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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的标尺性成果——评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

发布时间:2021-04-13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有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根据,刑法是影响民众最严重的法律,可预测性与确定性,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条件,只有罪或者刑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才能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民众的自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有句耳熟能详的名言,“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这句话充分说明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法理根据,刑法是影响民众最严重的法律,可预测性与确定性,是刑法适用的重要条件,只有“罪”或者“刑”事先由法律明确规定,才能限制国家刑罚权的滥用和保障民众的自由。

刑法理论上的标尺性成果——评刘艳红教授的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观念,犯罪圈应当予以限缩,以保持谦抑、内敛的性格,这与入罪与出罪的理论有关,在理论层面涉及刑法观、解释论、出罪论等方面,在实践层面涉及对犯罪论体系、构成要件、不法论、有责论、刑事政策等的实质性考察,需要予以系统梳理、合理规划。

  近现代刑法最大的进步,是把刑法也视为一种恶,这种恶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越少越好,因此,刑法适用必须坚守罪刑法定原则,以限制刑法的不当扩张。入罪与出罪作为刑事司法上犯罪判断的核心,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本着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把不具有实质违法性、不具有刑罚可罚性以及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以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刑法理论需要立足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建构能够保持刑法之谦抑性的理论,这就离不开从实质理性角度思考刑法观、犯罪论与出罪论。

  东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艳红教授作为全国著名青年刑法学家,笔耕不辍,学术成果颇丰。刘艳红对实质刑法理论情有独钟,竭力提升实质刑法的核心要义,积极探索新时代中国刑法学的根本遵循,为克服中国刑法学的主体性建构危机做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2020年《实质出罪论》一书的出版,完成了个人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提升了自我的学术影响力。在十年左右的时间里,刘艳红相继出版了《实质刑法观》《实质犯罪论》《实质出罪论》三部专著,堪称刘艳红学术之精华,三部专著立足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区分,分别从宏观、中观到微观,讨论刑法、犯罪与出罪问题,具有问题意识,论证丝丝入扣,分析精细精准,内容新颖,成就斐然,理论体系也日臻完善,对我国刑法学理论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实质刑法观》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立足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形式法治国与实质法治国、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形式犯罪概念与实质犯罪概念等区分,在将刑法中刑事法治模式、罪刑法定主义、犯罪概念、犯罪论、解释论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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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原到法律形式与实质理性对立统一层面上分析后,强调法律实质理性对形式理性的介入,包括形式到实质法治国的嬗变、兼具形式与实质内容的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构成要件的功能由形式的人权保障到实质的人权保障的转化,主张刑法应建立以形式的定型犯罪论体系为前提、以实质可罚性为内容的实质犯罪论体系,并且强调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进行,而应从是否达到了值得刑事处罚的程度进行实质的解释。

  《实质犯罪论》从古典黑格尔法哲学(而非新黑格尔主义法哲学)和现代新康德主义法哲学(而非古典康德主义法哲学)出发,强调价值评价在刑法研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为哲学根基,主张建立定型构成要件为前提、实质评价为补充的犯罪认识框架,主张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有责类型,在此基础上建立以客观违法构成要件与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为内容的二阶层体系。

  基于此种犯罪论体系对刑法研究范式之影响,主张我国刑法学研究应实现从经验论到规范论之转型,强调犯罪论体系的去平面化与阶层化,主张二阶层体系,并以两阶层体系为分析框架,对罪刑法定原则、犯罪概念中“但书”、结果无价值论、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主观责任构成要件之期待可能性理论、客观实质共犯论、共谋共同正犯论、共犯脱离的判断基准等进行理论改造,自成一家。

  《实质出罪论》基本上覆盖了实质出罪论的主要方面,共分为十章,前后五章又可以区分为两个逻辑相关的组成部分。本书的前五章,主要从出罪机制的实证考察、实质出罪的法理基础、功能意义等维度,从实践中的出罪难为起点,分歧导致这一问题的立法原因,提出了刑法谦抑、良法善治、刑罚轻缓、出罪解释原则等在出罪中的法理基础与时代意义,起到了观念指导作用,算是理论篇;本书的后五章,则从具体的法益确定、构成要件该当、违法性阻却、有责性出罪及程序正当性出罪五个方面,完成了理论上出罪的具体判断标准与方法,算是实践篇。整本书从刑事政策、刑罚结构变迁、解释体制与原则、犯罪论体系、刑事一体化等维度对出罪理由、标准与方法进行了系统诠释,展现了作者优秀的刑法理论功底,也具有实践操作的可行性,使刑法中的出罪理论建构具有明显的解释力与供给力。

  刑法是由社会生活所创造的,刑法学家创造的是关于刑法的理论,并以法律学说的方式呈现。“法律学说”是法学家在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下创造的具有历史规定性和现实规范性的关于法律运行及其相关理论问题的科学思想体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指出,“理论在一个国家的实现程度,总是取决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需要的程度。”刑法学不是“田园诗般的罗曼蒂克景象”,它的判断不能沉湎于形而上学上的“自由漂流”,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应当在刑事法治实践的诸环节如立法、司法中得到落实和运用,若我们对刑法学的时代性、实践性、主体性缺乏认知,则刑法学难以在历史与现实之间寻找到某些观念的触合点。

  读刘艳红的著作,可以明晰刑法法理的精义,可以辨明刑法理论体系化的魅力,可以看到刑法理论与实践的交汇点。

  刘艳红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有对德日刑法学的了解又有主体性建构,这些研究成果,对正处于知识转型的中国刑法学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在进行这些研究时,实质刑法研究“三部曲”坚持了作者一贯的学术立场,以罪刑法定原则为观念基础,强调实质判断与形式判断一体化,从法条中提炼法理、揭示法理,从犯罪论体系等维度对入罪与出罪问题进行全面而系统的理论梳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谦抑性、自由主义法益论在多个层面的理论建构,以此在促进我国刑法学理论繁荣发展的同时,助力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良性发展。——论文作者:姜涛、柏雪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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