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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构建

发布时间:2021-04-13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刑法社会学应该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刑法社会学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实现了刑事法学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现实的迫切需要

  摘要:刑法社会学应该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包括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刑法社会学为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研究范式,实现了刑事法学科整合的要求,反映了治理犯罪现实的迫切需要。交叉学科的发展趋势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学术环境,法社会学的成功经验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指导,宪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参照。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是刑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关系思维、整体思维与动态思维;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是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因此,必须坚守刑法社会学的学科立场。

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构建

  关键词: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学科立场

  一、研究缘起:刑法学之去处

  经过三十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开始面临诸多危机,“确实存在严重问题”[1]。鉴于此,《法商研究》杂志社曾专门开设了“中国刑法学应当向何处去”专栏,以期寻求中国刑法学发展的“灵丹妙药”[2]。

  研究方法的缺位是中国刑法学理论研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之一。“在众多理论研究中,人们似乎在逐渐遗忘刑法学研究方法这一论题。”[3]高铭暄教授曾评价道:“刑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贫乏主要表现在固守刑法学原有的研究方法,而较少引进其他社会科学和现代自然科学的方法论。”[4]

  刑法学研究方法的缺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有的刑法学研究主要是刑法解释学,研究视角相对狭窄。近些年刑法教义学日趋受到重视。然而,刑法教义学与刑法解释学具有性质上的相同性,并不存在一种刑法解释学之外的刑法教义学[5]。另外,虽然刑法哲学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进路,但是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其难以继续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增长点;刑法哲学的研究空间有限,在一定意义上,刑法哲学也就是刑法解释学[6]。由于研究方法单一,虽然我国刑法学研究成果丰硕,但是一些刑法学人的忧患意识凸现[7],刑法的地位似乎日益式微[8]。二是即便学界有了刑法方法论方面的研究,但多局限于“方法论”探讨本身,就“方法论”论“方法论”。不仅大多数的讨论流于形式,没有形成真正的交锋和对话[9]288,而且真正把新型方法论用于刑法研究的则少之又少。根据中国法学创新网的统计分析,近些年发表在CLSCI期刊上的刑法论文多为刑法的解释学或教义学分析,刑法社会学分析方面的文章凤毛麟角。

  目前,中国刑法学研究方法的缺失表现为研究基本立场的缺失[9]288,意味着刑法学研究范式渐入瓶颈。西方法学发展史早已表明,法学新思想与法学新流派的出现,无一例外地都是从对既有法学理论和法学流派的方法论变革开始的[10]。“我们头等重要的任务乃是制定研究方法。”[11]中国刑法学的研究必须变成一门有更广泛基础的学科,不应将它束缚在静态的刑法规范的解释之上,而必须扩展到变化着的社会因素上。“要冲破专注刑法规范研究的藩篱,在刑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上寻找突破点,从而把刑法研究纳入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当中。”[12]2那么,如何寻求刑法学的新的研究方法,又如何把刑法研究纳入更深更广的知识体系?刑法社会学顺应了刑法学的发展要求。在现代,社会科学发展的特点是学科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并存,学科交叉和学科融合的领域越来越宽,新的知识对所有学科都会产生影响:一方面使它们的研究范围扩大;另一方面使研究的问题更加深入并产生了可供研究的共有问题[13]。“有的时候,决定一项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来自应用或移植其他领域里发现的新原理或新技术,这也许是科学研究中最有效、最简便的方法,也是应用研究中运用最多的方法。”[14]

  刑法社会学利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刑法进行关系性、整体性及动态性研究,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进路,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应该是中国刑法学应当之去处。刑法社会学的开放性和“兼容并蓄”的品格使它突破了人为设置的刑事法学科界限,不断地汲收社会学的养分,从而保证了刑法学研究的不断繁荣。

  然而,从国内外研究现状看,虽然刑法社会学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这些成果大都是碎片的非系统性的。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尚未固定、研究方法尚未独立成熟、知识体系结构尚未明确[12]14。鉴于此,本文将对刑法社会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索性研究,这些基本理论包括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研究必要性和可行性、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等等。期望通过这些探索性研究,能够引起学界对刑法社会学的关注,把中国刑法学研究引向更深处。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是构建刑法社会学基本理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只有确定了研究对象,才能界定刑法社会学学科的性质,才能开展刑法社会学的其他问题研究。

  从现有资料看,国内外理论界直接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的研究成果不多,而且对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进行探讨的论著更是屈指可数,但从刑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角度考察,符合刑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的相关研究成果却极为丰富。这些成果为刑法社会学研究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选定指明了方向。

  国内外理论界直接或间接研究刑法社会学的理论成果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二是研究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三是研究刑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因素。这三个方面正是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三个面向,反映了理论界对刑法社会学外延的不同理解。

  (一)现有研究成果归纳

  1.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

  现有的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的研究成果都是以此为研究对象进行研究的。这是一种狭义的刑法社会学观点,可以称之为刑法社会学(狭义)。例如,苏联刑法学者斯皮里多诺夫认为刑法社会学的对象应当包括:社会关系、法规发挥功能的过程、法规的社会效益[15]。许发民教授认为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包括两大块:社会对刑法的制约性作用和刑法对社会的反作用[16]。张心向教授认为,刑法社会学主要研究刑法在社会运作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现象互动而产生的各种问题[12]16-17。

