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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夯实乡村振兴的法治基础

发布时间:2020-05-06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农村法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又丰富了农村法治建设内容,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任务。农村法治

  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农村法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又丰富了农村法治建设内容,提出了新要求,明确了新任务。农村法治建设任务艰巨,任重道远。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夯实乡村振兴的法治基础

  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农村法治建设经历了一个由注重立法,到立法执法并重,再到依法治农、依法行政全面推进的过程,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但离习近平同志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要求还有明显距离。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我们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从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新期待来认识农村法治建设面临的形势,不断增强农村法治建设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把全面依法治国提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高度,并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在“四个全面”中具有基础性、保障性作用,党的十九大又明确提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农村法治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把农业农村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加快完善农业法律体系,尽快理顺农业执法体制,大力提升执法监督水平,实现依法兴农、依法护农、依法治农。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保障。习近平同志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具有稳定、公开、透明、效果可预期的特点,法律措施不会轻易调整或者改变,各类市场主体能够放心投资,开展公平竞争。法律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产物,利益关系越复杂,越依赖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城乡融合一体化发展,农业农村部门职责的拓展,农村法治领域拓宽,农业农村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深刻变化,法律关系更为复杂,更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进行调节,更需要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都直接涉及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补齐立法方面的空白,包括制定专门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也需要法治去推进、去保障,需要补齐执法的短板;农村市场秩序和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维护,农民权益保护也离不开法治保障,需要补上执法和纠纷调处手段不足的弱项。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迫切要求。“郡县治,天下安;乡村治,郡县稳。”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习近平同志指出要加强和创新乡村治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让农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乡村有效治理,法治是前提,是基础,也是保障。当前,农业农村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农民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过程中,一些地方制假售假,坑农害农,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损害农民和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而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以及因征地补偿、土地流转、资源开发、环境污染、资产管理、村庄整治等引发的矛盾冲突,有时更为凸显。农村法治要在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稳定农村生产经营秩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治理不良风俗习惯,促进乡风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为构建“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推动农业农村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有效路径。习近平同志强调,“政府职能转变到哪一步,法制建设就要跟进到哪一步。”要发挥法治对转变政府职能的引导和规范作用,通过农村法治建设,促进农业依法行政,倒逼农业农村部门转变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近年来农业部门市场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综合运用技术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治手段的能力显著提高,但当前重审批轻监管、重项目忽视法治的现象在一些农业部门还不同程度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管理中的缺位、越位、错位的现象仍然存在;基层农业执法多头分散、力量薄弱、执法缺位不到位的问题还没有根本改变。面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新要求和新一轮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的新职能新使命,农业农村部门要担负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着力构建农村法治工作的新格局,实现从注重农业法治建设向注重农业和农村法治建设并重转变,从注重政策促进向注重政策和法治促进并重转变,从注重产业发展向注重产业发展和农民权益保护并重转变。

  农村法治工作的基本要求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要求,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践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化农村法治工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夯实法治基础。

  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推进乡村振兴。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强化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切实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树立遇到问题找法的思维方式,养成解决问题用法的工作方式,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特别是在应对农民群众各种诉求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更要重视运用法治手段,依法调处问题,确保解决办法于法有据,处理结果得到法律支持,经得起历史检验。

  坚持协同依法推进农村改革。农村法治建设要与农村改革协同推进,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告诉我们,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农村改革的一些成功、成熟的做法,要及时上升为法律,以巩固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引导和规范面上的改革和发展,同时又要通过修改或者废止不合适的法律法规为深化改革扫除障碍。为巩固农地制度改革成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2002年8月国家出台了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为巩固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成果又及时予以修订。另一方面,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近年一些重要的改革,如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三项改革,就取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在33个试点县(市、区)暂时调整实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总之,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改革不能闯法律的禁区,不能越过法律的底线。

