并不明显,我们不禁思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董耀会主张应发挥法律法规的引导、调控和促进等功能保护长城;[2] 刘明霞等主张应加强执法工作。[3] 通过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个现象,就会发现这时出现了三个问题:第一,有效保护长城的收益是多少?第二,有效长城保护的成本是多少?第三,成本是否小于收益?所有的难题分解起来似乎都那么简单,但仔细琢磨就会发现,事实却并不是那么容易。文章第一部分尝试解决第一个问题,第二个问题分成长城保护的现状和完善保护解决问题的建议两部分,进行制度重构,最后一部分考量制度重构成本和收益并提出结论。

  一、保护长城的收益

  万里长城是中国历史长河中的瑰宝,是中华民族伟大智慧的凝结和辛勤劳作的展示。人教社出版的小学语文中有一篇课文《长城砖》,文中曾提到:“一位宇航员神采飞扬地说,‘我在宇宙飞船上,从天外观察我们的星球,用肉眼辨认出两个工程:一个是荷兰的围海大堤,另一个是中国的万里长城!’[4] (暂且不管这句话的真假,事实上,即便是假的,也会有很多同胞愿意相信这就是真相,因为它表明了万里长城的伟大。)由此观之,万里长城为中华民族带来了极强的民族荣誉感和自豪感,增强了世界各地同胞对中华民族的认同感,而保护长城可以使我们一直拥有这种荣誉感、自豪感和认同感,长城蕴含着团结统一、众志成城的爱国精神,坚韧不屈、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守望和平、开放包容的时代精神,历经岁月锤炼,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脉之中,成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强大精神力量。[3] 这就是保护长城最大的收益。虽然这种收益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却比金钱更加的弥足珍贵。当然,这种收益在万里长城的诸多收益中虽是最重要的,却非唯一的。

  以八达岭长城为代表的长城遗址旅游的蓬勃发展体现了万里长城的经济价值。2016年《中国长城保护报告》①指出,截至2016年,全国以长城展示或依托长城兴建的参观游览区92处,其中以长城展示为核心的专门景区45处,长城专题博物馆、陈列馆8家。 2005年—2015年,八达岭长城接待游客7 650多万人次,年接待游客近800万人次,门票收入超过24亿元;甘肃嘉峪关长城景区接待游客550多万人次,门票收入接近4.5亿元,成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3] 发展以长城为主题的旅游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好处,首先长城遗址经过的多为老、边、穷地区,贫困人口众多,长城旅游可以创造就业机会提高贫困人口收入,帮助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同时带动附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缩小地区收入差距。其次,多种形式的旅游模式使得长城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弘扬了文化,其中的代表者红色旅游和研学旅游,前者激起了伟大的革命精神,后者唤起了悠久的民族精神。

  美学、建筑学、地质学等多学科角度对长城研究展现了万里长城丰富的学术价值。长期以来,长城遗址以其特有的美俘获许多艺术大师,画家的意境美与摄像师的现实美交织在一起,勾勒出气吞山河的万里长城[5] 。从建筑学的角度看,对于长城的研究有利于探究历代建筑方式的演变,汲取祖先的建筑智慧[6] 。在地质学的视线中,借助长城可以更好地研究其周边地层,岩石,土壤等信息②。

  长城汽车、《我的中国心》、电影《长城》等等产品作品承载了长城的文化价值,等等。长城作为中华民族的一种文化符号已经借助各种方式传播到了世界各地,不仅国外普通民众把长城作为来华游玩首选之地,诸多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对于登长城也是乐此不疲。长城作为永备防御工程,反映了中华民族祈盼用这永备工程达到永久的和平的愿望。[7] 在新时代,长城更是我国强大的综合国力和热爱和平的美好愿景的体现,是泱泱大国政治自信、经济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集中展现。

  凡此种种,都表明了在现代化程度极高的今天,古代中国的智慧结晶非但没有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反而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不论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直接价值,还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间接价值,都彰显了保护长城会为我国带来巨大的收益。

  二、长城保护的困局

  (一)缺乏统一管理机构

  长城资源分布广泛,墙壕遗存总长度21 196.18千米,广泛分布在15个省级行政单位和404个县级行政单位。[8] 如此广泛的分布本就使管理上异常困难,加之众多地方政府囿于人力和资金的成本考量,一方面使得各地在长城保护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上标准无法统一,“各吹各的号”加大了长城的保护成本。由于没有统一的政策制定和实施标准,长城所经众多县市又缺少专门研究人员,其制定标准往往不能匹配当地长城保护的现实需求。若标准过宽,则会造成长城资源白白流失;若标准过严,则使长城保护的成本投入过高。另一方面因长城保护不是文物保护部门一家之责,其周边生态往往涉及地质、林业、交通等部门,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协调沟通以及同步行动会有很高的交易成本。极高的交易成本不但不能激励这些部门和地区积极行使职权,同时会造成国家财富的损耗,此时,降低交易成本的举措势在必行。

