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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品专利商品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9-12-30所属分类:医学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专利商品化是提升制药企业竞争力最有效的外部途径。通过对20072016年中国授权药品专利的商品化数据分析发现,非企业是NME和NCE专利的主要研发主体、企业是药品增量创新专利的研发主体、国外专利权人在华专利更具有商品化价值、国内专利权人的药品专利授

  摘要:专利商品化是提升制药企业竞争力最有效的外部途径。通过对2007—2016年中国授权药品专利的商品化数据分析发现,非企业是NME和NCE专利的主要研发主体、企业是药品增量创新专利的研发主体、国外专利权人在华专利更具有商品化价值、国内专利权人的药品专利授权数量多但商品化数量少、国内非企业和企业的研发分工不明确。建议政府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国内研发主体的研发分工进行细分引导,进一步完善当前专利资助模式,从弱化专利的非商品属性等方面入手,解决当前中国药品专利商品化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药品专利商品化研究

  关键词:药品;专利;商品化

  0引言

  新分子实体(NewMoleculeEntity,NME)专利被认为是原始创新,是衡量制药技术的最高指标,其研发难度和所消耗的时间及经费列所有药品类型之最[1];新化学实体药物(NewChemicalEntity,NCE)和高级仿制药是在NME基础上的增量创新,能够获得化合物专利、用途专利、剂型专利和方法专利[2]。无论是何种类型药品专利,要最大程度兑现其市场垄断价值,必须以商品化为前提,与依赖专利总数量的电子、信息等专利聚集型产品的行业不同,制药行业更加注重商品化的专利数量[3]。Mansfield在对美国100家企业的研究中发现,制药企业的专利商品化率达到60%,远远高于调研对象的平均14%的商品化率[4]。因此,药品专利能否商品化是衡量其创新价值和权利人研发实力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实施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培育核心专利。近年来,随着中国自主创新能力的不断提升,发明专利申请中的国内比例已经超过六成,授权的国内比例也已经接近五成。但就药品专利方面,情况却不容乐观,虽然目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原料药生产和出口国、第二大非处方药市场以及第三大医药市场,然而并非是制药强国,特别是原始创新药品和具有具有竞争力仿制药数量不足长期困扰制药行业。在全球创新药(专利药)市场总额中,中国企业的市场份额不足1/60,而且全部来自于大陆市场[5],说明中国药品专利并未能有效带动市场。因此,希望通过对中国药品专利商品化现状的研究了解药品专利的构成、商品化程度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对于掌握药品创新的现状和规划未来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意义。

  1理论与假设

  1.1研究现状

  Scherer首次将专利数据统计用于技术创新的评估,认为专利产生的经济收益是评估技术创新质量最重要的指标[6]。Ernst指出大多数专利技术的研发都需要巨额的经济投入,因此,专利产生的经济收益对专利权人投资积极性以及后续研发至关重要[7]。专利收益需要由专利商业化获得,商业化可以通过直接和间接两个途径实现:直接途径是商品化,而间接途径是战略持有[8]。Kang等指出相比于战略持有,商品化是最主动的获利方式,是发明或新产品成功的最终证明[9]。Zhao等认为商品化能够最大化专利垄断的利益,能够增加主体对研发投资的力度和积极性,从而提升其所属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10]。专利商品化是提升企业竞争力最有效的外部途径。

  专利在不同行业的表现和作用不尽相同。在由密集专利构成产品的行业中,产品由成百上千的专利组成,专利通常在各个权利人中以专利池或交叉许可的形式进行分享,而且这种分享是必须的,但是权利人的专利持有量越多会在专利池或是交叉许可中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在这些行业中大多数专利由于战略持有而处于非商品化状态[11]。然而,在制药行业,专利通常就是产品,特别是对于原始创新药物,往往仅包含有效成分的专利,换言之,专利药品通常仅有1~2个专利构成,NME或NCE药品在上市之初的核心专利仅有1个[12]。专利的战略持有在制药行业需要以NME或NCE专利作为基础,而且由于NME或NCE专利权人拥有围绕NME或NCE专利进行增量创新的知识和时间优势,所以药品专利的战略持有通常只会是NME或NCE专利权人持有的增量创新专利[13]。相对于战略持有,直接将NME或NCE专利商品化无疑获得的收益更为可观,并且多数制药非企业或企业没有NME或NCE专利资源进行战略持有,因此,商品化才会被制药行业视为垄断占有的最主要的激励[14]。

