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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与经验的视角——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2014学术年会综述

发布时间:2021-07-09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自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被提出以来,法治中国已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把握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法治中国的实践经验,无疑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建设。为此,2014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年会以法治中国地方实践:理念与经验的视角为主题,

  自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被提出以来,法治中国已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把握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总结近年来法治中国的实践经验,无疑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一步建设。为此,2014年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年会以“法治中国地方实践:理念与经验的视角”为主题,对此展开讨论。来自全省各大院校、政法系统、法律实务部门的近50位专家、学者、律师出席了本次研讨会,围绕法治基础理论、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法治—理念与经验的视角——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2014学术年会综述

  一、法治基础理论

  法治建设的实际展开需要以法治基础理论为指导。时至今日,法治理念已在世界各国生根发芽。而真正能够体现法治之中国特色的,正是法治建设背后所蕴含的思想理论。牛太升副会长提出,当今中国法律研究所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引进的西方法律体系的格式化与社会生活多样化的矛盾。这一基本问题关涉着诉讼与调节仲裁的冲突问题,以及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中央制度设计与地方实践的衔接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避免和解决,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的法治理念十分关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夏立安教授提出将法学理论研究与国家大政方针结合的重要性。他以习近平同志提出的“一路一带”设想为例,指出这一设想实际上是建立在中国古代儒家“大同社会”理想基础上的。

  当代中国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受到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的影响来自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另一方面来自国外的法治理念。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石毕凡副教授以中国古代法家“以法治国”思想为出发点,对法家的基本思想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法家之法体现了法的公开性、普遍性、客观性、适时性、稳定性、平等性和权威性,具有一定的现代价值。但其割裂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最终导致法家之法完全丧失了道德基础,变成了单纯的君主命令。联系当代中国法治,如果法律缺乏一种内在的民主性和道德性,其也只能停留在国家机关所颁布的规范层面。浙江法官学院吴道富教授肯定了法家思想的价值,认为当前所讨论的大部分问题仍然没有超越甚至远未达到法家思想家所讨论的高度和深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生胡蓉蓉则对两个抽象化的西方法治模型———精简法治模型和丰满法治模型———的内涵与特点进行了比较,指出精简法治模型包含法律的一般性、可预测性、对个人自由的强调以及中立性等法治基本要素,体现出形式合法性和政治中立性的优点;法治的丰满模型则在精简模型的基础上,注入了保障个人权利与人格尊严、对自由的限制以及实质性的道德原则等实质内容。建议中国的法治建设可参考丰满法治模型。

  二、地方法治与社会治理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古往今来的地方性社会治理,为依法治国提供了诸多经验。浙江财经大学田东奎教授从法史学的视角,讲述了明清时期通过碑刻解决水权纠纷的智慧。田东奎在报告中指出,水资源是农业社会事关王朝兴亡的关键资源。明清时期由于人口激增和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导致水资源的短缺,水权纠纷频发。碑刻具有公开透明性以及在中国人观念中神圣庄严性的特点。水利碑刻是民间水利自治组织从事水权管理的产物,有助于实现水资源共享和避免用水纠纷。水利碑的运作虽然是民间性质的,但它是一种重要的基层社会水权运作的辅助手段。湖州师范学院沈月娣教授评论认为,此项研究对于我省“五水共治”有着积极意义。

  相关期刊推荐:《浙江社会科学》ZhejiangSocialSciences(月刊)曾用刊名:探索,1985年创刊,是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理论刊物,发表国内外社科工作者的优秀成果,也是反映浙江社科学术研究动态的窗口。设有:主题研讨、政治学研究、经济研究、哲学研究、社会发展论坛、伦理学研究、教育研究、法学研究等栏目。

  浙江省社会科学院宋小海副研究员对2006年习近平同志在浙江任浙江省委书记期间进行的“法治浙江”建设进行了回顾与展望,将地方法治理论与实践经验同法治中国联系起来。他认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法治浙江”建设的有益经验,两者在文本框架、法治建设“基本原则”、法治建设具体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积极联系。尤其在法治建设“基本原则”方面,中央《决定》完全吸收了《中共浙江省委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所确定的“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两项原则;同时基本吸收了其“坚持以人为本”和“坚持公平正义”原则。地方法治除了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经验之外,也为各地方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实践经验。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夏大伟针对近几年政府拆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建构一种“多位一体”形式下的多维度疏导范式,实现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他以浙江省当前进行的“三改一拆”工作为例,总结了政府在“三改一拆”工作中所体现的法治治理理念转型的地方经验。

  三、司法制度与司法实践

  依法治国最终需要通过完善的司法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因此,司法制度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但是,我国现阶段的司法体制中仍存在大量问题。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刘练军副教授就提出了我国当前法院体制中的科层化建制问题。法院科层化是饱受学界和实务界诟病的司法行政化问题的根源,在1949年建国之初建立起来的。但不同于其他政府部门,法院的科层化忽略了法官职业的独立性与司法审判的法律性等司法本质特性。随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深入,法院的科层化已经导致了一系列连锁反应。“案多人少”是因为一线判案法官过少引起的,有相当一部分法官主要从事开会或著书立说等活动。刘练军认为,在这样的体制下很难出现知名法官,也难以形成法官之治的经典法治模式。因此,实现去科层化的司法改革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姜彦君教授对此予以赞同,并进一步认为法院科层化的问题来自于政治体制,因此解决科层化问题需要改革政治体制。

  程序正义是法治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实践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苏新建教授着眼于司法程序的参加者或观察者对程序的感受,探讨了主观程序正义对司法实践的意义。由于对客观程序正义的研究难以产生一套程序正义的标准,而主观程序正义研究是从人本身的主观意识和心理活动层面出发的,因此提出一套正义标准具有一定可能性。另外,主观程序正义会影响当事人和公众对司法的满意度和对司法的服从,甚至会影响司法的正当性,因此,重视主观程序正义就显得更为重要。鉴于此,苏新建介绍了国外相关实证研究所提出的民众认为正义的司法程序所应具备的四个特征,分别是(1)声音:参与者应该在程序中有自己的声音;(2)中立:司法机构应当在程序中保持中立;(3)尊重:司法机构各方面的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尊重;(4)信任:司法机构应当真诚面对当事人,赢得当事人的基本信任,试图为主观程序正义标准的形成提供参考。

  证明标准是司法程序中的一个具体问题,也是一个颇为现代的概念。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蒋铁初教授研究发现,中国古代诉讼的事实认定中,虽无证明标准之名,但有证明标准之实,甚至已经存在着铁案如山与莫须有两种证明标准,尽管它们并非分别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这两种证明标准各具两个层次。普通铁案如山标准即法律规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必须证据明白,理不可疑;而特殊铁案标准需在普通标准基础上强调必须具备某种特殊证据,如被告人的认罪口供或重要证人的证言。莫须有标准的两个层次,一是占据主导地位的“有很大可能性的标准”;二是“较低可能性的标准”,如传闻的标准,这一标准未获得立法者认可。这两种证明标准在古代有其积极作用。但在适用过程中,也产生了导致案件无效审理和引发冤假错案的消极作用。

  在闭幕致辞中,浙江省法理法史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鸿宾总结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结合实际撷取古今中外的优秀成果是必要的。但是,在讨论中国当下问题时,不可盲目从历史中找答案,也不能简单用西方视角和方法进行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国问题,不论是宪法与党章的关系问题,还是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都不可能直接从古代或西方获得答案。立足现实,不断完善法治理论,重视地方法治和司法实践经验,法治的春天一定会到来。——论文作者:张晓笑胡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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