  坚持以农民利益为中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农民是农村改革的创造和推动者,农村法治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农民利益是农村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农村法治建设要体现和维护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愿望、增进农民福祉。农业执法不能以罚款为根本目的,甚至罚款了事,比如在打击假冒伪劣农资违法行为的同时,还要尽量减少农民的利益损失,帮助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也是农业执法与其他执法的最大区别。习近平同志指出,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把公平正义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把体现农民利益、反映农民愿望、维护农民权益、增进农民福祉落实到农村法治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努力让农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习近平同志多次强调,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要把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到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全过程和每一个环节,要通过立法使党中央农业农村决策部署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又通过法律实施保障党的农村大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贯彻。农业农村法治,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民权益保护,事关农民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稍不注意,就可能被炒作,一些个案处理不当,就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衍生出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有些地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把发展经济与依法办事对立起来,在农村土地征占用、资源开发利用、集体资产管护等方面,严重损害农民群众利益,有时爆发群体性事件。因此,要重视法治领域的风险防范,尤其要妥善应对执法中的风险隐患,农业执法要做到打击坑农害农行为与农民权益保护、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生产发展结合起来,不能简单一罚了之,更不能任意执法、选择性执法,防止引发农民群众的不满甚至产生矛盾冲突,酿成不良社会后果。

  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农村法治建设,既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更要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决不能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的路子。农村法治建设要从大国小农的国情农情出发,重视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农业农村发展不充分的矛盾,关注农业现代化的阶段特征和区域发展不平衡的事实等;执法还要考虑农时季节等特点,农资打假、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要抓住农时、季节;农村纠纷处理要针对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除司法、复议等方式外,要尽可能运用多种调解、裁决、仲裁等办法。只有这样,农村法治才能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和农村改革,成为乡村振兴的促进和保障力量。

  推进农村法治的基本思路与措施

  重塑农业行政执法体制。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作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做出专门部署,明确要求整合组建农业、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五支综合执法队伍,习近平同志亲自审定了《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国办予以印发,这在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农业农村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有利于从根本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农业系统多年的多头分散执法、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条件保障差、队伍编制没有保障等问题。部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具体工作安排。农业农村部门要抓住机遇,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推动,确保中央改革要求尽快落地到位;同时推进着装和装备条件建设,打造一支正规化、现代化、职业化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使之成为农村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农村改革与发展的支撑力量、乡村振兴的基本保障力量。

  构建农村良法善治的制度机制。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完备的农业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农村法律实施体系、严格的执法监督体系和有效的法治保障体系。要以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为主线,以强化农村土地制度、乡村产业促进、农业绿色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乡村建设管理等重要领域立法为重点,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健全执法公示、全程记录留痕、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制度,促进公正文明规范执法。创新执法监督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检机制,探索建立信用监督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建设高素质的农村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同志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同时习近平同志又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农业队伍提出了“一懂两爱”的要求。农村法治工作队伍要做到信仰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首先,必须政治坚定,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其次,业务过硬,精通法律,并具备相应的农业知识,熟悉农业政策。第三,作风优良,秉持职业素养,具有良好的职业形象。农村法治工作者一定要敬畏法律、敬畏专业、敬畏职业。要敬畏法律,相信法律,信仰法律,要让法治的理念和价值融入血液,让法治成为信仰、成为习惯;要敬畏专业,具有法律专业素养,知晓农业政策,熟练运用农业法律,农业执法人员还要掌握执法技巧,成为办案能手;要敬畏职业,农业法治面广、专业性强、任务繁重,要热爱职业,具有“三农”情怀,做到敬业、担当、廉洁。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治环境。法治的本质是平衡经济社会关系,通过开展“乡村振兴与普法守法”为主题的法治宣传教育,推动普法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社区拓展,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法、信法、守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畅通多元法律救济渠道,运用调解、裁决、仲裁、复议、诉讼等手段,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农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引导农村社会崇德向善、遵法守法。加强村级依法治理,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机制,强化基层民主管理与依法办事,夯实农村法治的根基。

  建立农村法治考核评价制度。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领导干部是推进法治工作的关键,乡村振兴要五级书记抓,农村法治也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要将包括农村法治在内的法治效果纳入对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考核,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职责的约束机制,促使基层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强化法治思维,成为忠实履行法治的典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农村法治建设作为一项强职能、打基础、管根本的历史性任务来抓,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农村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任务亲自督办、重点环节亲自协调。

  期刊推荐:《法治研究》侧重以国家和地方法治建设中出现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为研究特色。以研究法学理论、推动法治实践、促进依法治国为办刊宗旨,主要面向法学院校、政法部门,以法学教学研究人员、法律职业人员为主要读者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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