  尽管全球药品专利数量在逐年上升,但是新药的上市数量却逐年降低,包括美国在内的国家正在遭受史上最大的药品短缺危机,同时制药企业的专利收益也并未达到预期[15]。Reddy等认为只有当药品专利商品化率同步增加时,数量的激增才能够体现技术的进步、社会福利和企业利润的增加,仅凭借专利授权数量不足以表明专利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意义[16]。Helen指出,在药品专利技术转让和许可过程中,专利能否被商品化以及商品化成本是谈判的关键,如果专利具有强化购买者动机的内在属性,那么其信息需求将会被加强,才会有更多的专利被商品化[17]。Khanna等研究证实制药企业的成败与其研发产出的商品化率紧密相关,他们以专利作为研发产出的代理变量证实,专利数量与企业的成功并不显著相关,专利商品化才是制药企业成功的关键[18]。不同类型的药品专利的商品化难度也不相同,例如NME专利在制药强国也仅有10%左右能够完成商品化,而相对应的增量专利商品化会更多一些[19]。

  1.2研究假设

  一个基础的新药化合物专利申请专利保护的路线大致如下:首先是NME,然后是根据NME通式结构寻找的具体的NCE,最后是衍生的外围专利,包括制备方法专利、中间体专利、组合物专利、制剂专利、用途专利等。化学药品研发主体主要有两个:以高校科研院所为代表的非企业和生产企业。Christie的研究指出,全球顶级的大型跨国制药企业实际上只自主研发了四分之一药品专利,而其它四分之三的药品分散到中小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非企业中[20]。并且由于经费来源、周转、研发风险等原因,高校及科研院所是药品专利的主要来源,企业根据其所经营疾病治疗领域,以购买专利技术为主要途径,同时积极围绕原始专利进行增量创新。因此,高校及科研院所的主要研发对象是NME及NCE专利这一类原始创新专利,而企业更多围绕NME及NCE专利进行增量创新。

  H1:商品化的NME及NCE专利主要来自于非企业;H2:商品化的其他化合物专利、方法专利和剂型专利主要来自于企业。

  根据中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仿制药和进口药,所有药品均需要临床试验后才能够生产销售,并且生产场地需要具备一定规模以及需要经过GMP认证。不论是非企业还是企业主体均可以提出进行临床试验申请,但是只有制药企业才承担临床试验和生产申报两个步骤。因此,只有企业才能够将药品专利的进行最终商品化。此外,企业更加接近于医生和患者,更能够了解医生和患者对于药品的疗效、给药途径等方面的反馈,而进行对应的改进。基于此,企业对于药品专利研发理应更具有针对性,来自企业的药品专利商品化率应该高于非企业的药品专利商品化率。

  H3:企业专利权人药品专利的商品化率高于非企业专利权人药品专利的商品化率。

  周斌等指出,中国研发者全部集中在改进和仿制国外的NME和NCE[21]。可以得知,中国药品专利通常集中于增量创新专利,即剂型专利和方法专利,化合物专利集中在中间体专利。中国制药企业众多,同时随着专利意识提高和政策支持,不论是从申请数量还是授权数量,属于国内专利权人的专利数量要多于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数量。而CFDA在审批药品时,会按照新药分类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药品相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证明材料。总体上,包含化合物专利的药品需要的证明性材料最多,其次是用途专利、剂型专利和方法专利,在化合物专利中,NME需要的证明材料最多、其次为NCE、光学异构体、酸根或碱基等,按照以上排序,所面临的审批难度依次递减。因此,从理论上讲,在商品化审批难度因不同的专利而具有差异的情况下,国内权利人的药品专利商品化数量应多于国外权利人的药品专利商品化数量。

  H4:国内专利权人药品专利的商品化数量多于国外专利权人的专利商品化数量。

  2016年中国专利调查数据报告显示,内资企业有效发明专利的商品化率为48.2%,要高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有效发明专利商品化率(44.1%)[22]。然而,由于绝大多数行业的专利商品化状态难以确认,报告没有对各行业的有效专利商品化率进行统计。药品创新的成本极高同时战略持有价值较低,将专利进行商品化是回收研发成本的最主要途径。然而由于药品原始创新需要技术积累,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制药企业通常难以企及药品的原始创新,而绝大多数增量创新的产品竞争力难以与原始创新产品相比,因此,增量创新的权利人对于其专利的商品化积极性不高。

