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3-24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次
摘 要: 著作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著作权也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著作权的保护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收益,我国刑法保护中仍然有不合理,考虑不周的地方。下面文章是站在经济视角下对著作权保
著作权是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著作权也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著作权的保护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对于著作权人的财产收益,我国刑法保护中仍然有不合理,考虑不周的地方。下面文章是站在经济视角下对著作权保护措施加以改进,从而更好的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经济视野,刑法,知识产权,著作权
1当前著作权保护概况
1.1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区别
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均属于知识产权,刑法对其都有相关规定。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但在生活中,著作权侵权和侵犯商标、专利却是明显不同的。与侵犯专利和商标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更为普遍,小到小商小贩、学生老师,大到知名作家、电影编剧。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如此普遍,以至于很多人都模糊了法律的规定,默认侵权成正常,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利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对于我国著作权保护、著作的创造和法制建设进程有不可磨灭的阻碍作用。
1.2国外著作权侵权保护类比
我国对著作权的保护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仍有很大差距。国外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规定更为广泛、严苛,保护更为具体。如日本、德国等国家,均规定非意图营利目的,复制他们作品超过一定限度及范围,均视为侵权;而当前我国,却设置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复印他人作品不视为侵权的侵权例外规定。这导致了很多有目的的侵权行为无法界定、很多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法律无法发挥作用。
1.3中国历史国情与政府不作为
我国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发展落后,权利意识弱,人口基数大,文化水平低。自改革开放以来,大力发展经济,开展“扫盲”行动。在某些层面,提高文化水平和著作权保护是有冲突的。提高国民的文化水平,必须大力促进文化作品的传播,而在传播的过程中,政府和普罗大众没有能力为作品的著作权买单,从而导致了著作权侵权的泛滥。其中,政府基于提高国民文化水平与著作权保护的考量,放纵了侵权行为。
1.4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性
著作权侵权不像普通的杀人罪、伤害罪,它侵权的危害深远性,侦察的困难性,追责的隐蔽性,是一种知识犯罪,又可称为“白领犯罪”。倘若不及时的惩罚犯罪分子,保护著作权人权利,必将长久损害我国文化市场,不利于创新型国家的实现。其次,著作权具有经济和文化效益。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不仅仅有助于经济止损,挽回经济损失,比起普通经济犯罪,它的文化效益对于国家发展更为深远,对于建立一个知识型社会,实现中华民族历史复兴更为重要。
2目前刑法保护弊端
2.1刑法保护对著作权保护较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②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③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④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从法条可见,我国刑法对于口述作品、演讲作品等不保护,只有对传统作品进行了规定。这与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保护作品范围有很大差距。
2.2刑法处罚门槛高,主要仰仗民法、行政法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进行处罚。而很多很难区分是否营利为目的的侵权行为,轻微侵权行为,刑法无法进行管辖。当动用刑法进行处罚时,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要求很高,如违法数额方面。这对于保护著作权人权利不利,对于当前我国著作权侵权泛滥的改变力度不够。在当前我国背景下,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民法和行政法。如民法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等;行政法上没收违法所得,查封扣押有关违法设施、财物等等。
2.3侵权损害赔偿缺陷
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我国当前对著作权人的精神损失不赔偿。但是,我们可以很容易地发现,著作权人受到侵害时,其往往精神上的损失不亚于经济利益的损失,著作权人的人身权比财产权更为重要。作品就是著作权人人格的体现,它代表着著作权人的精神输出和智慧结晶,当他的作品受到恶意篡改和修改,著作权人往往精神上和名誉上的损失更难估算和弥补,而我国法律对精神赔偿却不予保护,这是否与法律的本意相违背呢?
