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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3-01-06所属分类:法律论文浏览:1

摘 要: 摘要:当前,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此方式的安全性并不是特别高,为了给网络交易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需要以民商法为依据,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的行为,积极发挥其保护作用。基于此,本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关系进行

  摘要:当前,网络交易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方便,但是此方式的安全性并不是特别高,为了给网络交易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需要以民商法为依据,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的行为,积极发挥其保护作用。基于此,本文对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关系进行了分析。

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关系

  关键词:分析;网络交易安全;民商法保护;关系

  在我国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交易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社会交易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但是,在实际的交易过程中受到一些客观的因素的影响,少数网络用户个人信息得不到保障。因此,为了提高网络交易信息的安全性,需要从民商法出发,加强对网络交易安全的保护。

  一、网络交易安全的现状

  新时期,互联网在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各个领域都得到了高效应用,与以前的交易方式比较,网络交易的稳定性和便利性是非常强的,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完成交易。其中的各种网络交易平台,还可以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在此过程中消费者还可以通过网络交易,购买不同的商品,可以在完善交易方案的同时,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商业行为的发展。

  但是,在一些网络交易的过程中,消费者与商家的信息并不对称。此外,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并不能直接接触商品,对商品的了解都是商家所提供信息,这种信息的真实性并不高,会影响消费者本身的利益。同时,还有一些消费者会向商家提供一些信息,但是这些信息的准确性并不能得到保障,部分非法人员还会应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技术做出一些违法的事件,如果不能保证网络交易安全性,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结合相关法律、规范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之间的关系,从而进一步优化网络交易的过程[1]。

  二、网络交易中的问题

  (一)交易风险高

  最近几年,虽然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随着网络诈骗事件不断发生,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都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一些学者在对当前网络交易的特点分析时,发现其中的安全风险高,其风险还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主要是因为当前网络交易渠道是比较多的,如微信和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都得到了有效应用。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需要对其中的风险进行综合性分析。

  (二)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了限制

  不管是在哪种交易中,知情权都是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主要权利。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需要了解和获得信息的权利。但是,这种方式与面对面的传统交易方式比较,消费者并不能全面了解和判断商品的质量,更会损害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消费者可以在网络交易中,进行实名认证,虽然在表面上有完善的体系,但是部分商家的信息并不够准确,售后服务没有得到保障,从而需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

  (三)网络交易协作性比较低

  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中,仅仅依靠一家公司是很难完成网络交易的,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商品生产、物流等多个公司,再加上消费者缺乏对民商法保护内容的认识,影响了网络交易之间的合作性。

  三、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研究

  (一)公示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限

  目前,为了实现网络交易的安全性,需要完善卖家注册登记的信息,在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结合民商法中的内容,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信息的采集,对重点信息进行存档,主要目的是在确保买家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应用法律加强对卖方的管理,然后通过档案记载,让消费者对卖家日常的经营活动有一个基本了解。此外,除了要对重要的信息进行存档和核实,还需要发挥信息的公示作用,主要目的是在保障网络交易安全性的基础上,在多个角度,提高民商法的保护效果。

  (二)在民商法中体现责任主义

  在责任视角下对民商法进行分析,我们会发现责任是实现交易安全的基础,更是保护其中交易安全性的主要措施。例如,在对民商法实施时,需要注意到验资机构在验资中的作用和民事责任,还需要将公司法其中的内容作为民商法中的主要组成元素,设立监事人员,强化他们的责任,提高网络交易安全性。同时,我们还需要在责任要求下,对网络交易制度进行完善。

  (三)强制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作用

  众所周知,法律是一种强制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实现对公民行为的约束,发挥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积极作用,大多数的条款主要是对公民商业和财产等行为进行更合理的约束。如果公民的交易行为,违反了民商法中的法律条款,需要按照民商法中的条款,对情节严重的消费者或者是商家进行处罚,发挥民商法本身的强制性[3]。

  (四)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的体现

  民商法可以说是消费者和商家权利保护的重要依据,为了体现其外观主义,需要体现其在票据的文字性和票据连续背书的有效性,优化网络交易的流程,实现对外观主义的体现。这种主义在实际上,是说对法律的证明,更是维护权利主体中的主要依据。

  例如,在《票据法》中,需要清楚票据文字特性,其中的内容还会涉及权益和义务等主要内容,需要结合双方的权力或者是义务,主要利用文字对其中的权益进行更加明确的表达,加强对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的维护。

  四、提高网络交易安全和民商法保护效果的措施

  (一)打击网络诈骗

  当前,我国的电子设备在各个领域中得到了有效应用,更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部分,保证他们在网络支付过程中的安全性,避免他们受到网络支付安全的影响。民商法对此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能够在保证普通民众权益的同时,进一步提高网络交易中的安全性。然而,由于网络诈骗行为经常出现,在对导致这种问题的因素时,发现其受到了网络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规范已经不能满足网络发展速度,这会严重影响网络交易的有效性[4]。

  因此,在此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民商法,更好地完善法律体系,主要目的是增加对网络诈骗的惩罚力度,加强对网络交易中的资金投入,规范其网络行为,主要目的是减少网络诈骗行为的发生。此外,如果一些不法分子正在实施犯罪,但是并没有给受害人损失,这个时候需要立即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当消费者个人信息出现泄露危险时,需要迅速冻结他们的资产,避免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带来影响。

  (二)明确双方的责权

  要想在网络经济下,促进我国整体经济在社会中的稳定发展,需要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关系,结合消费者和卖方双方的权益,完善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措施。同时,在实际的网络贸易中,买卖双方还需要规范自己的行为,如果出现了任何违法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在虚拟环境下,也需要积极发挥网络交易安全和民商法保护的积极作用[5]。

  因此,在对网络交易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处理时,民商法需要对此进行相责权界定,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虚拟平台用户信息的管理,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实,在保证双方交易公平性和完善性的基础上,对已经完成的认证和身份核实的用户进行更好地保护,按照民商法保护加强对网络交易管理机制的完善。

  此制度的主要作用是积极引导和约束交易双方要朝着正确的方向行使自己的权力。同时,还需要结合目前网络贸易中的弊端频现,发挥民商法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积极作用。

  (三)创新和规范借贷的软件

  为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规范网络交易行为,提高民商法保护的效果,需要在完善管理制度时,加强对民间借贷平台的管理。再加上,这些借贷平台只需要简单的步骤,就能够预支资金,其具有简单和高效特点,能够让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安全中得到更多的好处,但最后还是要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负责。同时,一些群众对超前消费还不是特别习惯,他们的超前消费的意识并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速度[6]。因此,为了避免在网络交易中出现安全问题,需要结合民商法,规范超前消费的行为,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总结网络交易中的安全保护经验,按照要求提高借贷的准入门槛,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以及财产安全的保护,制定完善的网络交易安全保护方案,从而实现网络交易安全性和简单化。

  综上所述,要想在大数据时代下,促进我国互联网经济进一步地发展,需要分析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之间的关系,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结合民商法中的内容,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论文作者:刘琼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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