  国内外理论界直接以刑法社会学为名研究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的成果并不多,更常见的是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从国外理论界研究情况看,这类研究成果非常丰富。英美国家大量的刑事法研究成果皆出于此。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是美国法社会学家布莱克的《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17]。国内理论界代表性的著作主要有:许发民教授的《刑法的社会学分析》[18]、张心向教授的《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社会学视域下的刑法运作实践研究》[19]和《在遵从与超越之间:社会学视域下刑法裁判规范实践建构研究》[20]、白建军教授的《刑法规律与量刑实践—刑法现象的大样本考察》[21]和《罪刑均衡实证研究》[22],以及汪明亮教授的《定罪量刑社会学模式》[23],等等。

  2.研究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

  持此观点的主要是犯罪社会学学者。所谓犯罪社会学①,指的是用社会学的研究方法研究犯罪生成中的社会因素,探索治理犯罪的对策。

  国外理论界以犯罪社会学为名的研究,代表性的著作是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的《犯罪社会学》②。国内以犯罪社会学为名的代表性著作主要有:宋浩波教授的《犯罪社会学》[24]、吴鹏森教授的《犯罪社会学》[25],等等。

  3.研究刑罚变迁过程中的社会因素

  此类研究被称为刑罚社会学或刑事政策社会学。所谓刑罚社会学③,指的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刑罚制度之变迁。刑罚社会学主要研究刑罚的社会基础,理清特定的刑罚模式的社会意蕴,揭示赋予现代刑罚以独特功能、形式和影响的社会行动的结构和诸多文化意义网络[26]51。此处的刑罚,主要是刑罚政策,可以纳入刑事政策范畴[27],故又称之为刑事政策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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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外刑罚社会学研究非常发达。其中,直接使用刑罚社会学称谓的成果主要有:美国刑罚学家达利欧的著作《刑罚社会学:社会结构视角》[28];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的论文《刑罚社会学视野中的犯罪概念》[29]和《刑罚社会学研究的框架》[30],等等。涉及刑罚社会学内容的研究成果主要是美国刑罚学家加兰德的论文《刑罚的社会学分析视角》[31],代表性的著作有:《惩罚权:当代刑罚与社会分析》[32]《刑罚与福利:刑罚策略史》[33]《刑罚与现代社会:一个社会理论的研究》[34]及《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35]。国内理论界直接使用刑罚社会学概念的是江溯教授,其发表了系列研究刑罚社会学的论文,包括《社会学视野下的刑罚———刑罚社会学研究》[26]《刑罚的文化分析———加兰德刑罚社会学理论研究》[36]《社会团结,集体意识与刑罚———涂尔干刑罚社会学研究》[37]及《权力技术与刑罚———福柯刑罚社会学研究》[38],等等。刑罚社会学相关研究主要有:翟中东教授的著作《刑罚问题的社会学思考:方法及应用》[39]、薛静丽博士的著作《刑罚权的动态研究》[40]、郝方昉博士的著作《刑罚现代化研究》[41],等等。

  (二)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确定

  在参考国内外现有理论研究基础上,笔者认为,应该采用一种广义刑法社会学概念,把刑法社会学(狭义)、犯罪社会学和刑事政策社会学三大学科的相关内容都涵括在内。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

  第一,有利于实现刑事法学科之间的整合。目前,我国刑事法学科如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等自立门户,泾渭分明。刑事法学科的分野降低了刑法效能的发挥,刑法学必须与其他刑事法学科进行整合,唯有此,才能发挥最佳刑法功能,实现刑法的最佳社会效益[42]74。为了实现刑事法学科的整合,理论界提出了诸多学说,如整体刑法学、刑事一体化、立体刑法学、刑事法律科学一体化,等等。然而,刑法学如何与其他刑事法学科进行整合?至今未有答案。通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广义刑法社会学为实现刑法学与其他刑事法学科间的整合提供了可能。犹如打通了诸学科之间的“任督二脉”,刑法社会学为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学等学科的整合找到了结合点。

  第二,符合刑事法学科的发展规律。从学科的发展历史来看,刑法社会学分析的源头来自刑事社会学派。无论是意大利的菲利,还是德国的李斯特,他们通过实证的分析方法,探寻犯罪生成的社会原因,归纳犯罪类型,揭示刑事责任依据,设计犯罪控制对策。刑事社会学派的研究涉及到犯罪学、刑法学及刑事政策学等学科内容。之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开始分化,逐渐分道扬镳。然而,天下大事,分久必合。广义刑法社会学概念顺应了刑事法律科学的分久必合之发展规律。

  从广义概念出发,通过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刑法社会学把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及刑法学之间的“隔阂”打通,使得这三门学科的部分内容都成为它的研究对象。易言之,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包括了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三大学科的相关内容。

  之所以把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涉及学科的秩序排列为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主要是考虑到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及刑法学的先后关系:即只有研究了犯罪原因,才能制定相应的刑事政策,原因研究在先,政策制定在后;只有研究犯罪原因、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才可能产生理性的刑法,故刑法学研究断后。

  由于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开放性①,相应地,刑法社会学的研究也是开放性的。又由于刑法社会学的研究还处在探索阶段,犯罪社会学、刑事政策社会学及刑法社会学(狭义)的研究对象本身亦难以确定。从现阶段看,本文将刑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刑事政策运行机制(特别是刑罚及刑罚权的变迁)及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受篇幅所限,此方面内容将另行撰文论证。

  在确定刑法社会学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可以对刑法社会作如下定义。

  刑法社会学,指的是将刑法置于社会背景之中,运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犯罪生成过程中的社会因素、探索刑事政策运行机制、揭示刑法规范之形成与适用规律,实现最佳治理犯罪效果的一门交叉学科。——论文作者:汪明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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