  (二)地区政府动力不足

  限制地区政府行使职权的因素,不只是交易成本中的沟通成本。政府进行是否保护长城的决策时,当它面对的对象是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野长城”③ 时,往往会偏好尽可能不去保护长城(当然这不是绝对的,但却是大多数决策者作出的选择),保护“野长城”耗费的是实实在在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和人工成本,而收益却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民族精神的留存和上级嘉奖。但往往因缺乏足够的重视,上级对于保护“野长城”的嘉奖是微不足道的,又因民族精神的留存的收益是长期的,不易度量的,而成本却是现实的,可度量的,对于政府的决策者来说,不保护是其经济的选择。政府不保护的决策虽然也会有成本,即上级的责难和内心的拷问,但上级责难与嘉奖同样是微不足道(上级的成本也微不足道),内心的拷问则会因“搭便车”的思想而弭散(决策者会觉得,即使这一段不保护,其他段的长城肯定会被保护,不会因我的不作为而使长城消失)。

  地方政府面对可以开发的长城时,决策者理性地选择将其交给开发商开发,开发者可以选择保护或不保护,当开发者选择保护时政府的收益也为正,这时是双赢的局面。我们只讨论开发者选择不保护时的情况,这时开发者会进行“权力寻租”。政府的决策者可以选择接受和不接受两种策略,由于责难、嘉奖以及拷问等因素影响的变量过于小,为了便于分析,以下将其省略不计,成本除上级的责难和内心的拷问外增加了被抓获后的刑事成本,收益为“租金”。“租金”有时会收买政府决策者,使之采取不保护长城的策略。

  (三)破坏长城违法成本低

  破坏长城的主体有三类,居民、游客和开发者。居民和游客类似,都是有意或无意的对长城某段某位置的破坏,其个体所造成的危害较小,但当破坏者人数随着时间和空间的舒张变多时,其破坏力也是不容小觑的。他们当中有的人意识不到自己在破坏长城,有的意识到了却基于“搭便车”的心理宽慰自己,心理上因负罪感产生的成本较小,而现实处罚又往往过于宽松,更令人遗憾的是,对于这种违法抓获率较低,多方因素使得居民和游客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开发者的破坏心态多是有意的,其表现形式往往是过度开发,在有意过度开发的情况下,不存在心理上的成本。破坏长城的开发者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短期博弈的开发者,即大肆开发,获得收益后逃之夭夭;一类是其过度开发赚的钱远远大于所交罚款或行贿支出。开发者破坏性强破坏面积大,低违法成本的后果是严重的破坏。

  (四)专项经费不足

  长城保护活动中有一个很奇怪的现象:宣传声势浩大,落地困难重重。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缺少资金,从中央到地方,从东北到新疆,除极少数富裕的和长城旅游开发较好的地区外,大部分都受困于经费问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国家财政拨款无法满足严峻的长城保护现状,地方财政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很少提供给没有开发价值的长城,成立过程举步维艰的长城专项保护基金管委会募集的资金对于浩大的长城保护工作来说杯水车薪。

  三、长城保护的制度重构

  (一)设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长城保护涉及多地区多部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协同保护需要相互的沟通、配合以及权限划分。科斯在《企业的性质》中谈到交易成本是“通过价格机制组织生产的,最明显的成本,就是所有发现相对价格的成本”、“市场上发生的每一笔交易的谈判和签约的费用”及利用价格机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9] 以科斯的目光审视,则会发现不同地区和部门分别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各市场主体之间的权限划分即是资源配置。若把权限划分完全置于市场调节,其中所耗费的交易成本是巨大的,交易的过程是不经济的。借助新制度经济学的智慧,此时设立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是必要的,管理机构通过国家统一支配资源,有助于降低市场运行的成本。虽然国家文物局是全国性的文物保护部门,但机构总数较少,人员数量有限,且长城因其特殊性不能单以文物保护的眼光使之,应当在国家文物局内部设立专门的长城保护机构,组成人员应该是具有综合性知识素养的专业长城保护人员。虽然组织的设立也需要成本,但其应远远小于借助市场调节的成本。因市场调节的不经济,其付出的除交易成本外还有长城可能遭受的破坏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较之两者,组织设立的成本明显更低。

