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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菌种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发布时间:2020-05-05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时下我国食用菌菌种市场还比较混乱,时常发生因菌种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纠纷。为了促进食用菌菌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案例详细介绍解决这类纠纷的4条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并分析这4条途径各自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供食用菌从业者参考。

  摘要时下我国食用菌菌种市场还比较混乱,时常发生因菌种质量问题而导致的经济纠纷。为了促进食用菌菌种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结合案例详细介绍解决这类纠纷的4条途径,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并分析这4条途径各自的特点和注意事项,供食用菌从业者参考。

食用菌菌种质量纠纷的解决途径

  关键词菌种;质量;纠纷;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时下,我国的食用菌菌种生产行业仍是一个朝阳产业。为了规范这个产业的发展,2006年3月16日农业部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对其进行三次修订,另同有关部门着手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但由于监管力度不够,质量监督不到位而导致的混乱局面仍未得到全面好转。当前食用菌菌种市场上表现出的突出问题主要有菌种不纯、质量不齐、菌种老化、夸大种性、品种混乱[1]和后期技术指导不到位。再加上菇农的菌种鉴定能力有限,受到严重损失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严重制约着我国食用菌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相关期刊推荐:《食药用菌》(双月刊)创刊于1982年,是由经浙江省食用菌协会主办。主要介绍中国食、药用菌产业发展状况,刊登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和创新性的食、药用菌应用科学研究论文,以及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试验研究报告、科普文章和产业信息,为广大食药用菌科研、生产、经营等一线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平台。

  出现菌种质量事故时,菇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大部分菇农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不了解或不清楚该如何利用法律武器。本文通过实例详细介绍解决菌种质量纠纷的4个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供食用菌从业者参考。

  1协商

  协商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解决问题的最大优点是程序简单,及时快速,既可以增进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有利于双方继续合作、扩大往来,又可以节省仲裁、诉讼费用,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

  食用菌菌种质量事故一旦发生,当事人双方应抱着真诚、互谅的态度进行协商,朝着省时省力的方向解决问题。协商过程应当遵守的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双方平等关系,不允许任何一方向对方施加压力手段,强制对方妥协,更不允许采取终止合作、取消供应、不提供技术指导等胁迫方式对方达成履行义务,而自己不承担责任不履行义务的不公平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律和制度,不应当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在协商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应根据事实,分清责任和是非。厂家和种植户应深入种植地,实地考察菌丝萌发或出菇情况,分清责任,切忌无端互相指责。第二,端正态度,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态度一定要真诚、客观,既要勇于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又不能为了达成协议而无原则迁就对方。在实践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两种倾向:一是种植户索赔要求过高,或以上访或诉讼为由,迫使厂家接受不合理要求;二是厂家利用技术优势,推卸应付责任,或以中止供应菌种为由恐吓对方,逼迫种植户就范。这二种倾向均不利于问题的协商解决。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厂家以种植技术问题为由把责任推给种植户,农民以菌种质量差为由把责任推给厂家,双方出现僵局,争议迟迟不能解决,这时就应及时终止协商,改换其他解决途径。

  2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解析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与协商不同的是,调解过程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调解主持人,需要在深入了解事件来龙去脉查明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政策和制度,客观公正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和利弊,从而达成谅解和调解。第三方并不是要做出裁决,更不能违反政策法规,不分是非,一味地―和稀泥‖。

  在由第三方主持的调解过程中,应注意遵守以下原则:第一,自愿原则。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是否采取调解由双方决定,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就不可进行。第二,客观原则。第三方调解人应该耐心听取双方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更不可将个人情感带入调解中。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说服双方,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调解协议达成。第三,合法原则。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政策法律,否则视为无效。

  在我国解决由菌种问题引起的纠纷的第三方调解者有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局、科技局、工商局和林业局等)、仲裁机构(司法局和仲裁委员会等)和法院。据此可以把调解分成以下三种类型。