  H5:国内专利权人的有效药品发明专利商品化率低于国外专利权人有效药品发明专利商品化率。

  2研究方法和数据

  2.1研究方法

  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只有专利商品化收益超过其成本,专利权人才会进行商品化,但是由于关于专利使用的权威信息的缺乏,绝大多数行业的专利商品化信息难以为普通公众获得。药品上市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审批和公示,因此可以从官方途径获得的药品专利商品化的信息。本文的数据时间区间为2007—2016年,数据目标为上述时间区间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SIPO)授予专利权及被CFDA审批的药品专利,数据获取途径来自于SIPO专利数据库、CFDA药品查询数据库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中心(CDE)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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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步,通过SIPO数据库以国际分类号进行检索。检索的国际分类号为A61K9/、31/、C07C(不含209/以前的)、C07D、C07F、C07H、C07J[23],获得2007—2016年SIPO授权的药品专利数量、专利内容、专利权人、专利许可或转让等信息。按照最初的专利申请人来确认专利技术归属,分为国内非企业、国内企业、国外非企业、国外企业。

  第二步,定义专利类型。专利类型一级分类为化合物专利、剂型专利、方法专利和用途专利,后三者分别是对已有化合物专利药品的给药途径或药效的优化、获取方式的改变、治疗疾病范围的拓展,是围绕化合物专利的增量创新。相比之下,同一药品的具有活性的化合物专利具有最高的价值;二级分类参考中国《化学药品注册分类》(2007年版)进行区分:化合物分类包括NME、NCE、光学异构体、中间体和酸根或碱基;剂型专利包括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改变已在国外上市原研药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方法专利包括用于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用于合成活性化合物、用于改变剂型、用于非活性中间体合成。如果一件专利既包括化合物(剂型)也包含对应的制备方法,则仅记为化合物(剂型)专利。

  第三步,根据获得的专利信息进入CFDA和CDE数据库进行相关专利的商品化信息查询。首先,根据专利对应的药品在CDE数据库进行检索,查询相关专利所涉及的药品是否被其专利权人或实施人提交申请临床批件或是生产批件,然后通过CFDA数据库检索对应的申请临床批件或是生产批件是否获得批准。

  第四步,根据上述检索结果确定2007—2016年获得SIPO授予专利权的药品专利的商品化现状。具体分以下5种情况:①如果专利所对应的药品获得了生产批件,则认为该专利完成商品化(W);②如果专利所对应的药品申请了生产批件,但是处于审批阶段,则认为该专利即将商品化(J);③如果专利所对应的药品已经获得临床批件,并开展临床试验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则认为该专利开展商品化(K);④如果专利所对应的药品已经获得临床批件,但是仍未申请或是获得生产批件,则认为该专利等待商品化(D);⑤如果专利所对应的药品没有临床批件,则认为该专利没有商品化(M)。

  2.2研究数据

  2007—2016年获得SIPO授予专利权的药品专利共有411个,其中化合物专利116个,归属于国内权利人的专利65个,国外权利人的专利51个,其中研发源自国内非企业的专利20个,国内企业的专利45个,国外非企业的专利23个,国外企业的专利25个;用途专利14个,全部归属于国外专利权人,其中5个研发源自国外非企业,9个研发源自国外企业;剂型专利84个,归属于国内权利人的专利49个,国外权利人的专利35个,其中研发源自国内非企业的专利22个,国内企业的专利27个,国外非企业的专利5个,国外企业的专利30个;方法专利197个,归属于国内权利人的专利118个,国外权利人的专利79个,其中研发源自国内非企业的专利29个,国内企业的专利89个,国外非企业的专利24个,国外企业的专利55个(见图1)。此外,年度授权量变化趋势也根据各类专利的性质有所不同(见图2)。

  尽管化合物专利研发难度高且周期长,但是成功后巨大的经济回报还是受到众多药物研发机构的高度重视,在中国专利授权总数中接近1/4,但是化合物授权专利整体上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在于NME和NCE专利研发难度、研发投入和研发周期不断增加,使得NME和NCE专利产出减少,围绕NME和NCE专利进行研发的其他化合物专利数量也相应会减少。

  治疗用途是NME和NCE专利研发的前因,据此,同一NME和NCE能够开发新用途的概率较低,而且并非每一个化合物都具有第二用途,用途专利的数量并不依赖化合物专利的数量,而是取决于化合物本身的特性,因此,用途专利授权量最少且年度变化趋势平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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