  (二)强化激励机制

  地方政府缺乏激励而造成的内生动力不足是其怠于行使职权的主要原因,强化激励机制能更好地助推地方政府行使职权,应从制度入手,设立稳定而明确的信号以激励地方政府积极行使职权。激励机制应分为两部分,首先应把保护长城做出的突出贡献纳入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评价机制,大多政府不重视保护工作的原因即是否保护长城对其政绩不会有影响,成功设计保护长城的政绩评价机制会提高政府治理者预期收益,从而选择积极行使职权的策略。对于直接执行保护政策的人员,也应根据长城保护政策完成程度制定绩效评估机制,把奖金福利等作为奖励,收益的提高会使执行人员有更强的动力行事。其次,应对地方政府全体人员不定期进行爱国和长城重要性教育,使其认识到保护长城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在保护长城工作中可以收获更大的满足感。

  (三)提高违法成本

  波斯纳认为刑罚的作用是威慑或者预防犯罪,刑罚的强度应该使罪犯因为犯罪而处境恶化。[10] 根据波斯纳论述犯罪和刑罚关系公式D=L/P可以类推出 D、P、L三者关系的违法公式,其中D为被抓获的代价,P为被抓获的概率,L为违法收益,只有当D>L/ P(或许可以把公式变体为DP>L)时处罚的威慑作用才是有效的。破坏长城的违法主体有三类,从现实情况看,不论对于哪一类违法主体,其违法成本即D值都是过低的,不足以威慑附近居民与旅客的违法行为,在L和P值不变的情况下,只有提高D的值才是提高威慑的有效途径,应加大处罚力度以求更好的威慑效果。对于附近居民与游客来说,提高罚款数额和行政拘留是最好的方法(如犯罪参照刑法中文物犯罪的处罚,但这种情况较少,为节约成本不做考虑)。对于开发者来说,大额罚款与吊销经营许可是威慑的有效手段。在违法处罚公式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量即为抓获概率P,P值的提升也是增强威慑效果很好的方法。令人遗憾的是,在“长城保卫战”中P值却无限趋近于0,其中原因为怠于监察和人力资源的匮乏。怠于监察即激励不足在上文中可以找到解决办法,人力资源匮乏的根本原因是经费的缺少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四)拓宽专项经费资金来源

  解决资金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渠道:经营者付费,社会捐助,其他省份补偿和国家拨款。长城属于一种旅游资源,经营者即资源的使用者,使用者付费原则应该在这里产生效力。我国旅游资源传统的经营方式是由大公司开发旅游项目,因为其有足够的财力支撑。但更好的一种模式是效仿英国哈德良长城的开发模式,由社区进行开发,使得资源开发与社区形成良性互动。推及于我国,具体的操作方式为村集体或乡镇开发,由于长城所经地区多为贫困地区,应从贷款上提供便利以保证足够的开发资金。虽然这两种都是商业开发模式,但社区开发更具有优越性,因为社区居民居住在长城周围,长城的留存与其自身利益息息相关,在利益的驱使下会增添许多“隐形监察者”,同理,他们在开发上也会更加小心翼翼,更乐意分享部分所得在长城的开发保护上(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甚至还会有扶贫的功效)。不论如何,开发者是长城资源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提供资金。

  社会捐助、其他省份补偿和国家拨款应该放在一起讨论,因为长城得到保护有很大的正外部性(以长城为代表的爱国精神和民族精神等等长城所带来的非物质价值不是专属于某一地的,应该属于整个中华民族,长城得以留存就使得这些价值得以保存),以经济学的眼光视之,是其他人或地区“获利”了,获利者应当提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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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

  前文分析了长城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制度重构的设想,通过设立统一管理机构、强化激励机制、提高违法成本、拓宽资金来源等措施强化保护长城的效果。这些措施虽然运营成本并不低廉,但是相较于保护长城所取得的收益,这些成本却算不上高昂。制度上重构只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保护长城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不单某一个人或某一地区的力量可以解决的,甚至如果广大人民不能有效动员,国家对于长城的保护也无能为力。保护长城不是同代博弈或代际博弈,而应当是协作化生产,只有当制度完善且每个人都团结一致时才能真正有效保护长城。既然长城是中华民族的财富,那么作为中华民族的一员,我们应当自觉承担起保护长城的重任,不能当万里长城只剩一块砖时才想起来保护她,如果真到了那时,付出的代价将是沉重而惨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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