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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发布时间:2020-05-05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逐渐被应用于多种领域内。虽然法律仍在进步,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难免引发学术界的争议。学术界普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即契约说于单方行为说。本文将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悬赏广告逐渐被应用于多种领域内。虽然法律仍在进步,但是对于悬赏广告的规定不够明确,难以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难免引发学术界的争议。学术界普遍存在两种主流观点,即“契约说”于“单方行为说”。本文将结合《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规,剖析悬赏广告的效力于性质,提出较为完善的解决措施。

刑事案件中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问题分析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关系;刑事案件

  随着悬赏广告的日益增多,因其引发的诉讼和纠纷也每每可见。悬赏广告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尤其在网络犯罪高频发生的今天,网上通缉令和网上悬赏令变得更加常见,通过网络通缉令和网络悬赏令破获的案件比比皆是。我相信,在中国法治进步如此迅速的时代,对于悬赏广告的法律规制一定会完善。

  1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及其生效要件

  1.1 悬赏广告的性质

  1.1.1 悬赏广告性质——单独行为说

  “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无须获得对方的同意,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以下通过对外国部分法律的列举展开阐述“单方法律行为”成为主流观点存在的理由。1)罗马法在事实上己经默认了当事人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让行为人本身负担某种义务的行为。2)教会法进一步认为,允诺只要没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违反道德,那么即使不被市民法所承认,也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债的形式而存在。单方允诺的效力仅限于教会法上的宗教制裁,随之逐步的发展,教会法不再满足于现状,尝试着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单方允诺制度世俗化。

  1.1.2 悬赏广告性质——契约说

  “契约说”被也称为“要约说”“合同说”。根据契约说的观点,悬赏广告不是独立的法律行为,而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当相对方完成广告中指定的行为之后就视为已做出承诺,从而使得与广告人之间的合同成立,自此行为人可要求广告人履行给付报酬的义务。笔者认为,采纳“契约说”更加强调当事人双方的平等性,对于悬赏广告的当事人而言则是建立在彼此社会地位平等且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

  1.2 悬赏广告的生效条件

  1.2.1 悬赏广告本身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

  1)对不特定人为意思表示

  “所谓广告,是指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或以书面、言词,或登载报章、或张贴、或电视、广播等形式。”这种广告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必须是向不特定的人为一般意思表示。

  2)必须有一定完成性行为

  悬赏广告中报酬给付义务的发生,必须有广告所指定行为的完成。在单独行为理论下,这是悬赏广告能够产生法律效力的独立构成要件。

  3)该行为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纵观国外现行法规,对于行为人的行为生效要件的规定较为简单即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可。但笔者认为,我国的悬赏广告制度的建立应严格规定,即行为不违背公序良俗是前提,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根本。

  1.2.2 公安司法机关拒绝履行悬赏广告的原因

  1)举报人的行为本身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禁止性规定

  无论是“契约说”还是“单方行为说”,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规定,行为均不可违背公序良俗。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在悬赏广告的问题上,便会出现很多举报人恶意引发事端或通过违法手段得到案件线索,从而骗取报酬的情况。

  2)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不是破获案件的决定性线索

  上述案件二中,公安机关拒绝检举人的报酬请求权的理由是其提供的线索不是唯一且必要的,这种情况下的公安机关选择少支付或不支付相应的报酬。

  3)检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二十一条这两款规定中,改掉了民法通则中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有效的规定。所以,很多公安机关以此为理由拒绝检举人的报酬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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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悬赏广告纠纷存在的法律问题

  2.1 发布悬赏广告的制度漏洞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发展,悬赏广告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愈加广泛,但是对于悬赏广告却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规范,在我国生活实践中,广告人在发布悬赏广告时,没有法律制度的约束,广告人会出现很多任意的行为,这往往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到行为人利益,大多数行为人因为顾及到自己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问题,往往会失去完成悬赏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广告人无法达到发布悬赏广告的目的。

  2.2 救济不到位

  在刑事案件下的悬赏广告,检举人和发布悬赏广告的公安机关发生纠纷,检举人如果去法院直接起诉,难免会忌惮官官相护的情况发生。法院因无确定的法律依据,不得不启用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权,造成的结果是偶有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况,长此以往,将会有损法律的权威性

  2.3 公民缺乏法律意识

  法治中国的前进的步伐是很快速的,但是不得不承认我们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水平还是有待提高的。在很多农村地区或某些偏远城镇,普法工作是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以至于发生纠纷时,人们不能自然的想到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或当人们想使用法律的“武器”进行维权时,却不知道该怎样做。这个问题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加大了司法机关的工作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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