  2.1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根据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双方在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于菌种生产企业来说,主管业务的行政部门(如农业局、科技局、工商局、林业局等),是下达国家计划并监督其执行的直接上级领导机关。他们较为熟悉企业的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在企业面前颇有话语权。因此出现菌种质量问题后,行政部门容易根据当地法律政策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达成调解协议。例如,2017年年初,江西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到投诉:江西省宜黄、黎川、南城、乐安等抚州县区及鹰潭几个县区的7户菇农115亩竹荪遭遇菌种大面积死亡事故,损失达100余万元。农户反映每年所用的菌种均从南城县菌种商雷明根的育种基地购买。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携鹰潭、抚州两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过几个月的调查取证,最终认定双方都不具备科学种植的技能,仅凭经验不可靠。于当年10月上旬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在双方互谅、共同承担责任的基础上,促成菌种商补偿7户菇农17万元[2]。

  2.2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依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先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在仲裁机构主持下,根据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通过调解达成的协议书应该与仲裁机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果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另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执行。

  2.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因菌种质量引起的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后,首先由人民法院进行调解。调解要注意两个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调解是建立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利用法院的权威强制任何一方同意。二是有效原则。当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者协议无效时,法院应及时终止调解而进行判决,不能久调不决。当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时,要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一经下达到双方当事人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必须执行;如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2年3月,重庆开县某农民花费1.5万元从一家食用菌菌种制作商处同时购买平菇和杏鲍菇菌种,并由厂家派技术人员进行种植指导。两个月后,平菇正常出菇,而杏鲍菇却大面积死亡。种植户认为是杏鲍菇菌种质量问题或是技术指导不到位所致,要求厂家赔偿。后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种植户向开县消费者委员会投诉,由消费者委员会和开县人民法院联合进行调解,经过多次实地调查和走访后,在消费者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意见,最终菌种厂一次性赔偿该种植户4500元[3]。

  3仲裁

  仲裁也称公断。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断,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规范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第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仲裁不同于诉讼,它是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所选择的仲裁机构、人员组成、审理方式等,应该是双方公认的。仲裁又不同于调解,仲裁机构达成的意见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依法执行。第二,仲裁机构专业性。食用菌菌种质量事故涉及到专业的知识领域,如菌种质量问题或技术指导是否正确等,因此所选择的仲裁员应当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对食用菌种植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专家,这样才能做到真实公正。第三,仲裁的独立性原则。《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仲裁一裁终局的原则。《仲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五,保密性原则。仲裁一般采取非公开方式,仲裁员等对仲裁内容依法要遵守保密原则,这样可以防止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泄露。

  在我国,仲裁大致有以下3种类型:第一、民间仲裁。它指的是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发生纠纷地,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人或数人进行仲裁。所得到的仲裁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遵守执行。如果一方不遵守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方可以依法要求法院驳回;如一方不遵照执行,另一方也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第二、社会团体仲裁。与民间仲裁不同的是这种方式双方约定的仲裁人应当是某社会团体内所设立的仲裁机构,如仲裁委员会。从广义上来说,它也属于民间仲裁。第三、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法律明确授权后的行政机关,以公开审判的方式介入,包括申请、受理、答辩、审查、裁决等程序。值得一提的是,即使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仲裁中所持角色地位仍是第三者而非管理者。

  仲裁方法解决经济纠纷有及时快速、费用比诉讼低的特点,方式也比较灵活简便。但是在法律实践中,食用菌种植从业者很少使用,这是因为多数菇农不清楚仲裁的程序、机构以及裁决的法律效力,甚至从未听说过―仲裁‖一词。因此,在普法过程中,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以减轻人民法院的案件负担。

  4诉讼

  所谓合同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的请求,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合同争议的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的总和。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终形式。

  诉讼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打官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符合―民不告,官不究‖。即诉讼需要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才能依职权进入诉讼程序。第二,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不同于前面提到的仲裁。法庭审判员是不能由当事人提议的,但当事人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第三,诉讼的程序比较严格、完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还规定了严格的撤诉、上诉、反诉等制度。第四,强制性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做出的裁判生效后,任何公民、法人、组织、单位等必须积极配合执行。

  2010年8月14日,河南省漯河市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某找到孔某、窦某并签订了香菇种植、收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孔某、窦某向该食用菌开发公司支付定金92400元,从公司定购菌袋42000个,按公司要求搭建大棚70个。协议签订后,孔某和寇某二人及时支付了定金,并且按照协议约定请人搭建种植大棚,先后投入数万元。但是该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孔某、窦某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西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未及时向二原告交付其所定购的菌袋,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判决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孔某、寇某款129360元;若被告漯河市某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该债务,则由被告邢某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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