2.4刑法与著作权法的衔接问题
刑法主要保护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放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罪中,与著作权法保护有很大出入和衔接的问题。如刑法不保护邻接权人权利,众所周知,邻接权人也是著作权人,与原作者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刑法对于著作权人保护却有很大的缺失;又如刑法不保护美术作品的署名权,而著作权法对于美术作品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保护的。
3台湾、香港刑法保护浅析
3.1大陆法系:以我国台湾地区为例
3.1.1重制规则
台湾2004年以前刑法规定:①意图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达一定数额时,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20万-200万;②非意图营利为目的,复制他人作品,复印份数大于5份或者其他侵害总额大于3万新台币,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75万新台币以下罚金;③以重制于光盘犯第一项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新台币50万-500万,重制是指印刷、复制、录音、笔录、录像等手段。台湾2004年刑法对著作权部分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要件、5份等份数要求和侵害总额3万以上等规定,转而由法官对案件进行自由裁量,降低了刑法管辖的门槛要求,意味着对著作权保护更苛刻,侵害人受到的刑事制裁更严重。
3.1.2刑法保护范围
台湾刑法规定,除了传统的复制、发行、出租的侵权方式,台湾刑法纳入了公开口述、播放、传输、改作等侵权方式。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更广泛、具体,对于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更完善。
3.1.3刑法处罚力度
修改后的刑法增设有期徒刑、拘役,提高罚金上限,侵害著作权人权利,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拘役,并处罚金新台币20万-200万;或單处罚金80万-800万。它的人身罚和财产罚与我国大陆地区刑法相当,但其处罚起点、门槛和处罚范围远远高于大陆地区。
3.2英美法系:以我国香港地区为例
3.2.1客观方面
与内地刑法规定的客观方面:违法所得在3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复制品合计在1000张以上,构成犯罪。不同的是香港对数量无限制,只要实施了相关条例禁止即为犯罪。其次,香港刑法规定,出售、要约出售、要约出租、陈列、分发等方式均构成犯罪。可见,在侵权方式上,比内地刑法保护更为广泛。
3.2.2主观方面
我国香港地区刑法对著作权保护规定,著作权犯罪客观方面不以营利为目的。
3.2.3邻接权受刑法保护
内地刑法暂时不保护邻接权,而香港刑法明确将邻接权人权利进行了保护。与内地刑法相比,更为合理,将邻接权人和在先著作权人放在同等的地位上。
3.2.4刑罚设置
香港刑法设置的自由刑比内陆刑法规定更短,但罚金远远高于内陆地区。可以看出,香港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更注重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认为著作权属于私权,主要通过经济赔偿对受害人进行弥补。
4我国刑法对著作权保护改进建议及展望
4.1正确面对国内外压力,结合中国国情
当前加入《TRIPS》协定的世界各国呈现两种趋势。发达国家对于著作权的刑法规定严苛、保护完善、处罚力度大,而大量发展中国家刑法对著作权的保护有故意放任的趋势,规定不够完善、保护方面少、处罚门槛高、力度小。这主要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层次、社会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历史息息相关。而《TRIPS》协定对于著作权保护要求是比较高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远远没有达到所要求的标准。
我国刑法当前与《TRIPS》规定的保护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但我们也应该考虑我国历史基础和当前国情。我国经济和法制建设仍不够完善,如果贸然“拿来主义”,生搬硬套其他国家法律,必然阻碍我国经济发展、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我们应该实事求是,结合国情,正确面对国内外压力,与时俱进,完善修改法律,更好地促进对著作权的保护。
4.2正确处理刑法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问题
刑法是涉及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是最严厉的保护措施和最终制裁手段,与其他惩罚机制相比较,是一项终极保障体系,只有当侵权行为严重到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时,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因为如此,刑法具有更强的稳定性,这样才能保证刑法的效力。倘若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来更好地保护著作权,就必须处理好刑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问题。
4.3重视自由刑和罚金刑关系
当前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犯罪行为人的处罚仍然是以自由刑为主,来阻止更多的著作权犯罪,而忽略了对受害人损失的弥补。著作权仍然是私权,是著作权人的一项权利,只有对著作权人进行补偿才能更好地处理法的目的的问题。适当加重罚金刑、减少自由刑,更好地弥补著作权人的权利,将更好地促进公平和正义,实现私权与公权力的平衡。
4.4刑法规范越来越细致完整
我国刑法当前对著作权犯罪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如误认为他人作品已过保护期而复制发行,或虽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誉等非营利目的的,则不能构成本罪。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是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合理需求,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印件。根据本条规定,复制与发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整体行为,应同时具备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如果仅仅具备其中一个方面的则不符合侵犯著作权罪行为特征。
总结:未来我国刑法关于著作权保护范围将会逐渐扩大,应该不以营利为目的,扩大客观条件,完善相应的罪名体系,使保护对象更加广泛,行为界定更为细致,刑法种类逐渐趋于多元化,使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正当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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